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素质》模块二:教育法律法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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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块二:教育法律法规教育法律法规考试内容与要求1.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了解国家主要的教育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幼儿园工作规程》等。了解《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相关内容;了解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相关内容。2.教师权利和义务熟悉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熟悉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所规范的教师教育行为,依法从教。依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分析评价幼儿教学实践中的实际问题。3.幼儿保护熟悉幼儿权利保护的相关教育法规,保护幼儿的合法权利。依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分析评价幼儿教育工作中幼儿权利保护等实际问题。命题趋势分析从历年考题来看,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主要以单项选择题或材料分析题的形式出现在考试中,一般只有单项选择题,分值一般略大于考试大纲规定的10%。应能够结合相应的案例对教育法律法规进行理解。其中,法律法规基础知识是教育法律法规的基石,因此,需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这对于保护教师本身和幼儿的权利是有利的。重点掌握各种法律法规的内容,尤其是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及幼儿的保护。在考试中,应能依据教育法律法规相关条款分析材料,解决实际问题。教学重点难点教学重点: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及其对师生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幼儿园工作规程》、《儿童权利公约》的相关内容是复习的重点。教学难点:分析评价教育教学实践中的法律问题,教育法律法规与教育实践中的具体事例相结合。主要内容一、教育法律法规概述二、主要的教育法律法规简介三、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四、幼儿的权利和保护一、教育政策与法规概述(一)教育政策1.教育政策的概念与特点教育政策是一个政党和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教育发展目标和任务,依据党和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的基本任务、基本方针而制定的关于教育的行动准则。2.教育政策的特点如下(1)指向明确(2)相对稳定(3)影响广泛(4)体现统治阶级意志(5)不具强制性(二)教育法规1.教育法规的概念教育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为调整教育与经济、社会、政治的关系,调整教育内部各个环节的关系而制定和发布的教育法律(基本法律和法律)法令、条例、规程、制度等规范文件的总称。2.教育法规的特点(1)主体的复杂性。(2)调整范围的广泛性。(3)法律后果的特殊性。3.教育法规的类型(1)依据教育法规创制方式和表达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2)依据教育法规的效力等级和内容重要程度的不同,可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本法(或称基本法)通常指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普通法(或称单行法)是根本法之外的其他法律,普通法不得和根本法相抵触。在我国教育法规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教育的根本法、基本法,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为普通法、单行法。(3)依据教育法规规定的内容的不同,可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是指规定具体权利义务内容或者法律保护的具体情况的法律,如民法、合同法、婚姻法、公司法等。程序法,就是规定行使具体实体法所要遵循的程序的法律,如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在我国现行教育法规中,尚没有纯粹的程序法,通常是实体性内容与程序性内容同时出现在同一部教育法规中。(4)根据教育法规的适用范围不同,可分为一般法和特殊法一般法指适用于一般的法律关系主体、通常的时间、国家管辖的所有地区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特殊法指适用于特别的法律关系主体、特别时间、特别地区的法律,如《××省职业教育条例》。4.教育法规的体系结构纵向6个层次第一层: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第二层:教育基本法。第三层:教育单行法。第四层:教育行政法令。第五层:地方性的教育法规。第六层:教育规章。(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其他一切法律法规制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是我国教育立法的根本依据,是教育法规的最高层次,其他形式的教育法律、法规都不得与之相违背。(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一部关于教育的基本法规,它对教育的地位,教育方针,教育的基本原则,教育基本制度,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学校的法律地位,教育与社会关系,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以及法律责任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了基本规范。(3)教育单行法律教育单行法律一般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定教育领域某一方面具体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教育基本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4)教育行政法规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关于教育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教育法律,高于地方性教育法规和教育规章。(5)地方性教育法规地方性法规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专称。地方性教育法规只在该行政区域内有效,其名称通常有条例、办法、规定、规则、实施细则等,如《上海市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河南省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等。(6)教育规章教育规章是中央和地方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颁布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有的称为教育行政规章,包括部门教育规章和地方政府教育规章。地方政府教育规章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我国教育法规体系的横向结构主要包含以下部类:(1)教育基本法。它奠定了我国教育制度的基础,是决定我国教育发展的根本法,即已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基础教育法。它是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特殊教育等教育领域的教育法律的总称。已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即为基础教育法的一个组成部分。(3)高等教育法。