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法经营者培训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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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学习《种子法》,努力提升经营水平抚远县种子管理站种子经营人培训一、《种子法》实施的意义、作用和成效1.重大意义: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的《种子法》,标志着我国进入了依法治种的新阶段。《种子法》的实施,对于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维护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水平,推动种子产业化,促进农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一、《种子法》实施的意义、作用和成效2.重要作用:一是规范作用二是保护作用三是导向作用四是净化作用五是促进作用二、种子法主要内容解读(一)种子概念(二)新时期种子监管工作的重点(三)新时期强化种子市场监管的主要内容(四)种子监管领域的部分违法行为及处罚标准二、种子法主要内容解读(一)概念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以及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自分别确定的其他一至二种农作物。二、种子法主要内容解读种子是最基本的农业生产资料,被列《种子法》范畴的只是商品种子,即用来作为商品与他人进行交换的种子,不与他人发生社会关系的自用种子,不属于《种子法》所指的种子范围;不是作为商品种子出售,而是作为商品粮食、饮料等出售,但被购买者作为种子使用的,也不属于《种子法》界定的范畴。二、种子法主要内容解读•(二)新时期种子监管工作的重点•以水稻、玉米、大豆及本地重要经济作物种子为重点,在春耕和秋播前集中开展种子市场专项整治,突出种子市场质量抽查,严格品种审定,切实清理种子市场品种多、乱、杂的现象,严厉打击假劣种子坑农害农行为。二、种子法主要内容解读•(三)新时期强化种子市场监管的主要内容(1)严格企业市场准入。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办理种子企业证照,加强对种子经营的管理。种子经营者应具备哪些条件?•(1)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3)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一起设备;(4)法律法规分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种子经营者有哪些义务和权利?•种子法第32条规定:“种子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与有关咨询服务,并对种子质量负责”。具体来说,种子经营者的义务主要有(1)种子经营者必须在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种子委托代销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可按照指定的经营地点、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开展种子经营活动。•(2)经营的农作物种子应当经过加工、分级包装、质量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质量标准并附有种子内外标签。(3)种子包装标识和内外标签必须载明品种名称、品种特征特性(含栽培要点)、质量指标、数量、生产日期、销售单位等,并与包装内种子相符。(4)建立种子经营档案,载明种子来源、加工、贮藏、运输和质量检测各环节的简要说明及责任人、销售去向等内容。(5)接受种子管理和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种子经营者的权利?•种子法第32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种子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权”。种子使用者的权益有哪些?•(1)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种子的真实情况的权利。•(2)享有自主选择种子的权利。•(3)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4)请求赔偿的权利。种子使用者权益受损包括哪些类型?•1.种子质量不合格。•2.假冒种子。•3.未经审定或审定未通过品种的种子。•4.包装标识不符合要求。•5.短斤少两,数量不足。种子使用者权益受损,应当向谁索赔?•种子使用者在购买使用种子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种子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不得推诿,即直接销售者具有先行赔偿的法定义务。直接销售者赔偿损失后,如果是属于生产者或者属于向直接销售者提供种子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直接销售者有权向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是其他销售者追偿,以补回其所受损失。根据种子法第41条规定,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其中可得利益损失是指因种子造成该作物产量与前三年平均产量的减产损失部分。二、种子法主要内容解读(2)严格商品种子管理。商品种子要符合《种子法》有关品种审定、新品种保护、质量要求、加工包装、标签标注等规定。品种名称应当规范;主要农作物品种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或省级审定;生产经营转基因植物种子要取得农业部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发布转基因植物种子广告要经农业部审查批准;逐步建立“缺陷种子召回制度”;发现销售的种子有问题的要及时更换;实行品种退出机制,发现经审定通过的品种已不适合农业生产需要或有难以克服缺点的,要及时退出。二、种子法主要内容解读(3)加强市场监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法加强对种子市场的监管,切实履行种子市场监管职责。农业、工商、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法加大打击力度,及时查处生产、销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要加强对种子企业的监督检查,对资质条件不再符合发证要求的,要依法撤销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加强种子质量市场监督抽查的力度,认真落实种子质量标签制度,依法加强种子市场的宏观调控和价格监管。二、种子法主要内容解读•(四)种子监管领域的部份违法行为及其处罚标准•1、拒绝接受对种子依法进行监督抽查•2、生产、经营假、劣种子•3、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4、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5、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6、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7、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二、种子法主要内容解读•(四)种子监管领域的部份违法行为及其处罚标准•1、拒绝接受对种子依法进行监督抽查•①认定依据:•《种子法》第43条:……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种子质量的监督。•《种子法》第44条: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二、种子法主要内容解读•《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2条:本办法所指的监督抽查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种子管理机构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的农作物种子进行扦样、检验,并按规定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3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抽查的组织实施和结果处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和种子管理机构负责抽查样品的扦样工作,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负责抽查样品的检验工作。