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抚对象医疗优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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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医院优抚对象医疗优惠规定一、优抚对象是指户籍在本辖区内的以下优抚对象:(7-10)级。1、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2、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3、依照规定享受生活补助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二、优抚对象凭《优抚对象优待证》来我院就诊,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三、优抚对象在我院就医时享受以下优惠减免。1、免收门诊挂号费、急诊挂号费、专家挂号费。2、检查治疗项目费用减免比例为10%。3、手术及麻醉费减免比例为10%。4、住院患者,住院半个月以内床位费按规定收费标准减免10%,半个月以上减免5%。5、首次再就业作健康体检时,免收体检费;其中女性因怀孕而进行检查时,免收产前检查费。四、优抚对象在我院就医费用先由本人结算,然后凭结算单据(门诊或住院)本人医疗优待证、身份证到我院财务科办理优惠减免。2012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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