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两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绩效评估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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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四川省两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绩效评估细则为了充分调动各级两项资金管理部门积极性,促进高效规范、目标统一、形成合力,全面实现两资项目管理工作目标,特制定本细则。一、评估原则两资项目管理工作绩效评估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凡在评估中涉及的内容、过程和结果,一律予以公开,实行阳光考评。各地县(区、市)的两资工作是各州(市)工作情况的有机组成部分,各地在评估时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发生在基层的问题,评估应全面反映一个州(市)的整体工作情况。通过工作绩效评估,激励各级两资部门不断改进工作,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项目管理水平。二、评估内容及分值(一)项目申报(20分)项目申报符合《四川省民族地区两项资金项目申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计满分。出现下列情况的予以扣分:①州市推荐申报项目不符合“四个重在”指导思想和当年省领导小组确定投入方向的,每发生一次扣1分;②州市上报项目内容中,项目地点、建设内容、规模计划、补助环节、补助标准、简明效益、责任单位、责任人等基本构成要素不清楚、不实或出现明显错误的,每个项目扣0.1分;③州市项目申报时间超出规定时限的,每发生一次扣1分。(二)项目公示(10分)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进行项目公示的,计满分。州市没有在当地日报上对两资项目进行公示的,扣1分。(三)资金到位和使用(15分)项目资金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到位和使用的,计满分。出现下列情况的予以扣分:①配套资金不到位导致项目进展滞后或无法启动的,每个项目扣1分;②省审批下达项目计划后,没有在规定工作日内下达项目的,扣1分;③项目资金使用中查出违规行为的,每个项目扣5分。(四)项目启动和实施(15分)项目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启动和实施的,计满分。出现下列情况的予以扣分:①项目实施方案没有细化量化,目标任务没有分解到位的,每个项目扣0.5分;②项目启动不及时的,每个项目扣0.5分;③无特殊原因没有在建设时限内完成项目建设的,每个项目扣0.5分;④应按照招投标制度和政府采购法要求进行招投标的项目而没有进行招投标的,每个项目扣0.5分;⑤项目没有达到“有形、有效、有牌”要求的,每个项目扣1分。(五)项目监督检查(10分)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开展项目监督检查的,计满分。出现下列情况的予以扣分:①没有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签订项目责任书的,每发生一次扣0.5分;②没有按照要求执行项目下达上报备案制和项目实名备案制的,每发生一次扣0.5分;③对当年项目监督检查面没有达到要求的,扣5分。④在对县的项目抽查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对州(市)予以扣分:县没有在项目实施地采取村务公开形式对项目进行公示的,每发生一次扣0.2分;县没有在规定工作日内下达项目的,扣0.5分;县不按规定拨付项目资金每发生一次扣0.2分。(六)项目验收及效益(10分)项目验收合格规范,达到预期效益的,计满分。出现下列情况的予以扣分:①项目竣工后没有按照要求及时进行验收的,每个项目扣0.5分;②项目档案资料不齐全的,每发生一次扣0.2分;③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后没有及时办理移交手续的,每个项目扣0.5分。(七)项目库建设(5分)项目库建设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计满分。出现下列情况的予以扣分:①上报项目库的项目不符合省领导小组会议精神、且项目内容不合实际的,每发生一次扣1分;②每类项目没有按照上一年度该类项目资金的1.5倍以上进入项目储备库的,每发生一次扣1分;③项目库没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省办的,扣1分。(八)材料报送(5分)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做好材料报送的,计满分。出现下列情况的予以扣分:①上报项目材料不符合《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被退回重报仍出现错误和上报文件不符合公文处理办法规定被作退文处理的,每发生一次扣0.2分;②对省办交办事项没有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每发生一次扣1分;③项目实施进度统计表和效益统计表没有在规定时限内上报的,扣1分,超过规定时限10天以上报的,扣3分。(九)信息报送(5分)年度信息工作目标任务没有完成的(甘孜、阿坝、凉山州全年被采用信息不少于12条,乐山、攀枝花市全年被采用信息不少于6条,其余各市全年被采用信息不少于4条),每少一条扣0.2分。一条信息都未被采用的不计分。被采用信息超过目标任务的,每条加0.2分,被省和国家有关部委厅局采用的每条再加0.2分。(十)调研工作(5分)对两资工作中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建议。甘孜、阿坝、凉山两资办全年报送2篇专题调研材料,其余各市两资部门全年报送1篇专题调研材料,未报送的不计分。上报调研材料受到省领导小组领导肯定的,加计0.5分,获得省级部门或以上表彰奖励的,加计2分。(十一)以下情况,予以加分:州(市)两资工作含重点工程项目获得州(市)政府或省级部门以上表彰奖励的,加记2分;受到省委、省政府和省领导小组领导明确批示表扬的,每项加计0.5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3分。(十二)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评估资格:(1)州(市)、县擅自调整省审批下达两项资金项目计划的;(2)“十大惠民行动”年度目标任务没有完成的。(3)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个人、本单位、本部门或亲属谋取利益的;(4)项目建设中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的;(5)发生骗取、套取、挪用、贪污两项资金和其他违法行为的。三、评估办法1、计分办法:前十项满分为100分,每项在获得满分基础上实行扣分制,但最高扣分不超过该项满分分值。评分采取州市自评的基础上由省办复核相结合的办法。2、州市自评。各州市对照考评内容逐项进行认真自评,建立和完善工作目标执行情况的档案和资料,形成书面自查报告(包括年度工作目标执行情况、全年工作总体评价、未完成目标的原因等内容),按规定时限报送省办。3、省办复核。省办各处室根据掌握情况按照评估内容,对各州市自评结果进行复核。复核结果作为评选年度先进的主要依据。四、有关要求及说明1、各州市要对评估工作高度重视,认真熟悉评估细则。2、各州市要结合评估细则对各地所属县(区、市)两资办工作进行考评,各县的考评情况是各州(市)进行自评的重要依据,各州(市)应于当年12月25日前将全年工作总结和考评表一并上报省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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