它是以高等教育为调整对象,涵盖大学专科、本科、研究生教育以及非学历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规的总称,即已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4)职业教育法。它是以各级各类职业技术教育和培训为调整对象的教育法律法规的总称,即已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5)成人教育或社会教育法。它以各类在职人员和职后人员的教育为调整对象,包括成人教育、继续教育、终身教育等。从内容上应是横向结构不可缺少的方面,但是否单独立法正在进行论证。(6)学位法。它主要就学位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学位的等级、学位授予的条件和程序等作出规定,即已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7)教师法。它是以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人员的地位、权利、义务、职称、考评、进修、培养等为调整对象的教育法律法规,即已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8)教育投入法或教育财政法。它是以教育经费的来源、分配、使用、核算及教育基建和教学设备等办学物质条件保障为调整对象的教育法律法规。从教育发展的实际来看,需要制定该法律。(三)教育法律规范1.教育法律规范的含义教育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它是通过教育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有自己内在逻辑结构的一般行为规则。教育法律规范通常由法定条件、行为准则和法律后果三个要素组成。2.教育法律规范的类别(1)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要求人们行为的性质,可以分为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2)按照法律规范的法律后果,可分为制裁性规范和奖励性规范(四)教育法律关系1.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教育法律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在教育领域内,学校与政府、学校与社会、学校与教师、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因为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故皆属于法律关系。2.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1)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可分为三类: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2)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包括物质财富、非物质财富、行为三个大的方面。(3)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法律规定而享有的权利与义务。(五)教育法律责任1.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依法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第一,存在违法行为;第二,教育法律责任的承担者是具有遵守法定义务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第三,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紧密相连。2.教育法律责任的类型(1)行政法律责任追究法律责任的两种形式: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2)民事法律责任(3)刑事法律责任(六)教育法律救济1.教育法律救济的含义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在教育领域中主要运用的法律救济方式包括教师申诉制度、受教育者申诉制度、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和民事诉讼。2.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1)诉讼救济渠道:也叫司法救济,是指相对人就特定的侵权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2)行政救济渠道。行政救济,主要是指行政申诉和行政复议制度。行政救济也是一种功能较为完备的救济途径。我国《教育法》和《教师法》也进一步规定了受教育者申诉和教师申诉两种行政救济方式。(3)其他救济渠道。其他渠道,主要是指通过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内部或者民间进行救济的渠道。3.教育申诉制度(1)教育申诉制度是指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公民,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国家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我国的教育申诉制度主要有教师申诉制度和受教育者申诉制度。(2)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3)学生申诉制度,是指受教育者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受教育者申诉制度具有与教师申诉制度相同的法律性、特定性和非诉讼性。(七)教育行政复议1.教育行政复议的含义教育行政复议是指教育行政相对人(如学校、教师)认为教育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做出该行为的机关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该机关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发生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做出决定的活动。2.教育行政复议的范围(1)对教育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教育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对教育行政机关做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4)对教育行政机关因不作为违法的;(5)行政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务、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6)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7)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八)教育行政诉讼1.教育行政诉讼的含义教育行政诉讼,是指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给予法律救济,并由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裁判的诉讼救济活动。2.教育行政诉讼的范围对教育行政处罚不服的;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教育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或执照,而教育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申请教育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而教育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认为教育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3.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区别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是行政活动,而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活动。受理机关不同。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是行政机关,而行政诉讼的受理机关是人民法院。适用程序不同。行政复议适用行政程序,而行政诉讼适用司法程序。审查范围不同。行政复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