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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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保证人(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地:基本账户开户行:账号:证件种类:证件号码:户籍所在地: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保证人(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地:基本账户开户行:账号:证件种类:证件号码:户籍所在地: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保证人(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地:基本账户开户行:账号:证件种类:证件号码:户籍所在地: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保证人(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地:基本账户开户行:账号:证件种类:证件号码:户籍所在地: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保证人(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地:基本账户开户行:账号:证件种类:证件号码:户籍所在地: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出借人(债权人):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地址:联系电话:为确保借款人与出借人签订的编号为_________的《借款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保障出借人____________________的债权实现,根据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现经出借人、保证人双方方共同充分协商一致,自愿订立本合同。第一条保证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本金数额及借款期限保证人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债务人在债权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借款的本金(币种及大写金额)。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月。第二条保证人陈述1、保证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2、保证人(法人)是依法注册成立的,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自然人及法人和其他组织,符合法律规定的成为保证人应当具备的一切条件。签署本合同时保证人的法律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3、保证人签署本合同已依法取得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司股东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4、保证人保证期出具的涉及本合同的所有文件和资料均真实、有效、完整、准确而无任何问题。5、保证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保证人所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强制性规定,也不与保证人的章程或其签署的任何合同、协议或承担的其他任何义务相抵触。6、保证人没有隐瞒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任何影响或可能影响其签署或履行本合同、可能对其营业及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行政程序、财产保全措施、强制执行程序或其他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第三条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人的保证范围包括借款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出借人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可能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拍卖费、过户费、通知费、催收费、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差旅费以及其他一切费用)。本合同有约定数额的按照约定数额,没有约定的依照相关单位出具给出借人的收据为准。第四条保证担保方式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按时清偿本合同担保范围内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直接向保证人追偿,保证人应立即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人的全部到期应付款项。第五条保证担保承诺1、保证人承诺依据本合同对借款人所欠债务在保证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借款人不能按借款主合同的约定偿付借款本息和相应费用,保证人承诺无条件的作为第一债务人直接向出借人支付款项以清偿借款人所欠债务。3、保证人承诺在接到出借人书面索取通知书之日起,在个工作日内清偿完毕本项保证合同担保的全部借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并放弃一切抗辩权。4、保证人未能在上述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代为清偿借款人的全部债务,保证人自愿放弃一切抗辩权、诉讼权、仲裁权,自愿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的强制执行,这是保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承诺。5、保证人承诺其保证责任不因任何事由而解除,即使本保证合同所保证的主合同无效或解除。第六条保证担保期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担保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即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按法律规定或主合同约定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的规定,本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如下:本合同为主合同的从合同但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或其有关条款无效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对债务人在主合同无效后应承担的返还责任或赔偿责任,保证人应承担连带责任。第七条保证人义务1、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保证人应无条件地向债权人立即支付债务人的全部到期应付款项。2、保证人应配合债权人对其经营、财务状况、收入情况和资信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债权人要求的一切财务报表、其他资料及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或信息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3、保证人有下列任一事项时,应当至少提前7天书面通知债权人,并要先征得出借人书面同意或就其在本主合同项下保证责任作出令出借人满意的安排,否则不能从事以下行为:(1)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移、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重大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2)经营体制或产权组织形式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承包、租赁、联营、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出售、合并(兼并)、合资(合作)、分立、股权变动、设立子公司、产权转让、减资等。(3)企业解散、破产、重大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债权转让等其他可能对债权人权益造成造成不利影响的。4、保证人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并向债权人报备有关资料:(1)修改章程,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通讯地址或营业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作出对财务、人事有重大影响的决定;(2)拟申请破产或可能或已被债权人申请破产;(3)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或主要资产被采取了财产保全、行政措施、其他司法强制措施或其他重大不利事件;(4)为第三方提供保证,并因此而对其财务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5)签署对其经营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合同;(6)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或营业执照被吊销;(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涉及违法活动;(8)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对保证人正常经营、财务状况或偿债能力有负面影响的其他事件;(9)保证人的工作、收入发生重大变化;(10)住所等联系方式变更。5、在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之前,保证人不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行使因履行本合同所享有的追偿权。6、保证人机构若发生变更、撤销,保证人必须提前7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借款人和出借人,经出借人同意,本保证合同项下所有的保证义务由保证人变更或撤销后的机构承担,或经出借人和借款人同意的其他保证人承担。7、保证人若为自然人,保证人若发生死亡、离异、成为无或限制民事行为人等其他可能对出借人权益造成影响的,保证人或继承人、监护人应在3日内通知出借人,变更保证人或借款人提前清偿借款本金利息。第八条展期在本合同自签订生效之日起,保证人对展期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出借人和借款人需要变更主合同其他条款,应征得保证人同意,由借款人、出借人、保证人三方达成书面协议。第九条违约责任1、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未按期代为清偿到期债务的,出借人有权直接向保证人追偿,保证人有义务为借款人清偿到期债务。保证人按借款本金总额%承担违约金。2、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第七条规定,需由保证人或变更后的机构按保证总额的%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给出借人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且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出借人实际经济损失的,还需赔偿出借人的实际经济损失。3、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七条约定的,出借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借款,并有权提前收回已经发放借款本息。第十条费用承担本合同项下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保证人承担。(本合同有约定数额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相关单位出具给出借人的收据为准。)第十一条扣划约定1、保证人有到期应付的债务时,授权债权人扣划保证人在委托银行开立的任一账户中的资金用于清偿。2、扣划后,债权人应将扣划所涉账号、主合同号、保证合同号、扣划金额、债务余额通知保证人。3、扣划所得款项不足以清偿保证人全部债务时,应首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费用,再按以下约定扣划:借款本金及利息逾期不足90天的,抵偿费用后的余额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利息或罚息、复利,再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本金;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的,抵偿费用后的余额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本金,再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利息或罚息、复利。第十二条争议解决本合同项下争议向出借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解决。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第十三条提示出借人已经提请保证人对本合同各项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保证人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完全一致。第十四条合同生效本合同经保证人签字或盖章、债权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第十五条通知条款所有通知事项均可以寄往本合同首页所列出的居住地址,自通知挂号、快递或电传方式发出3日后,视为对方已收到。合同各方的通讯地址或电子邮箱地址如有变动,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如未尽到通知义务,则相对方按照原有地址寄送或发送的任何通知,自被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给对方。第十六条其他条款保证人有逃避债权人监督、拖欠保证债务、恶意逃废债等行为时,债权人有权将该种行为向有关单位通报,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告,因此造成的责任由保证人承担。第十七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各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保证人(1):(签章)保证人(2):(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授权代理人:(签字)保证人(3):(签章)保证人(4):(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授权代理人:(签字)保证人(5):(签章)债权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授权代理人:(签字)签署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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