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州限额以上建设项目和重要建设项目规划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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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州限额以上建设项目和重要建设项目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限额以上建设项目和重要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理州辖区内限额以上建设项目和重要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限额以上建设项目是指大理市和“两区”为3000万元以上、祥云县为1000万元以上、其余10个县为5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重要建设项目是指中央、省、州属工程建设项目;全州房地产开发及居住小区建设项目;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临街、重要节点、重要区域建设项目;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第三条限额以上建设项目和重要建设项目中以下建设项目的“一书二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审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变更审查、规划与设计方案变更审查、放(验)线及规划验收等规划管理工作由大理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实施。(一)中央、省、州属建设项目;(二)房地产及其他项目。滇西中心城市框架范围内的县市:大理市(包括大理经济开发区和大理旅游渡假区)为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含土地价)的建设项目;漾濞县、洱源县、巍山县、弥渡县、祥云县、宾川县六县为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含土地价)的建设项目;其它县为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含土地价)的建设项目;(三)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核心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四)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第四条对建设项目的技术审查和决策实行专家审查制度和大理州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制度;专家审查和大理州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的组织和程序按相关制度执行。第五条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审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省、州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二)符合国家、省、州城乡规划及其他相关行业技术标准、规范;(三)符合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要求。第二章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行政审批第六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实行分级核发管理。(一)按规定要求报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根据《云南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建设厅第9号公告)要求报送;(二)本规定第三条所列建设项目由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除须按上款报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外);(三)其他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第七条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报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由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经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大理州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八条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行政审批程序:(一)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建设单位申请,组织现场踏勘进行选址论证,提出初步选址意见并公示;(二)报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选址审查;(三)报大理州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四)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五)公告。第九条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需要提交如下材料:(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二)地形图(1:500,并用红色标明拟选址位置);(三)县市初审意见;(四)相关部门及利害关系人意见,专家意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行政许可第十条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许可程序:(一)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建设单位申请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二)报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用地审核;(三)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四)公告。第十一条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要提交如下材料:(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件、附图(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的建设项目);(三)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合同(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以转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五)《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限于原有用地的项目);(六)建设工程总平面图;(七)地形图(1:500);(八)县市初审意见;(九)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或批准文件,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行政许可第十二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行正、副本管理制度。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许可程序:(一)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建设单位申请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二)报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三)报大理州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四)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并公告、公布;(五)规划放线;(六)规划验线;(七)规划竣工验收;(八)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第十三条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提交如下材料:(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其附件;(四)《建设用地规划条件通知书》;(五)经审查、批准的建设项目规划与设计方案及批复;(六)施工图(加盖建设单位印章,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出图章和注册建筑师、结构师资格章);(七)县市初审意见;(八)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或批准文件,专家意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第十四条风景名胜区内按规定要求报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风景名胜区建设许可证》的建设项目,由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经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大理州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审查通过后由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风景名胜区建设许可证》。办理《风景名胜区建设许可证》需要提交的材料及相关条件,按省建设厅《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许可核准和建设许可证核发管理规定》执行。第五章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审查第十五条限额以上建设项目和重要建设项目拟建位置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并经批准执行的,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报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限额以上建设项目和重要建设项目拟建位置没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需要调整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建设用地规划控制要求的,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须报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专项审查,并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二)报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三)报大理州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四)按建设项目管理权限,由州、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分级批准。第十六条进行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审查需要提交如下材料:(一)《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申请;(二)审查地块的勘测定界图;(三)《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及附件;(四)地形图(1:500),并用红色标明用地位置;(五)县市初审意见;(六)专家意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第六章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变更审查第十七条限额以上建设项目和重要建设项目涉及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变更,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须报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专项审查,并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对变更后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二)报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三)报大理州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四)按建设项目管理权限,由州、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分级批准;(五)通报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并公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变更涉及容积率的,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须组织专家对调整的必要性进行论证,采取多种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必要时应组织听证),依法提出容积率的调整建议并附论证、公示(听证)等相关材料报大理州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审查通过后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第十八条进行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变更审查需要提交如下材料:(一)《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变更》申请;(二)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地籍图;(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合同(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以转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五)变更规划条件专题报告(说明变更的目的、理由及依据);(六)县市初审意见;(七)相关部门和利害关系人意见,专家意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第七章规划与设计方案变更审查第十九条限额以上建设项目和重要建设项目涉及规划与设计方案变更的,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须报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专项审查,并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对修改后的规划设计方案初审;(二)听证(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三)形成初审意见;(四)报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五)报大理州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六)按建设项目管理权限,由州、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分级批准;(七)公布。第二十条进行规划与设计方案变更审查需要提交如下材料:(一)《规划与设计方案变更》申请;(二)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及附图;(三)规划与设计方案变更专题报告(说明变更的目的、理由及依据);(四)原规划与设计方案和批复;(五)修改后的规划设计方案;(六)县市初审意见,并附利害关系人意见;(七)听证意见、专家意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第八章建设项目行政审批(许可)公示第二十一条大理州辖区内限额以上建设项目和重要建设项目在规划行政许可(审批)时实行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告制度。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批前公示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批后公告由规划行政许可(审批)机关负责。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公示内容:(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单位、项目名称、选址位置、用地性质、用地规模、建设规模、选址范围红线图、有关文字说明,联系方式等;(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单位、项目名称、用地范围、用地性质、规划总平面方案、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用地面积、市政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及有关文字说明,联系方式等;(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工程名称、设计单位、总平面图、主立面图、剖面图、建筑面积、建筑层数,联系方式等;(四)“一书二证”内容变更:原规划许可内容,变更依据,变更后的内容,联系方式等。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公示时间:(一)批前公示的时间为30天;(二)“一书二证”行政许可(审批)或变更的批后公告时间:自核发建设项目“一书二证”及许可变更到建设项目规划竣工验收合格后止;(三)已经审批的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应悬挂“建设项目许可证公告牌”。“建设项目许可证公告牌”公告的时间应自建设单位领取该工程施工许可证后2日起至该工程建成后通过规划竣工验收止。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许可证公告牌”的主要内容:(一)建设工程主要概况;(二)建设工程规划批准的主要内容;(三)经规划审批的红线位置图;(四)批准的建筑总平面及建筑高度示意图;(五)相邻关系尺寸等。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批前公示期满后,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整理公众意见,提出处置方案,形成公示结果,报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审批)机关,作为行政许可和审批的参考依据。第九章听证第二十七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事项,应当举行听证:(一)当事人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已审批的城乡规划,拟被处以较大数额罚款或者责令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要求听证的;(二)当事人拟被处以吊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要求听证的;(三)凡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社会意见分歧较多,涉及面广、触及群众利益大,必须组织听证的;(四)拟规划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五)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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