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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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社区矫正工作实务一、社区矫正的主管机关及其职责(一)什么是社区矫正?我国的“社区矫正”,是指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是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积极运用各种方法、手段,整合政法部门、社区等各方力量,着力对社区范围内的假释、监(所)外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等罪犯进行针对性的教育改造的手段和方法。(二)社区矫正办法及其法律依据•为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加强和创新对特殊人群管理,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在深入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联合制定《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下简称《办法》)。•《办法》全文共40条,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三)《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5月1日之前《刑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刑法修正案八第二条修改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2011年5月1日之前第七十六条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七十六条修改为:“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2011年5月1日之前: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有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刑法修正案把第十七条将刑法第八十五条修改为:“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四)《刑法修正案(八)》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影响法律依据适用范围执行主体教育对象逐渐增加管理工作受到挑战立法变化(五)主管机关及公、检、法的职能职责•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二、社区矫正管理(一)正确认识社区矫正管理1.社区矫正管理是具有公共管理特性的活动。2.社区矫正管理是刑事执行管理活动。(1)管理场所不同(2)管理理念不同。(3)管理强度不同3.社区矫正管理是依托社区而进行的管理活动。(二)社区矫正管理的要求依法管理社会参与科学管理搞好协调考核奖惩•六种应当予以警告的情形:•(一)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四)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五)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六)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五种应当撤销缓刑和假释的情形:•(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司法行政机关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八种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收监执行的情形:•(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二)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旗),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六)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七)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八)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司法行政机关的收监执行建议书和决定机关的决定书,应当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矫正解除•1、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和剥夺政治权利的矫正对象,司法所要在矫正期满前15日,根据矫正对象的实际表现,写出书面鉴定材料,报区社区矫正办审议批准后,在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当日,以一定的形式宣布对矫正对象解除矫正。•2、暂予监外执行的矫正对象,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司法所应在其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前30日,写出书面鉴定材料(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矫正对象,需附省政府指定医院的病情证明),经区社区矫正办审核后,报原批准机关。原批准机关在矫正对象暂予监外执行期满7日前,将是否继续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批决定通知送达司法所。做出收监决定的,司法所应在矫正对象收监当日,在矫正对象所在社区内以一定的形式公布对其解除矫正。•3、矫正对象死亡的,由相关医院出具死亡证明,司法所填写《矫正对象死亡情况登记表》,与医院死亡证明一同存档;矫正对象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办理。假释或监外执行的矫正对象死亡的,司法所应在矫正对象死亡后7日内,将矫正对象死亡情况书面通知原关押单位,并附相关证明材料。•4、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矫正对象被撤销假释、撤销缓刑、因重新违法犯罪被公安机关依法惩处的,司法所应在矫正对象收监当日,在矫正对象所在社区内以一定的形式公布对其解除矫正。三、审前调查及评估(一)委托调查评估及评估对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调查评估对象,是指舞阳籍或常住地为舞阳的,拟判决或裁定为管制、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包括: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的;怀孕和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假释、剥夺政治权利,在社区服刑,可能对社会产生一定危害,或在判决、裁定时容易引起争议的罪犯。(二)在决定适用社区矫正前调查评估•1.社区矫正试行工作中,人民法院对可能适用非监禁刑罚的被告人,在量刑前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前社会调查,实践效果良好。刑法修正案(八)将对社区有无不良影响作为判决缓刑和裁定假释的重要因素或条件,为确立调查评估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2.决定适用社区矫正前开展调查评估,统筹考虑适用非监禁刑罚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是否对社区的安全、生产生活产生不利影响,是否可以实现有效监管,有利于社区矫正的依法规范实施,有利于发挥社区矫正制度的作用。•3.《办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并具体规定了调查评估的基本内容和程序要求。(三)调查评估的工作要求•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下列情况进行调查,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主要包括七个方面: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1.注意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告人的隐私,减少和防止被告人或监护人的对立情绪,达到信息获取快捷、准确的目的。2.以基层组织为主要渠道,减小影响面。就是通过村(社区)组织、社区警务室,在一定范围展开调查,避免大张旗鼓,要控制社会负面因素对被告人今后工作生活造成的影响。3.对未成年被告人要搞好衔接。就是要做好与监护人、就读(就业)学校(单位)的衔接工作,减少调查环节中的排斥性和负面影响。(四)调查评估的工作内容•审前评估调查以被告人(或罪犯)为中心,力求客观地反映被告人的全部面貌。•一是走访人员全面。被告人、被告人所在单位、被害人及其家属,社区组织和居民、被告人户籍地派出所等。•二是调查内容全面。被告人的情况包括:本人基本情况、家庭情况、婚姻状况、犯罪情况、犯罪原因,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有无劣迹前科,以及对法院处理的意见和想法等。•被告人的家庭背景: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社会关系、工作经历、人际交往情况。•被告人的社区情况:思想品德、社区生活等方面的表现、现实表现的综合评价、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和风险的大小、对其适用非监禁刑罚的看法、适用非监禁刑后的矫正措施。•被害人及其家属意见:听取被害人对案件事实发生过程的陈述,了解受害人对被告人的谅解程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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