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券法》修订要点及对资本市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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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江东博士资深顾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GRANDALLLAWFIRM(SHANGHAI)•上海证监局、证监会法律部、证监会上海专员办等证监系统单位工作15年,历任复核处、调查处负责人,经手各类监管检查、案件调查百余起,参与多项法律法规立法及修订,在《中国金融》、《证券法苑》、《中国证券报》发表专业文章十余篇,参与上交所、上海金融法院、中国证券业协会课题研究多起。黄江东法学博士国浩律师事务所资深顾问华东政法大学兼职教授、上海交大凯原法学院、上海外贸大学法学院校外导师、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背景•资本市场在经济运行中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要大幅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上交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理念•放松管制、加强监管•投融资平衡要点•涉及各个具体制度影响•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增强,包容性提升;•违法违规成本大幅加重,严刑峻法的时代到了;•夯实市场制度基础,新一轮长期健康发展可期;战略机遇期来了!建议•学习证券法,熟悉掌握规则;尤其是“关键少数”!•高度重视证券合规,增强意识、建立体系、强化执行、培育文化;•抓紧机遇,借势资本市场做大做强;一、新《证券法》修订的背景和概况二、关于证券范围及法律域外效力的修订及其影响三、关于证券发行制度的修订及其影响四、关于证券交易制度的修订及其影响五、关于信息披露制度的修订及其影响六、关于投资者保护的制度及其影响七、关于券商和中介机构制度的修订及其影响八、关于监管执法保障的修订及其影响九、关于法律责任的修订及其影响十、若干工作建议目录【比较】新《证券法》共14章226条,比《证券法》(2014修订)减少了14条,新增近5000字,新增或有修改的共174条一、新《证券法》四读及背景一读2015.4二读2017.4三读2019.4四读2019.12施行2020.3.1一读:创新发展,建立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全面扩展证券定义,全面实施注册制二读:大幅收缩。防风险是主基调。强化投资者保护,强化证券监管,完善证券交易制度。三读:科创板注册制试点、部分实施注册制。四读:全面注册制、强化信息披露、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大幅提高证券违法成本等增加存托凭证:2018年6月6日,证监会发布《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配套文件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授权国务院依照《证券法》原则统一规定。(规则统一,但多头监管?)删去证券衍生品种:证券型衍生品种(如权证)属于“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适用《证券法》;契约型衍生品种(如股指期货),目前适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未来可适用《期货法》域外效力:对境外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的长臂管辖(瑞幸事件;关注红筹架构上市、H股上市,新加坡富时A50股指期货)二、新《证券法》适用范围及域外效力三、关于证券发行制度的修订及其影响全面推行注册制,完善证券公开发行制度改革的顶层设计,走向市场化的坚实一步。本次修法最大的亮点。•原则上全面推行:适用于公开发行证券(目前科创板IPO、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具体范围、实施步骤授权国务院:为实践中注册制的分步实施留出制度空间(2.29日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其他板块继续执行核准制是否违法?总览(第9条)“持续盈利能力”改为“持续经营能力”:删除“财务状况良好”,发行人盈利与否不再是监管关注重点;与现行科创板多套上市指标相衔接“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改为“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主观判断变为客观标准;实质性审核交给中介机构;“无重大违法行为”改为最近三年无相关刑事犯罪影响:大幅降低发行及上市门槛,增强资本市场包容性,强化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资本市场将在经济全局中发挥至关重要作用。IPO发行条件(第12条)新增组织健全且运营良好删除净资产最低额及债券余额不超过净资产40%的要求募集资金用途:删除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由“用于核准用途”改为“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若改变,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将大大释放债券发行空间,改变资本市场产品结构债券公开发行条件(第15条)注册机构:证监会(注册权、否决权、监督权)审核机构:证券交易所•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发行人是否符合信披要求注册制下是否需要审?谁来审?审什么?怎么审?职责分工(第21条)欺诈上市的,证监会:•可以责令发行人回购证券•可以责令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回证券回购或买回(第24条第2款)四、关于证券交易制度的修订及其影响禁止各类扰乱二级市场的交易行为限制期内不得转让(第36条)第1款(修改):依法发行的证券,《公司法》和其他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转让。第2款减持规定的上位法依据短线交易(第44条):主体扩展:由上市公司扩展至新三板公司(的大股东、董监高)包括近亲属账户及利用他人账户持股:配偶、父母、子女、他人,即“实际持有原则”;对象扩展到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可转债、权证等)内幕交易(第51条):扩大内幕知情人范围;公司债相关重大事件也构成内幕信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第54条):增加操纵市场(第55条):“影响或意图影响”;增加列举四种新类型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第56条):主体扩大至一般主体:任何单位和个人账户借用或出借(第58条):主体扩大:由法人扩大至任何单位和个人(即法人、个人、非法人组织)影响:进一步严密、完善了二级市场交易制度,加强了对二级市场违法行为的规则力度,对原来广泛存在的借用账户、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全面升级监管力度。某些市场中原有的交易模式的生存空间将极大压缩,二级市场生态将得以净化。