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前扣除项目及优惠政策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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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优惠政策汇集2一、工资1、计税工资的月扣除最高限额为1600元/人;计税工资的范围包括企业以各种形式支付的基本工资、各类补贴(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津贴、奖金等。2、企业按批准的“工挂”办法提取的工资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额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可在实际发放年度税前扣除。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挂”办法的企业,在“两低于”范围内提取工资总额。3、对中央企业投资参股的联营、股份制企业,确需实行“工挂”办法提出申请,并提交“工挂”方案,报主管劳动厅(局)及与之同级的国税局批准,经主管国税局审核后,按“工挂”企业的工资扣除办法执行。4、饮食服务企业按规定提取的提成工资,准予扣除。5、事业单位凡执行国务院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在税前进行扣除。6、软件开发企业、集成电路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7、纳税人向有关联关系的企业支付的借用人员工资,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类似业务支付劳动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费用的,主管国税机关可以参照类似劳务合同活动的正常收费标准予以调整。8、一次性生活补贴,包括买断工龄支出、一次性补偿支出,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二条规定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原则上可以在税前扣除。符合总局文件规定的一次性补偿性数额较大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可在不少于3年的期限内均匀摊销。9、凡实行工效挂钩的就地纳税企业,其工效挂钩指标,如有省级主管部门的,应由省级主管部门会同省国税局层层分解到所属企业。未分解落实的,一律按统一的计税工资标准税前扣除。如无省级主管部门的,应将劳动部门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报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备查。注:凡按规定经劳动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无期限合同工、有期限合同工及短期用工(包括返聘人员)”均视同为“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二、国债收入31、国债是指国家为筹措财政资金,按照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向个人团体或外国所借的债务,包括国库券、特种国债、保值公债等,不包括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金融债券等。国债利息收入,准予在税前扣除。2、企业购买的国债未到兑付期而销售所取得的收入,应计入应税收入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购买(包括二级市场购买)的国债到期兑付所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予以免征企业所得税,但相关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注:金融机构代发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属应税收入范围,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三、特殊情况下收入的确认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的,均应作为收入处理;纳税人对外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如按合同规定留归企业所有的,应作为收入处理。四、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费1、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税前准予扣除的工资总额的2%、14%、1.5%-2.5%计算扣除。2、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向工会拨交的工会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3、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培训费用,首先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超过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4、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继续执行国发[1998]44号《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确定的标准,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税部门核准后列支成本,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5、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职工工资总额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84号第十七条规定的范围确定。6、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3〕16号)规定,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按照国发〔2002〕16号文件规定精神,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符合上述精神的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可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5%的标准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4五、业务招待费1、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超过1500万元,不超过该部分的3‰。2、外贸企业代理进出口业务的代购代销收入可按不超过2%的比例列支业务招待费。3、汇总纳税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由总行(总公司)或分行(分公司)统一计算调剂使用的,必须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执行,分行(分公司)以下成员,企业的确认权限和程序由省市国税局审核确认,未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不能实行统一调剂使用的办法(邮政企业见第5条)。注:销售收入包括其他业务收入,金融企业的收入不包括金融企业往来利息收入。4、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实行由省行或省公司统一计算调剂使用的,其成员企业每年实际发生的费用,可按税法规定标准据实扣除,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由省行(公司)在规定的限额内实行差额据实扣除。5、新设登记的房地产企业在未取得第一笔销售收入前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可无限期结转以后年度,按规定的标准扣除。六、业务宣传费1、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2、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规定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企业或产品,企业以公益宣传或者公益广告的形式发生的费用,应视为业务宣传费,按规定的比例据实扣除。