食品安全法培训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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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主席:在不低于8次重要讲话中,将食品安全管理与执政能力与水平挂钩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要以贯彻落实新食品安全法为契机,创新工作思路和机制,加快建立健全最严格的覆盖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的监管制度,完善监管体系,全面落实企业、政府和社会各方责任。以基层为主战场加强监管执法力量和能力建设,以“零容忍”的举措惩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以持续的努力确保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李总理:以零容忍惩治食品安全违法国务院副总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张高丽作出批示要求加大新食品安全法宣传力度,抓好贯彻落实,建立科学完善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严格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加强源头防范、全程监管、社会共治,依法严把从农田到餐桌的每一道防线,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吃得安全、吃得健康。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主题责任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第一章总责第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二节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全面负责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二节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合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协助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承担相关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对直接责任人和协助参与人员承担法律责任;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食品,对直接责任人和协助参与人员承担法律责任;食品安全法:企业负责人法律责任 食品安全法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对直接责任人和协助参与人员承担法律责任;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对直接责任人和协助参与人员承担法律责任;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生产食品,对直接责任人和协助参与人员承担法律责任;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生产食品,对直接责任人和协助参与人员承担法律责任;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生产食品,对直接责任人和协助参与人员承担法律责任;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生产食品,对直接责任人和协助参与人员承担法律责任;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对直接责任人和协助参与人员承担法律责任;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对直接责任人和协助参与人员承担法律责任;食品安全法:企业负责人法律责任将需销毁或退货等产品私自转卖、带出厂或未按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协助参与人员承担法律责任;私自更改产品生产日期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协助参与人员承担法律责任;偷用、偷发不合格品,对直接责任人和协助参与人员承担法律责任;非食用品出厂未签订协议,私自发货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协助参与人员承担法律责任;食品安全法:企业负责人法律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包括食品安全法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第四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企业主体责任包括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运输和交付控制。诚信经营,不得提供虚假的文件和证明材料;履行进货检验记录等义务,保证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可追溯;企业主体责任包括不得采购,贮存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不得利用废弃、回收等不符合要求的物质生产加工食品;不得伪造、变造证照、标签、标识、说明书、检验报告、检疫证明等;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食品的,委托方和受托方均应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委托方对委托生产的食品安全承担法律责任,受托方对受托生产的食品质量负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企业主体责任包括企业主体责任包括工厂的环境卫生厂区环境无卫生死角,不准有破损设备、周转箱等工器具露天存放;装货车辆外表清洁、车厢内消毒;厂区四周不准有垃圾存放处;公司盆景中的绿叶与花不准有灰尘办公室风扇、顶棚、窗户玻璃清洁工厂的相关证照(如营业执照、QS证书、员工健康证)企业标准、公司证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商标注册证、体系认证证书、标识登记证书、在技术监督局备案的质量档案等)管理手册、程序文件(质量手册、质量方针目标、HACCP管理手册、环境职业安全健康一体化手册、HACCP计划书等)外检报告(各级监督部门抽检报告、公司委托检验报告)供应商资料(供应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原辅材料外检报告企业主体责任包括培训资料(年度培训计划、培训签到表、培训内容、培训总结、培训考试)计量证书、员工健康证书国家标准、法律法规(原辅材料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食品加工厂卫生规范、食品标签通则、GB2760、质量法、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外来文件(公司部门发文、外面质检巡查记录等)体系审核文件(公司历来外审报告、不合格项及整改报告、外审计划安排、内审计划安排、内审不合格项、内审报告、管理评审等)记录清单(各科室记录分开存放,依据记录保存期限归档、设立记录档案柜,记录表发放清单、记录表回收清单等)产品质量作业标准、产品操作规范食品安全法:法律责任食品安全法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二百零六条: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处罚;擅自改变许可类别、许可范围、企业名称、住所、生产经营地址、场所、条件或者工艺等事项的;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或者被注销后仍从事生产经营的;使用经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的许可证,或者使用以其他形式非法取得的许可证从事生产经营的;在未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确定食品生产许可的品种范围之前,出厂销售试产产品的;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经营的;处罚标准: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食品安全法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二百零七条:未办理委托加工备案手续加工生产食品,处罚标准: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食品安全法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二百零七条:经委托加工的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未标注委托加工备案号、有效期限等事项的,处罚标准: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一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一下罚款。食品安全法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二百零八条:生产、销售的食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安全法进行处罚;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物质,超限量或者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或超范围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的;使用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中的物资;使用未列入《食品安全国际标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和卫生部公告的食品添加剂以外任何化学物质;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掩盖食品的腐败变质、掩盖食品本身或者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或者以掺假、掺杂、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申请复检和真实性异议审核期间,经食药部门责令,拒不采取停止生产经营、召回等风险控制措施的。处罚标准:食品安全法第二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责令整改,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五万元一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一下的处罚。食品安全法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安全法进行处罚;食品生产经营者,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在场所内存放与所生产经营食品无关的非食用物质或者食品添加剂;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无许可证、无标签规范或者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者未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制度和记录。处罚标准:食品安全法第二百零九条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食品安全法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二百一十条:生产经营的食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安全法进行处罚;伪造、变造、冒用食品生产经营者许可证标志及编号,产品包装、标签或者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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