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章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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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章不当得利、无因管理'1不当得利不当得利的概念1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不当得利本质上是一种事件,不以得利人有行为能力或识别能力为前提。不当得利是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是法定之债。2原则规定:不当得利返还义务的范围仅限于原物和孳息,其他收益应上缴国家。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1.一方取得财产利益。财产或利益的积极增加:(1取得财产权或其他财产利益。也可因占有而取得不当得利(2)财产权的扩张或效力的加强。(3)权利或利益上的限制或负担消灭财产或利益的消极增加,即财产或利益本应减少而未减少。包括:(1)债务的减少或消灭。(2)本应设定的权利负担未设定。(3)劳务或物的使用。2.一方受到损失。既包括现有财产或利益的积极减少,也包括应增加而未增加利益(可得利益)的丧失。对于可得利益,受损人只需证明若无该项事实,依通常情形财产应当可增加,不必证明必然增加。3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4.没有法律上的根据。给付不当得利l.自始欠缺给付目的。典型的情形有非债清偿和作为给付的原因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例如,甲对于其已清偿的对乙的债务因疏忽而为二次清偿,乙受领后便构成不当得利。下列情况下不成立不当得利:(1)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给付,例如,对无抚养义务的人误以为有义务而为抚养,不得以不当得利请求返还抚养费。(2)为履行未到期债务而清偿。(3)明知无债务而为清偿。(4)因不法原因而为给付,如为清偿赌债而为给付。2.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1)附解除条件或终期的法律行为,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一方因该民事法律行为受有另一方的给付。(2)依双务合同交付财产后,因不可归贵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一方不能为对待给付,该方所受的给付。{3)合同解除后因先前生效合同而受领给付的一方。3.给付目的不达。例如,预期条件成就而为附条件债务的履行,结果条件不成就,因而不达给付的目的。非给付不当得利1.基于受益者的行为,主要包括:(均无权处分他人之物。有偿处分且受让人为善意的,受让人依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物之所有权,无权处分人对原所有人构成不当得利之债。有偿处分且受让人为恶意的,受让人不能取得物之所有权,所有权人选择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或向无权处分人主张不当得利之债。(2)无权使用或消费他人之物。{3)擅自出租或转租他人之物。(4)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或人格权。以上受益者的行为通常会构成侵权行为,发生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请求权竞合,受损者择其一行使。2.基于受损者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受损者的“误以为”,如误将他人的牛当作自己的牛饲养;误将他人事务当作自己的事务而管理。3.基于第三人的行为,主要表现为:(1)债务人对债权的准占有人(债权凭证持有人)清偿,使债权消灭,致真正的债权人受到损失。(2)债权的让与人在让与通知前,债务人对让与人清偿,致债权的受让人有损害。(3)第三人将甲的肥料施于乙的田地中。4.基于法律规定。如善意取得、添附等情形。5.基于事件。如甲池塘的鱼因暴雨被冲进乙的池塘等。善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以现存利益为限,即权利人请求利益返还时受益人现存的利益,包括以下情形:1原物以及利用原物衍生出的其他利益存在,如法定孽息。受益人因其特殊经营能力获得巨大收益时,无全部返还义务,只须返还通常人一般可收取的平均利益。其他费用上缴国家。2.受益人取得的利益经消费不存在,但受益人因消费不当取得的他人利益而使自己节省消费支出。3.受益人取得的利益原形不存在,但受益人因之取得的对第下人损害赔偿请求权、保险金请求权、对价请求权等代偿利益。善意受益人可在返还现在利益时,要求权利人偿还受益人此前为取得或维持该利益所支出的必要和有益的费用。恶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1.应当返还其当初所受的一切利益、基于该利益所生的利益以及当初所受利益的利息。若恶意受领的利益不存在的,必须如数赔偿。2.