五、关于信息披露制度及其影响《证券法》本质上就是信息披露法1.独立成章,具有形式和实质合理性2.原则(第78条):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及时,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境内外同时披露影响:更加突出信息披露重要性,强调信息披露实际效果3.股票重大事件(第80条)4.债券重大事件(第81条)影响:明确应披露信息的范围,提高可操作性5.董监高的责任(第82条)强调监事也应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允许董监高发表异议并要求发行人披露影响:董监高个人责任明确,再结合罚则中对责任人可处50-500万罚款,相当严厉。董监高任职需谨慎!签字需谨慎!尤其独立董事。保证义务:强调监事也应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义务的补充:允许董监高发表异议并要求发行人披露第3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发行人应当披露。发行人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披露。实践中也出现了多起董监高“不保真”声明*发表异议的法律效果如何?董监高的责任(第82条)4月24日,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新股份”或“公司”)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公司五位董事、三位监事及四位高级管理人员均声明称,无法保证公司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我会对此高度关注,第一时间下发监管关注函、约谈相关责任人,并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的基石,年度报告是上市公司法定披露内容。只有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年度报告,才能给投资者一个真实、透明的上市公司,才能促进形成正确的价格信号,才能真正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做好定期报告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是上市公司董监高的法定义务。上市公司董监高对年度报告内容行使异议权,并不当然免除其勤勉尽责义务。兆新股份董监高本次出于免责考虑所作出的行为,违背了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破坏了信息披露秩序,性质恶劣。我会已对有关违法违规事项和董监高勤勉尽责情况启动核查程序,并依法严肃查处。兆新股份案例6.自愿披露及公开承诺(第84条):公开承诺不履行的,要承担赔偿责任影响:信口开河乱承诺要赔偿,“吹牛”要当心7.信披违法下的过错推定(第85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影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加重了,“追首恶”意图很明显,躲在幕后真正的策划指挥者不再可以轻易逃脱六、关于投资者保护制度及其影响《证券法》的立法宗旨,监管部门工作的重中之重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第88、89条、94条第1款):区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法律上确立“卖者有责”原则,强化证券公司责任,举证责任倒置,普通投资者提出调解申请的,证券公司不得拒绝股东权利征集(第90条):董事会、独立董事、1%以上股东、投保机构,可以公开征集,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影响:为公益性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拓展了制度空间现金分红(第91条):要求上市公司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并非强制分红。这是公司自治的范畴。影响:保障股东收益权。先行赔付(第93条)主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证券公司方式:委托投保机构就赔偿事宜与受损投资者达成协议,先行赔付并随后向发行人以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效果:投资者受侵害的利益及时获得补偿案例:万福生科、海联讯、欣泰电气问题:法律后果如何?能否减免处罚?是否相当于和解?是否可以再起诉?先行赔付主体如何追偿以及追偿不到的救济?支持诉讼(第94条)仅为原则性规定,需要配套规则细化(如案件选择、监管衔接及投资者对接、支持诉讼主体范围、支持内容及具体方式等)实践中,支持的具体内容包含诉讼代理(核心)和其他支持(如协助投资者取得相关证据、帮助撰写相关材料、计算投资损失数据等)两个方面。经典案例:“匹凸匹案”:全国首例证券(虚假陈述损害赔偿)支持诉讼“恒康医疗案”:全国首例操纵市场损害赔偿支持诉讼投保机构提起的派生诉讼(第94条第3款)第九十四条第三款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该公司股份的,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限制。《公司法》:单独或合计持股1%以及180天如何选择派生诉讼对象?是否会存在“权力滥用”?集团诉讼(第95条)•第1款:人数确定的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第2款:法院主导的普通代表人诉讼(杭州中院:五洋建设债券案;南京中院批量发出四则登记公告)对按照前款规定提起的诉讼,可能存在有相同诉讼请求的其他众多投资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该诉讼请求的案件情况,通知投资者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投资者发生效力。第3款:投保机构主导的特殊代表人诉讼*默示加入明示退出原则*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投资者的民事权利将得到前所未有的保护,有专门的公益性投保机构,有诸多创新制度安排,尤其是中国版证券集团诉讼,将成为投资者维权的大杀器。中小投资者不再是一割再割的韭菜,投资者的主权时代到来了!当然,徒法不足以自行,需待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智慧。七、关于券商和服务机构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券商-简化设立条件(第118条)•取消了主要股东财务指标的具体要求:“良好的财务状况”(原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新增了实际控制人要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诚信记录”券商-取消一批审批•董监高资格(第118条、第124条)•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第122条)•增减资、变更持股5%以上股东(第122条)(但变更主要股东、实控人仍要核准)•变更章程重要条款(第122条)•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机构(第122条)近期证券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