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交通工程重大质量及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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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海宁市交通工程重大质量及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提高我市交通工程重大质量及安全事故应急的快速反应和处置能力,确保科学、及时、有效地应对交通工程重大质量及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稳定,保证交通工程顺利进行,根据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交通建设管理的实际,特制定本预案。第二条【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3、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5、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6、交通部《交通建设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第三条【适用范围】凡是在海宁市境内从事交通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加固、运行等有关活动时发生重大人员伤亡事故或重大事故险情的应急处置工作,均适用于本预案。一、重大人员伤亡事故:1、一次造成3人(含)以上死亡,或者10人(含)以上重伤,或者1000万元(含)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2、涉险10人(含)以上的事故险情;3、造成3人(含)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险情;二、重大质量事故:1、桥梁主体结构垮塌;2、码头、船坞、船闸主体结构垮塌;第四条【基本原则】一、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在应急工作中要首先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二、政府领导,各司其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相关工作。交通主管部门应依法参与事故救援、调查和善后工作,发挥行业指导和协调作用。从业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服从现场指挥,配合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三、居安思危,预防为主交通工程重大质量及安全事故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以预防为主,做好交通工程重大质量及安全事故的预防、预测、预警、预报和正常情况下的交通工程风险评估、应急物资储备、应急队伍建设及应急预案演练等工作。四、快速反应,协调应对预测、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应快速反应,运转高效。交通主管部门要与市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充分发挥项目3法人、施工、监理等单位、公路养护责任单位和社会公众在应急处置中的重要支持作用。第五条【工作机制】一、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交通局负责建立和拟定本地区交通工程重大质量及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和应急预案,明确相关职责和工作程序,并负责应急预案批准后的组织实施;二、项目法人、施工、监理及公路养护管理等单位,根据本应急预案的原则和要求,结合各自工程特点,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定期组织演练,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宣传,及时向交通局报告事故情况。第二章应急管理职责第六条【职责分工】一、交通局主要职责1、根据市人民政府和市交通局应急工作制度和办法,建立应急组织体系,制定本市有关交通工程重大质量及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掌握交通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动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交通局报告事故情况;3、指挥、协调本市交通工程重大质量及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本市项目法人、施工单位建立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4、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5、为加强对交通工程应急工作的组织领导,交通局成立交通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杨水康4副组长:钱权云、马亚舟成员:朱金法、朱金良、濮民强、刘建强、顾天鸿、钱盛辉、姚彐平、邬建龙、朱建明、浦桂荣二、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在市政府、市交通局应急工作总体框架内,指导全市交通工程重大质量及安全事故总体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协调局属各负有工程管理职能的单位应急管理工作,具体指导海宁市交通工程质量及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三、局属各有关单位主要职责:1、法制科负责全市交通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涉险事故总体应急预案和其他相关工作,落实和承办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决定事项,按照要求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和参与应急处理。2、工程科负责全市在建交通工程重大质量事故总体应急预案和其他相关工作,落实和承办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决定事项,按照要求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和参与应急处理。3、公路管理段负责全市运行公路桥梁垮塌事故总体应急预案和其他相关工作,落实和承办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决定事项,按照要求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和参与应急处理。4、港航处负责全市航道、港口工程、航道桥梁重大质量及安全事故总体应急预案和其他相关工作,落实和承办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决定事项,按照要求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和参与应急处理。5、运管所负责全市交通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5应急处置的运输保障工作,落实和承办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决定事项,按照要求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和参与应急处理。第七条【项目法人、施工、监理单位应急管理职责】一、项目法人1、负责建立本单位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2、组织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培训和宣传工作;3、编制本单位年度应急工作资金预算;4、负责联络气象、水利、地质等相关部门,为项目施工单位提供预测信息;5、对项目施工单位的应急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6、及时向交通局和安监局报告事故情况。