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社区工作者绩效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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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整理北京市东城区社区工作者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社区工作者考核工作,充分调动社区工作者的积极性,不断提高社区工作者素质,根据《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京办发[2008]20号)、《北京市社区工作者考核评议办法》(京民基发[2012]29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区各街道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社区服务站、社区社会服务管理工作站、商务楼宇工作站等组织中配备的社区工作者的考核,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社区工作者考核应当以社区工作者的实际岗位职责、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和群众满意率等为主要依据,着重考察社区工作者的思想政治素质、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目标任务情况、工作作风和工作能力等。第四条社区工作者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奖惩挂钩、激励导向”的原则,采取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形式,实行组织考核、群众评议和自我评定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第五条各街道应当成立由主管领导为组长的社区工作者考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本街道社区工作者考核工作,并受理社区工作者对考核结果的复核。第二章日常考核第六条社区工作者日常考核实行月度小结和季度考核相结合,根据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的要求,重点考核社区工作者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在岗工作情况以及考勤情况等。第七条社区工作者日常考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岗位工作计划。社区工作者应当根据所在岗位的工作职责,精心整理按月制定岗位工作计划。(二)月度工作小结。社区工作者应当在每月结束后十日内填写《北京市东城区社区工作者月度工作小结》,内容包括日常考勤、加值班、病事假、重点工作完成情况、服务对象评价情况、入户走访居民和为民办实事、办好事等方面情况,定期上报所在组织。(三)季度工作总结。社区工作者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十日内填写《北京市东城区社区工作者季度考核表》,对季度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四)考核评鉴。社区工作者所在组织正、副职或街道业务主管科室负责人结合社区工作者工作实绩,根据《北京市东城区社区工作者日常考核量化评分标准》进行量化评分,其中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社区服务站、社区社会服务管理工作站、商务楼宇工作站等组织正职的季度考核由街道业务主管科室负责人进行评分,副职的季度考核由所在组织正职进行评分,一般工作人员的季度考核由所在组织主管副职进行评分。(五)考核结果审核、确认。社区工作者季度考核结果应当由街道业务主管科室进行审核、确认。(六)考核结果反馈。社区工作者季度考核结果应当告知社区工作者本人,并由本人在季度考核表上签署意见。(七)考核结果备案。社区工作者所在组织应当及时将季度考核结果汇总报送街道办事处社区建设办公室备案。第八条社区工作者季度考核总分为100分,在量化评分的基础上,再根据下列情形予以相应扣减:(一)病、事假相加超过三天或迟到、早退累计三次以上的,每月每超过一天(次)季度考核扣3分;整个考核季度均未按规定出勤的,不参加当季考核;(二)凡旷工的,当季考核不得高于70分;(三)未完成工作计划的,根据实际工作完成情况,酌情扣分;(四)受处分的,处分期间季度考核不得高于70分;精品文档。3欢迎下载3欢迎下载3欢迎下载3欢迎下载(五)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季度考核,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季度考核按0分计。第三章年度考核第九条社区工作者年度考核应当以日常考核为基础,以群众满意率和组织评议为主要依据。年度考核一般在每年年终进行,北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第十一条社区工作者被确定为优秀等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高,公道正派,清正廉洁;(二)爱岗敬业,责任心强,作风踏实,吃苦耐劳;(三)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工作实绩突出;(四)服务意识强,在居民群众中拥有较高威望;(五)利用所学专长,创造性开展工作,提升各项工作水平;(六)年度内季度考核平均得分90分及以上。第十二条社区工作者被确定为合格等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公道正派,廉洁自律;(二)爱岗敬业,责任心较强,作风踏实,奉献精神强;(三)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能够完成本职工作;(四)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五)服务意识较强,得到居民群众认可;(六)年度内季度考核平均得分70分及以上。第十三条社区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一般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三)工作责任心一般,工作作风方面存在一定不足;(四)能够基本胜任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五)服务态度一般,居民群众认可度一般;精心整理(六)能够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第十四条社区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确定为不合格等次:(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二)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不服从工作安排,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当年累计超过十五天的;(三)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的;(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的;(五)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的。第十五条社区工作者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街道参加年度考核的社区工作者总人数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20%。第十六条各街道考评领导小组应当指导各社区成立由社区党员代表、居民代表、驻社区单位代表、商务楼宇商户代表、街道职能科室等参加的考评委员会,负责对社区工作者进行年度考核。考评委员会一般由7-9人组成,设主任1人。第十七条社区工作者年度考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填写个人考核登记表。社区工作者按照岗位职责和有关要求,填写《北京市东城区社区工作者年度考核登记表》,撰写年度个人述职报告。(二)组织群众满意度测评。考评委员会通过发放《北京市东城区社区工作者满意度测评调查问卷》,对社区工作者进行满意度测评。