二、种子法主要内容解读•《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5条:被抽查企业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抽查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监督抽查。•《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7条: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已经实施监督抽查的企业,自扦样之日起6个月内,本级或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该企业的同一作物种子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抽查。二、种子法主要内容解读•《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1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抽查企业可以拒绝接受扦样:①扦样人员少于2人的;②扦样人员中没有持证扦样员的;③扦样人员姓名、单位与《种子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不符的;④扦样人员应当携带的《种子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不齐全的;⑤被抽查企业、作物种类与《种子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不一致的;⑥上级或本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六个月内对该企业的同一作物种子进行过监督抽查的。二、种子法主要内容解读•②处罚种类:警告•③处罚标准:《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37条:拒绝接受依法监督抽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被监督抽查的种子按不合格种子处理,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二、种子法主要内容解读•④整改措施:《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36条:不合格种子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整改:•A、限期追回已经销售的不合格种子;•B、立即对不合格批次种子进行封存,作非种用处理或者重新加工,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C、企业法定代表人向全体职工通报监督抽查情况,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二、种子法主要内容解读•D、查明产生不合格种子的原因,查清质量责任,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E、对未抽查批次的种子进行全面清理,不合格种子不得销售;•F、健全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并按期提交整改报告;•G、接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整改复查。二、种子法主要内容解读•2、生产、经营假、劣种子•①认定依据:•种子法第46条规定,下列种子为假种子:•A、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B、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二、种子法主要内容解读•根据《种子法》第46条规定,以商品粮冒充种子,以大田用种(良种)冒充原种,属于假冒种子行为。二、种子法主要内容解读•下列种子为劣种子:•A、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B、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C、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D、杂性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E、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二、种子法主要内容解读•第47条规定: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为生产需要必须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种子用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的,应当经用种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二、种子法主要内容解读•②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罚款。二、种子法主要内容解读•③处罚标准:《种子法》第59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种子法主要内容解读•3、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种子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销售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但是,不能加工包装的除外。二、种子法主要内容解读•②处罚种类:罚款•③处罚标准:《种子法》第62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种子法主要内容解读•4、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①认定依据:•《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第3条:本办法所称的标签是指固定在种子包装物表面及内外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对于可以不经加工包装进行销售的种子,标签是指经营者在销售种子时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二、种子法主要内容解读•《种子法》第35条: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及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进口审批文号等事项。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销售进口种子的应当附有中文标签。销售转基因植物品种种子的,必须用明显的文字标注,并应当提示使用时的安全控制措施。二、种子法主要内容解读•《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种子法有关条款通用的函》(2006年1月26日农办政函[2006]8号):二、种子标签是否需要标注种子质量保证期?种子质量主要取决于种子纯度、净度、发芽率、水分四项指标,同时,根据使用者购买种子即买即用的实际情况,种子标签可以不标注种子质量保证期。但企业标注了保证期的,属于企业对外承诺,企业生产经营的种子要受保质期的约束。二、种子法主要内容解读•《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第4条:农作物种子标签应当标注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净含量、生产年月、生产商名称、生产商地址以及联系方式。二、种子法主要内容解读•《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第5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分别加注:•A、主要农作物种子应当加注种子生产许可证编号和品种审定编号;•B、两种以上混合种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