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相关问题0623(朱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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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中需明确的几个问题朱姗甘肃省农村集体经济经营指导站2021年6月23日前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一项管长远、管根本、管全局的重大制度安排,在农村改革当中具有四梁八柱的地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大的决策部署,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抓手,对于保障农民权益、完善乡村治理、探索农村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具有重大意义。要确保改革成果经得起历史的检验,防止搭个空架子,拿个空本子,干部空忙活,群众空欢喜。改革试点工作中需明确的几个问题1什么是农村集体经济?《意见》明确提出“农村集体经济是集体成员利用集体所有的资源要素,通过合作与联合,实现共同发展的一种经济形态,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重要形式”。农村集体经济实行土地等生产资料成员集体所有,以成员为创造主体和价值主体,其发展与成员的切身利益紧密相关,担负着组织农民和发展农民的重任。农村集体经济,不仅涵盖集体劳动、集体耕种、集体作业等诸多集体生产范畴,而且还涵盖集体经营、集体占有、集体原则等管理范畴,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在农村的体现。改革试点工作中需明确的几个问题2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是将集体资产分了吗?《意见》提出:将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作为其参加集体收益分配的依据!不是把集体资产分了,把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的收益量化到每个成员,是收益分配的依据!资产所有权仍然是村集体成员集体所有!!!改革试点工作中需注意的几个问题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什么性质?特别法人登记赋码领取登记证刻制公章银行开户改革试点工作中需注意的几个问题改革试点工作中需注意的几个问题:目前登记赋码系统数据还未与全国联网,导致新组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省政府政务网上无法进行实名认证,提示为法人信息,项目无法申报。经与农业农村部政改司联系获悉,目前部里正在与国家发改委积极对接,待联网后,可实现与政务、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信息互通互信。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后的项目申报问题.4改革试点工作中需注意的几个问题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征。一是集体的资产不可分割到个人;二是集体组织成员享有平等权利。首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是共有制经济组织。按照法律规定,共有资产可以分割到人,也可以转让共有人持有的资产份额,因此共有制经济的实质是私有经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不是把农村资产从“共同共有”变成了“按份共有”,因为无论“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都属于共有制经济,我国农村的集体经济是成员集体所有,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在农村的体现。其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是公司、企业性质的经济组织。产权改革的方向是股份合作制,不是股份制!改革绝不是要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成一个公司制企业,这是我国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本质要求。在现实生活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可能发生破产、兼并、重组等情形。因此,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设立公司或企业,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和承担市场风险。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本身不能改制为公司或企业。改革试点工作中需注意的几个问题6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中关于“股”的概念。在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由于提倡实行“股份合作制”,频频使用“股份”这个概念。需明确,股份合作制改革不是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为股份制经济组织。一般意义上的“股”,代表的是资产,持有者有权依法对自己持有的“股”进行处置。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出现的“股”,只是指每个成员在集体资产收益分配中享有的具体分配份额,集体资产是不可分割给成员个人。改革试点工作中需注意的几个问题7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是否能由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担任?《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第十九条:村党组织书记应当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只能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担任,如在此次换届时村党组织书记为公务人员,书记主任一肩挑,理事长可由村党组织副书记、村委会副主任担任,若村两委班子成员均为公务人员,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担任,不一定必须为党员。改革试点工作中需明确的几个问题8农村基层组织有几个?四个。村党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在成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一个村挂以上四个牌子。改革试点工作中需明确的几个问题9村党组织、村委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者之间是什么关系?村委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开展工作;村委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开展经济活动;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支持和配合村委会工作,参与农村社区建设,为农村社区事业发展提供物质和经费支持。村级集体经济的重要事项,需经村党组织研究讨论。需明确:村党组织领导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直接运营管理集体资产;成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村委会没有权限运营管理集体资产。改革试点工作中需明确的几个问题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主要处理的是村民之间的公共事务,要担负为村民提供公共服务的责任,包括环境治理等,服务对象不光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还有居住在村子里的一些非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特殊的经济组织,是我国除国家以外对土地拥有所有权的唯一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是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服务对象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0村委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什么区别?改革试点工作中需明确的几个问题1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什么区别?1.概念: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主体,是一类特别法人。2.产权基础不同:成员共有制;集体所有制。3.服务对象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服务对象。4.登记部门不同:工商部门与农业部门。5.收益分配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提取公积公益金、福利费、成员分红。6.使用的财务制度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2004年财政部制定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经济合作社)≠村集体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改革试点工作中需明确的几个问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有哪些?12(一)本社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二)本社成员集体所有的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三)本社成员集体所有的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四)本社接受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社会捐赠等形成的资产;(五)依法属于本社成员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改革试点工作中需明确的几个问题农村集体资产归谁所有?13《民法典》物权编第261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成员集体是集体资产所有权的法定主体。农村集体资产是成员集体所有,不是成员个人所有,任何个人不能单独行使所有权;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更不是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是代表成员管理运营集体资产。组织所有?×农民所有?×干部所有?×成员集体所有√OK改革试点工作中需明确的几个问题谁能代表成员集体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权利法定14村组两级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成员集体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未成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可由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代行职能。乡镇级和村改居后的集体经济,由谁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一是乡镇人民政府,没有代行乡镇级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的职能。因此有农村集体资产的乡镇,要建立集体经济组织,并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二是村改居后的居民委员会,也没有代行集体资产所有权的职能,因此村改居的前置条件是进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建立集体经济组织。改革试点工作中需明确的几个问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分类管理。对经营性资产——通过股份或份额的形式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权到户,并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明确集体经济组织的市场地位,加强集体资产运行管理监督,落实集体收益分配机制。对集体土地等资源性资产——落实法律法规政策,健全完善登记制度,巩固已有确权成果。对于未承包到户的集体资源性资产,要摸清底数,明确权属,按照已有部署继续开展相关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对集体公益设施等非经营性资产——在清产核资基础上,建立健全台账管理制度,探索实行集体统一运行的管护机制,确保其更好地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供公益性服务。★经营性、非经营性、资源性资产性质属性是可变化的,是可动态调整的,如一些闲置校舍等公共设施,通过开发盘活,也可以转化为经营性资产。15改革试点工作中需注意的几个问题1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有哪些?财产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是法律赋予农民的用益物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是农民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财产权利。民主权利: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选举权、被选举权。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现实意义基层法院受理案件外嫁女案件会打赢案件会被强制执行改革试点工作中需明确的几个问题17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问题习近平总书记:要尊重农民意愿和维护农民权益,把选择权交给农民,由农民选择而不是代替农民选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涉及到其在产权改革中是否具有对集体资产的所有权和处置分配权—宜宽不宜严。有争议的人员究竟是不是成员,最好的办法是让老百姓说了算,通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明确,依法妥善处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纠纷,防止简单以村民自治为由剥夺村民的基本财产权利。依法依规保护农村外嫁女、入赘婿的合法权益。改革试点工作中需明确的几个问题18关于维护进城落户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农村土地承包法》“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民自愿有序进城落户,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引导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研究制定依法自愿有偿转让的具体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应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开展试点。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改革试点工作中需明确的几个问题依法自愿有偿健全完善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改革试点工作中需明确的几个问题本社在党的基层组织领导下,依法开展经济活动,并接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主管业务部门:县(区)农业农村局;上级主管部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四议两公开”:“四议”村党组织提议,村党组织和本社理事会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集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决议。“两公开”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谁的领导?议事决策程序是什么?19改革试点工作中需明确的几个问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应当遵行2004年财政部下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总则第二款规定“本制度适用于按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称村集体经济组织)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