调查对象应当包括社区党员代表,居民代表,驻社区单位代表,驻社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楼门院长,救助对象、老年人、失业人员、流动人口等服务对象代表,商户代表,物业代表等。参加满意度测评的调查对象人数原则上不少于40人。(三)提出考核等次建议。考评委员会应当以社区工作者满意度测评结果为主要依据,综合考虑日常考核情况和个人年度总结、受奖惩情况、精品文档。5欢迎下载5欢迎下载5欢迎下载5欢迎下载被投诉情况等,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群众满意率高于95%(含)以上的,可以确定为优秀等次;群众满意率低于95%,高于70%(含)的,可以确定为合格等次;群众满意率低于70%,高于60%(含)的,可以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群众满意率低于60%的,应当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对社区服务站、社区社会服务管理工作站、商务楼宇工作站配备的社区工作者的考核,还应当将街道职能科室和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的评价意见作为重要依据。(四)召开社区党组织/居民会议。考评委员会主持召开社区党组织/居民会议,按照有关规定,对社区工作者进行民主评议,讨论决定社区工作者考核结果。(五)公示、确认和备案。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社区工作者应当在社区公示,接受居民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天。考核等次确定后,应当由社区工作者本人在年度考核登记表上签署意见,经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后存入本人档案。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年度考核结果汇总报送区委社会工作委员会(区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区民政局备案。第十八条社区工作者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见义勇为、有重大创新成果、在重大政治任务或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经街道考评领导小组提出,考评委员会确认,社区党组织/居民会议讨论同意,可以直接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第四章考核结果的使用第十九条社区工作者日常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等次确定的重要参考依据,并作为绩效奖金发放的主要依据。(一)季度考核得分70分及以上的,按照规定全额发放绩效奖金;(二)季度考核得分低于70分的,扣发考核季度绩效奖金的30%;(三)季度考核得分低于40分的,扣发考核季度绩效奖金的60%;精心整理(四)季度考核得分为0分或未参加季度考核的,扣发考核季度全部绩效奖金。扣发的绩效奖金可以由街道在当年内自主分配。第二十条社区工作者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发放年终考核奖、续聘、奖惩、评优评先、培养使用等的重要依据,并记入社区工作者个人档案。(一)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列入重点培养使用对象范围,并按照高于人均标准15%的比例发放年终考核奖;(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等次,且本人自愿的,可以作为续签社区工作者服务协议的依据,并按照人均标准发放年终考核奖;(三)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按照人均标准的60%-70%酌情发放年终考核奖;(四)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或未参加年度考核的,不得享受年终考核奖;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免去(罢免)其所任职务,同时解除服务协议。社区工作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还应当取消其当年各类先进评选资格,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改进。第五章相关事宜第二十一条社区工作者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街道考评领导小组申请复核。考评领导小组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并将结果通知申请者本人。第二十二条新录用的社区工作者,应当参加录用当年的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但录用当年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年终考核奖按照实际工作月份发放。第二十三条调任、转任的社区工作者,应当自到岗之日起参加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由所在组织、街道在征求原组织、原街道意见的基础上考核评分和确定等次。第二十四条经组织选派参加学习、培训、借调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社区工精品文档。7欢迎下载7欢迎下载7欢迎下载7欢迎下载作者,应当根据学习、培训、借调以及在社区工作表现等考核评分和确定等次。非经组织选派,但经组织同意离职学习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进行年度考核。第二十五条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社区工作者,不进行年度考核;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三个月,不超过半年的社区工作者,不能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病、事假当年累计超过30天(含)的社区工作者,酌情扣发年终考核奖。第二十六条社区工作者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日常考核、年度考核,不计分、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按规定补评得分、补写评语、补定等次。第二十七条因出国、生病住院等原因不能参加年度考核的社区工作者,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完成补测工作,无正当理由拒不完成补测的,考核结果按照不合格处理。第二十八条对在考核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社区服务站专职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并与街道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作人员,以及社区社会服务管理工作站、商务楼宇工作站等组织中纳入社区工作者范畴管理的专职工作人员。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区委社会工作委员会(区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区民政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北京市东城区社区工作者日常考核量化评分标准2.北京市东城区社区工作者月度工作小结3.北京市东城区社区工作者季度考核表4.北京市东城区社区工作者季度考核情况统计备案表精心整理5.北京市东城区社区工作者年度考核登记表6.北京市东城区社区工作者满意度测评调查问卷7.北京市东城区社区工作者年度考核情况统计备案表精品文档。9欢迎下载9欢迎下载9欢迎下载9欢迎下载附件1:北京市东城区社区工作者日常考核量化评分标准被考核人所在组织及职务:被考核人姓名:内容考核要素分值等次评分标准得分德(20分)政治品德(6分)优(6分)理论素养高,理想信念、宗旨意识、大局观念强,模范遵守政治纪律。[6][5][4][3][2][1][0]良(5分)理论素养较高,理想信念、宗旨意识、大局观念较强,遵守政治纪律良好。中(4分)理论素养、理想信念、宗旨意识、大局观念一般,遵守政治纪律一般。差(3分及以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