3、主管税务机关主要对其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评估和检查,核实相关凭证是否真实、有效,支出用途不合理和超出规定比例的支出,应作纳税调整。七、工商联会员费企业加入工商联合会交纳的会员费,准予扣除。八、开办费纳税人的开办费,从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按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分期摊销。筹建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如果为净损失,计入开办费分期扣除;如5果为净收益,则从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按照直线法在5年内分期平均转入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在未取得营业收入之前,发生的有关费用(税前扣除有比例规定的如业务招待费),应在开办费中核算。九、应收利息1、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其贷款利息自结息日起,逾期未满180天(含180天)的应收未收利息,应按规定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贷款利息超过180天(不含180天)的应收未收利息,无论该贷款本金是否逾期,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待实际收回时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2、对已经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或已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在其贷款本金或应收利息逾期超过180天(不含180天)以后,准予冲减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3、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1)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应按期计算利息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发放的贷款逾期(含展期,下同)90天尚未收回的,此前(含90天)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应按规定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此后发生的应收未利息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实际收回时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2)金融企业已经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或已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如逾期90天(不含90天)仍未收回的,准予冲减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十、广告费1、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但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2、自2001年1月1日起,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3、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64、邮政企业:省辖市级,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不超过全市汇总邮政业务收入的1.6%;省邮政局本部为:全省汇总邮政业务收入的0.3%。5、纳税人因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注:广告费支出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2)、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3)、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仅指生产制造企业,不包括经营销售上述商品的流通企业;通信是指电信运营商及为通信业务配备基础网络的生产制造企业。十一、职工劳动保护费1、企业实际发放的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劳动保护费等支出,在有权部门规定的标准以内的部分,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准予税前扣除。我省规定,每年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发放的时间为4个月,非高温作业工人按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的范围内,在税前按实扣除。今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如对防暑降温费补贴发放标准进行调整,按调整标准执行。2、对属于职工劳动保护费范围的服装支出,在税前列支的标准为:我省按照X国税所【1998】115号文:第一条规定,对制定服装费在税前列支的标准为:盈利企业按在职允许着装的职工人均每年1000元以内;亏损企业按在职允许着装的职工人均每700元以内,超过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发放现金的不得在税前扣除。3、企业以劳动保护支出的名义发放现金,应一并计入工资总额。十二、管理费1、按国税机关审批核定的比例或金额向主管部门上交的行政管理费,准予扣除。管理费的提取可采用比例提取和定额控制两种方法。采用比例提取的,其提取比例一般不得超过总收入的2%。2、保险企业按规定上交保监会的管理费可以凭有关凭证在税前扣除。3、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提取管理费的最高比例不得超过农村信用社县联社总收入的0.5%,实行比例控制,定额下达,省级控管,按需核拨的办法。7注:纳税人按规定支付给总机构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须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十三、呆帐准备金1、呆帐准备金按年末贷款余额1%差额提取。发生的呆帐损失先冲减准备金,不足部分据实扣除。2、农村信用社呆帐准备以各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的年末余额的1.5%提取。3、光大银行2001年度按年末贷款余额2%差额提取。4、金融保险企业年末呆帐准备计提公式为:年末呆帐准备金=年末允许提取呆帐准备金的资产余额×1%一上年末呆帐准备余额+当年符合规定核销的呆帐一收回已核销的呆帐5、已经过司法程序仍无法收回的银行卡透支,按省国家税务局国税所[2003]32号《关于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规定,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在税前扣除。十四、坏帐准备金1、按年末应收帐款5‰以内差额计提的坏帐准备金,准予扣除。坏帐损失,先冲减准备金,不足部分据实扣除。不计提坏帐准备金的企业,按实际发生数据实扣除。2、纳税人发生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以及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帐款,不得提取坏帐准备金。关联方之间往来帐款也不得确认为坏帐。但关联企业之间的应收帐款,经法院判决负债方破产,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负债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应允许债权方企业作为坏帐损失在税前扣除。3、保险企业坏帐准备金的提取比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1%。4、从2000年1月1日起电信企业的用户新欠的月租费、通话费,拖欠时间超过1年仍无法收回的,由电信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作坏帐处理。注:应收帐款包括代垫的运杂费、应收票据的金额。5、金融企业自2002年1月1日起,实行180天应收未收利息后,不再提取坏账准备金,但对符合税收规定的坏账损失,可据实在税前扣除。86、计提坏帐准备金的范围包括应收帐款和其他应收款。预付帐款和应收票据转入“其他应收款”和“应收帐款”科目后计提坏帐准备金,向职工个人的垫付款项不得计提坏帐准备金。十五、削价准备金1、商品流通企业按年内库存商品余额的5‰以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