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第一章 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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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新闻传播法导论第一章新闻传播法导论一、新闻传播法的概念二、新闻传播法调整的对象与社会关系三、我国新闻传播法的渊源一、新闻传播法的概念新闻传播法的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新闻传播法指专门规范新闻传播活动的单行法律文件。广义的新闻传播法是指某国法律体系中所有适用于新闻活动的规定的总和。我国的新闻传播法属于广义的范畴。二、新闻传播法的调整对象(一)国家与公民在大众传播活动中,公民享有通过大众媒介表达各种意见包括批评国家政权的意见、获知国家和社会重大事务信息的权利,国家承担着保障公民言论、出版自由和知情权的义务。另一方面,国家政权负有依法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和保障广大公民合法权益等职责,有权依法对公民的表达行为进行规管,制裁法律规定的滥用言论出版自由的行为。两者关系主要由宪法规制,体现为宪法关系。二、新闻传播法的调整对象(二)媒介与公民(和法人)两者通常是平等的建立在自愿基础上的互不统属的关系,在法律上属于民法关系。公民对媒介而言通常有三种社会角色:1、表达者2、表现对象3、受众二、新闻传播法的调整对象(三)国家与媒介国家对媒介的关系同样包括保障和规制两个方面,即依法保障媒介的正当传播行为,并有权依法规管媒介的设立、运作、经营等行为和传播内容。由于不同国家的媒介性质和功能不同,国家与媒介的具体关系也有所不同。1、商业媒介与国家2、公共媒介与国家3、国有媒介与国家国家三、我国新闻传播法的渊源(一)宪法宪法在地位上具有以下特征:1、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具根本性的内容。2、宪法有着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3、宪法具有最高的法效力。4、宪法的生命力和有效性来自宪法的可诉性。5、保障宪法可诉性的机制是违宪审查。三、我国新闻传播法的渊源(一)宪法我国《宪法》与大众传播活动有关的条款有:《宪法》第二十二条关于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事业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的规定;《宪法》第三十五条关于公民有言论、出版自由的规定;《宪法》第四十一条关于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的规定;《宪法》第四十七条关于公民进行科学研究、文艺创作和其它文化活动的自由的规定。2004年修宪,在《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增列“任何公民享有宪法规定的权利”,也对新闻传播活动了产生长远的影响。三、我国新闻传播法的渊源(二)法律在我国,法律特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其它法律。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一些重要的基本法律,同大众传播活动有十分密切的关系。三、我国新闻传播法的渊源(三)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各类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我国对各类新闻传播活动进行管理的法律规范主要是国务院制定的各种行政法规,如《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三、我国新闻传播法的渊源(四)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按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关规范新闻传播活动的地方性法规有:《云南省出版管理条例》、《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山西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河北省新闻工作管理条例》等。三、我国新闻传播法的渊源(五)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指国务院属下的相关部委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如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等,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等制定的行政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地的地方性法规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三、我国新闻传播法的渊源(六)国际条约《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等著名国际人权公约以及各区域的人权公约中关于保障公民表达自由等基本人权的规定,为各个签约国所遵守。随着新科技的发展和国际联系的日益频繁密切,国际法作为大众传播法渊源的比重将会增大。三、我国新闻传播法的渊源(六)国际条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一、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二、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三、本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权利的行使带有特殊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得受某些限制,但这些限制只应由法律规定并为下列条件所必需:(甲)尊重他人的权利或名誉;(乙)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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