恶意受益人为取得、保存增加该利益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可以向权利人主张偿还或从返还利益中扣除;恶意受益人所支出的有益费用,只能在现存的增加额度内要求返还。3.若返还受损者利益仍不能弥补受损者损失时,恶意受益人承担赔偿义务,此义务不以恶意受益人有过错为必要。第三人的返还义务1不当得利受领人将其所受领的标的物无偿让与第三人,则于受领人因此免除返还义务的限度内,第只人对受损失者负返还责任。2.第三人返还义务的成立要件:(1)受领人为无偿让与。(2)受领物为受领人应返还的物,包括原物、原物孽息、代偿物。,(3)受领人因无偿让与而免除返还义务。若受领人为恶意,则受领人的返还义务不能免除,而第三人无须负返还义务,但若受领人死亡或无资力的,第只人仍负返还之责。'2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概念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管理人的开始管理称为管理承担。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不以管理人有民事行为能力为要件。无因管理是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是法定之债。无罪管理的成立要件1.管理他人事务。(1)事务既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法律行为。无罪管理本身是事实行为,但所管理的事务可以是法律行为。(2)他人事务分为客观的他人事务和主观的他人事务。对于主观的他人事务的判定是依管理人的意思,由管理人证明是为“他人事务”,否则不构成无因管理。(3)管理不限于单纯的管理,也包括保存行为、改良行为、利用行为、处分行为甚至服务。(4)排除的事务:①违法事务,如隐藏赃物。②单纯的不作为。③本人专属的事务,如结婚。④非经本人授权不得办理的事务,如股东的表决权。2.为他人利益的意思,为他人利益的意思是无因管理成立的主观要件,是与不当得利、侵权行为相区别的重要标准。(l)管理人误将他人事务当作自己的事务管理的,或明知是他人的事务而为自己的利益管理的,不成立无因管理。但在具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的同时,兼有为自己利益而管理他人事务的,仍成立无因管理。(2)管理人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由管理人负举证责任,常见表现如及时通知本人、及时交出管理所得等。(3)至于管理行为的后果在所不问。即使管理行为的后果并未实现保护或增加本人的利益目的,仍成立无因管理。(4)管理人无须对他人有认识,对本人有误认,不妨就真实的本人成立无因管理。3.无法律上的原因。无法律上的原因包括没有法律规定和没有约定,即没有义务。虽负有义务,但超过义务范围而处理事务时,就其超过部分仍成立无因管理。(1)管理人有无义务,以管理事务开始时为基准。开始有义务,中途变成无义务的,就其无义务的部分成立无因管理。(2)管理人有无义务不以管理人主观判断为准,如无义务而误以为有义务进行事务管理的,成立无因管理;若有义务而误以为无义务进行事务管理的,不成立无因管理。管理人的义务1.适当管理义务。(1)管理人违反此义务造成本人损害的,应承担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责任。(2)所管理事务处于紧迫状态、不迅速处理就会使本人遭受损失时,管理人除有恶意或重大过失外,对不适当管理不承担责任。2.管理开始时通知本人义务。(l)无法通知本人的,管理人不负通知责任。(2)本人已知道管理人为管理的,可以不通知。3.继续管理的义务。4.报告及计算义务。(1)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收取的金钱、物品及孽息应交付本人。(2)以自己的名义取得的权利应移转于本人。管理人的权利前提:管理人的管理承担利于本人,并且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1.请求(本人)偿还必要费用。(1)是否必要依支出时的客观情况判定。(2}包括利息偿还2.请求(本人)清偿必要债务。此债务是管理人为管理事务需要而以自已的名义向第砚人负担的必要债务3.损害赔偿请求权。管理人因倍理事务受到损害的,有权向本人请求损害赔偿_管理人有过失的,可以适当减少本人的赔偿责任。上述请求权不以本人因管理人的管理行为所受的利益范围为限,因为管理人不担保管理的结果。若管理人的管理承担不利于本人,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时,只有当本人向管理人主张无因管理的利益时,管理人才享有上述权利,且以本人所受利益范围为限。损害赔偿责任管理人在管理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侵害本人其他合法权益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这是一种侵权责任。管理人的管理承担不利于本人,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而造成本人损害的,发生侵权行为与无因管理的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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