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管理师 第六章-第四节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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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劳动关系管理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的仲裁5.劳动争议仲裁程序(1)申请和受理(教材P383-384)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申诉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职工与单位;②有明确的被诉人、具体的要求和理由;③属于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法规规定的劳动争议;④属于受诉仲裁委员会管辖,并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模拟训练题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当符合的条件包括()。A.属于受诉调解委员会管辖B.符合申请调解的时效规定C.有明确的被诉人、具体的要求和理由D.属于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法规规定的劳动争议E.申诉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职工与单位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的仲裁答案:CDE模拟训练题2008年4月初,A企业为绿化、美化厂院,委托承包者B,承包拆除A企业院墙,并在原墙基处种植松柏、修建铁木花栅栏院墙。承包者B雇用10名土建工人开展工作,由于部分土建工人违反拆墙操作规程,致使1名工人被砸伤。因被砸伤的工人需住院治疗、承包者B未予其缴住院押金,A企业为被砸伤的工人预缴了住院押金1万元。4月中旬承包者B完成上述承包任务后,A企业在结账时从其应得劳动报酬中扣除1万元,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的仲裁承包者B以“被砸伤的工人为A企业干活,A企业应为其支付医疗费”为由,与A企业发生争议,并向A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A企业给付由其扣除的1万元劳动报酬。请回答:①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受理此案?为什么?②该劳动报酬纠纷案应由哪一部门处理?参考答案:①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应受理此案。这是一起因承包者B索要劳动报酬发生的民事纠纷案,而不属于劳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的仲裁动争议纷。所谓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所发生的争执,它是劳动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基于劳动关系发生的劳动权利义务争议。承包者B与A企业因劳动报酬所发生的纠纷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普通民事纠纷,不是劳动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基于劳动关系发生的劳动权利义务争议,因而不属于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②承包者B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的仲裁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申请仲裁,应依法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诉书。申诉书应载明(教材P383):①员工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②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③仲裁请求及事实和理由;④证据,证人的姓名、住址。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的仲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8条规定,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的仲裁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填写《立案审批表》报仲裁委员会负责人审批,审批应在填表7日内做出决定。决定立案的,应在决定立案的7日内向申诉人发出书面通知,将申诉副本送达被诉人,并要求在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在7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送达申诉人(教材P383)。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的仲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9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的仲裁2009年11月真题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A.5日B.10日C.15日D.30日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的仲裁答案:A(2)案件仲裁准备(教材P384)①组成仲裁庭或指定仲裁员、审阅案件材料、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庭审前进行调解。仲裁庭由一名首席仲裁员、两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在仲裁委员会领导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案一庭制。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的仲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0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2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的仲裁②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4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教材P38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5条规定,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的仲裁③当事人接到书面通知,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诉人按照撤诉处理,对被诉人可以缺席裁决(教材P38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6条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的仲裁(3)开庭审理和裁决(教材P384)开庭审理和裁决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①送达开庭通知。②开庭审理。劳动争议当事人原则上应当亲自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具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由其法定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依法成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由其主要负责人参加仲裁活动。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的仲裁当事人可以委托1~2名律师或其他公民代理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应当书面告知仲裁委员会,并由仲裁委员会告知对方当事人(教材P38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的仲裁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一方当事人,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应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死亡职工则由其利害关系人代理申诉。对于死亡职工来说,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依法是利害关系人。如果职工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明确,则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代理人。但是,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以及未成年人不能充当代理人(教材P384)。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的仲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5条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的仲裁③申诉人和被诉人答辩(教材P384)。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的仲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8条规定,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④当庭再行调解(教材P38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2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的仲裁⑤休庭合议并做出裁决(教材P384)。⑥复庭并宣布仲裁裁决(教材P384)。(4)仲裁文书的送达(教材P384)仲裁文书的送达方式包括:①直接送达;②留置送达;③委托送达;④邮寄送达;⑤公告送达。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的仲裁仲裁调解书一经送达当事人且当事人不反悔的,即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裁决书自双方当事人收到之日起的15日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即发生法律效力(教材P38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1条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的仲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一改过去劳动法对于劳动争议案件“一调一裁两审”处理方式,对部分劳动争议案件规定了“一裁终局”制度。终局裁决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对劳动者提出的支付小额仲裁请求以及执行强制性国家劳动标准的请求事项作出的仲裁裁决,劳动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起诉讼的,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非终局裁决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终局裁决事项以外的劳动争议作出的仲裁裁决,对于该类裁决,当事人不服,都可以提起诉讼,在法定时效内不发生法律效力。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的仲裁情况一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情况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的规定,除了法律的特别规定之外,下列劳动争议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的仲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8条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47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47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的仲裁(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的仲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5条规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48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49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或者劳动者撤诉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的仲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8条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用人单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用人单位撤回撤销终局裁决申请或者其申请被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仲裁裁决被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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