二、项目施工单位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交通局制定的应急预案,认真分析施工作业环境危害因素,充分考虑各类自然灾害影响,因地制宜制定有针对性和时效性的应急预案;2、结合工程特点建立本项目应急救援组织,应急处理措施方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3、编制本项目年度应急工作资金预算;4、对本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5、对施工过程中重大质量安全技术问题组织专家进行专项研究;6、组织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必要时可向6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帮助;7、及时向项目法人、交通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三、项目监理单位1、根据交通局制定的应急预案,建立本单位应急救援组织,明确应急救援的责任人,在项目法人应急预案框架内明确相应的工作程序、内容,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2、对现场监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3、核查施工单位的应急预案,监督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或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4、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重点巡查,对发现的质量安全事故隐患及时责令改正;5、严格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的月度计量支付管理,及时向项目法人、交通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配合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第八条【公路养护责任单位应急管理职责】1、根据交通局制定的应急预案,建立本单位应急救援组织,应急处理措施方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2、组织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培训和宣传工作;3、编制本单位年度应急工作资金预算;4、落实桥梁工程师制度,定期组织桥梁技术状况的检查评定;5、对四、五类桥梁运行公路桥梁发生坍塌事故的安全技术问题7组织专家进行专项研究,并制定改造计划。第三章预防预测第九条【预测预警】预测预警是对自然灾害(台汛、风暴潮、冰雹、暴雨、雪等恶劣气象以及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不良地质)、施工管理以及其它可能导致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的信息进行风险分析,推测可能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风险程度,发布预警信息。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危险源分析和重大危险性工程施工方案论证情况做出相应预警。第十条【预警级别】按照事故的发生性质、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范围,交通工程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第十一条【预警信息发布】交通局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其他方式进行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各项目法人、施工单位要做好应急反应准备,监理单位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第十二条【预警级别调整】根据交通工程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处置进展情况,施工单位可根据交通主管部门对预警级别做出的调整而进行预案调整。第十三条【预防措施】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项目参建单位、公路养护责任单位要建立事故预防制度、落实事故预防责任,切实做8好交通工程质量及安全事故的预防工作。在日常施工管理中,项目施工单位要结合施工条件认真分析工程特点,必须摸清重大危险源的确切状况,并加以跟踪、检测、监控和预警,变事故处理为事故预防,随时发现隐患,随时排除,把事故隐患排除在萌芽状态,实现保障安全的目的。第四章应急响应第十四条【事故报告】一、报告原则事故发生现场有关单位安全负责人应遵循“迅速、准确”的原则,在第一时间上报交通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情况。二、报告程序1、交通工程发生重大质量及安全事故后,项目法人、施工单位或公路养护责任单位应当立即将事故情况按项目管理权限如实向交通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市人民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2、交通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核实相关情况,并迅速将事故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交通局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3、市交通局接到事故报告后,根据事故性质,按规定渠道向市政府和省交通厅报送事故报告。三、事故报告内容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1、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类型、人员伤亡情况、预估的直9接经济损失;2、事故中的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情况,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号及发证机构,施工单位“三类人员”的姓名及岗位证书情况,监理人员执业资格等情况;3、项目的基本概况;4、事故的简要经过,紧急抢险救援情况,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5、采取措施的情况;6、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及报告时间等。四、报告方式紧急情况下,可采取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的形式先行报告事故概况,有新情况及时续报,但应在12小时内补齐书面材料。第十五条【先期处置】一、处置原则交通主管部门根据“统一指挥、快速反映各司其责、协同配合”的原则,视具体情况派现场督导组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1、一般安全事故发生死亡1-2人的一般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及时采取措施抢救伤员,并6小时内按照事故报告的内容和要求,将所发生的事故情况报告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在接到事故报告后6小时内报告嘉兴市公路管理机构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2、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死亡3人及以上重大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及时10采取措施抢救伤员,并2小时内按照事故报告的内容和要求,将所发生的事故情况报告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在接到事故报告后2小时内直报省交通厅及省公路局,同时报告嘉兴市公路管理机构和交通主管部门。3、有关项目法人、施工单位及公路养护责任单位,在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抢险力量到达现场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迅速指挥、调度本单位应急处置队伍和资源,全力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同时协助有关部门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妥善保管有关物证,配合有关部门收集证据。第十六条【应急处置】一、交通工程质量及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启动后,项目法人、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在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遵循“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的原则,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迅速赶赴现场,按照职责分工和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命令,协助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做好抢险救援工作,会同安全监管、检察等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市政府和交通局报告。二、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研判,确定事故等级,掌握现场动态,及时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做好安怃工作,防止事态扩大或再次发生次生、衍生的质量安全事故。三、在事故现场参与救援的各单位和人员应当服从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的指挥,并及时向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汇报有关重要信息。11四、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并根据工程特点、环境条件、事故类型及特征,为应急救援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五、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事故现场应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