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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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保障体系建设与整合企业监督资源完善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机制国有企业监事会作为政府对国有企业监督机制,一种现代公司监事会制度的特殊类型,是完善国有企业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一环。国有企业监事会成员的构成和选任、承担的特殊使命以及监事责任制度都与一般的监事会不同。国有企业监事会要想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特殊使命,必须要在不断完善自我和充分发挥自身功能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国有企业监事会保障体系建设,积极整合企业各种监督资源,形成一个和谐统一的公司监督体系,使监督服务于公司效率的提高和股东(含中小股东)权益的最大化。下面,笔者就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机制的完善予以探讨,以期能为国有企业监督机制的完善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一、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的含义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的实质是监事会是受国有资产出资人机构委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企业财务进行监督检查,对所派驻企业“三重一大”等重大事项实施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安全,维护出资人权益。(一)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的内容1.监督的前提:受国有资产出资人机构委派,代表出资人利益,对出资人负责。2.监督的重点:对出资人所出资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企业财务进行监督检查,对所派驻企业“三重一大”等2重大事项,不干预不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3.监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4.监督的目的:维护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5.监督的纪律:依法依规履职,遵守“六要”、“六不”的行为规范。(二)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的特点1.国有企业监事会具有外派性质,比内设监事会更加独立和客观,更能强化“出资人监督”,提高监督的层次和权威性,使监督内容更全面。2.出资人派出的监事是专职,比兼职更深入和专业,监督工作更经常化和规范化。3.《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规定国有企业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强化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能更好地处理监督与促进企业经营管理的关系。4.监督主体明确且人格化,监事会成员面临“监督失察”的风险压力,所以更尽职尽责。5.监事会实行集中管理,便于经常相互交流与研讨,规范化的业务管理,使得各监事会之间以及同一企业的各届监事会之间形成了相互激励与制约,促进监事会队伍建设。二、国有企业监事会的运行现状3在我国,公司制企业按照《公司法》的规定都设有监事会。国有企业设立监事会,是体现国家作为出资人监督的一种制度安排,我区实行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制度始于2007年4月份,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独资、国有控股骨干企业监事会派驻暂行办法》的规定,自治区国资委目前已向21家监管企业派出了五个监事会,每个监事会负责承担4-5家企业监事会工作。四年来,各监事会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为国有企业规范化管理,为国有企业健康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发挥了国有资产“守门人”、真实信息“报告人”、经营风险“预警人”的作用。虽然四年来监事会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在监督检查工作及制度建设等方面还是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一)公司法人治理文化意识淡薄,对监事工作认识不足目前监事会制度在国有企业难以真正达成经营决策(董事会)、执行(经理)、监督(监事会)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的关系。部分国有企业董事会、经营者,对监事会工作作为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的认识还不足,甚至认为监事会可有可无,监事会的存在增加了企业的负担。由于监事会实施当期监督,主要任务是财务监督及对“三重一大”事项的监督,由于监事会的“不干预、不参与”原则,监事会侧重于及时提醒企业可能存在的风险,防范于未然,做好经营风险“预警人”,即使企业出现问题,监事会只能向出资人汇报,并没有处理权,造成社会及一些领导对监事会的作用认识存在偏差,认为监事会未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二)国有企业面宽链长,监事监管力量不足4由于国有企业下属企业数量多、覆盖范围宽,如我们第四监事会派驻的四家企业下属三级及以上的子企业多达150多家,主要从事有色金属、黑色金属、交通基础建设与运营、现代物流、土地收储与房地产开发、金融、贸易、国际合作等产业,业务覆盖面宽,管理链条长。而监事会成员共4人,下属子公司虽然均建立了监事会,但除了广西交通投资集团外其余均为兼职,且一人身兼数职,部分人员履职能力弱,监管力量严重不足导致监督工作很难深入,且国有企业企业大量的投资、担保、融资、经营行为大都发生在下属子企业,使专职监事较难获取企业的相关信息,直接影响了监事会工作质量和效率。(三)监事会监督手段缺乏必要保障,监管环境有待改善在监事会的监管实践中感觉到监事会或监事职权不全,法律只给了监事会和监事“说”的权力,而没赋予其“行动”的权力。如监事会可以对董事、经理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请求纠正,但对不予纠正的法律后果却未作规定,以致监事会权能不全,起不到约束作用;也没有出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监事会监督不配合、不按要求纠正的具体追究政策措施,监事会履行职责的权威性不够。(四)监事会监督缺乏高效的操作方法、监督反馈时效性尚待提高目前监事会的监督检查工作已经将日常监督和集中检查结合起来了,监事会也做了许多改进工作,但从本质上看,二者的结合状态还有待完善,如何提高监事会的高效监督方法需要进一步研究。监事会的监督反馈机制已经基本建立,对于在日常监督和集中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能够得到进一步研究并最终反馈到企业中去,以帮助企业解决问题。但是,目前反5馈机制的时效性并不理想,有些事项需要监督长时间才能写出一个比较完善的综合报告,时间一长,一些问题会失去针对性和时效性。(五)监事会队伍激励约束机制欠缺,监事素质能力有待提高四年来,国有企业监事会通过不断学习理论和业务知识,在实践中积极探索监管途径和方法,整体的业务能力和分析判断能力有了较大的提高,但在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和沟通协调能力方面,相对监督对象整体还是偏弱。目前,专职监事的考核均参照公务员的考核标准,由于监事业绩评估体系不健全,对监事也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通常“监”与“不监”并无多大区别。监事会专职监事是监督工作的具体实施者,其行为能力和监督水平直接影响着监督检查的效果。然而,目前的监事会办事处的激励约束机制并不健全,尤其是激励机制的不健全导致无法充分激发监事的工作潜力。三、建立监事会保障体系,整合企业监督资源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机制的完善,既要加强国有企业监事会自身的制度建设,更要从监督资源整合的视角出发,加强监事会与公司监督资源的整合,通过各种监督资源的优化整合,充分发挥整个监督机制的系统功能,促进整个监督系统功能的优化,从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监督目标。(一)建立完善的国有企业监事会保障体系目前我国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还存在不少漏洞,影响了监事会的监督效果。因此,为确保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的有效性,应抓紧建立以《公司法》和《暂行条例》为核心的完善的国有企业监事会保障体系,切实增强国有企业监事会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加强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与整6个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的协调与配合,既要确保监督检查过程中监督权的有效实施和监督权的保护,也要确保监督检查后监督权的实施和保护。只有这样,才能使国有企业监事会的制度效用得以充分发挥。1.赋予国有企业监事会独立的法律地位。《暂行条例》明确赋予监事会对国有企业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进行监督的职权,然而监事会能否有效的行使监督权,在大程度上取决于他能否保持自身的独立性。由于独立性是监事会制度的灵魂,保持自身的独立性是监事会有效履行监督职能的根本前提,在法律中应进一步明确监事会是对国有企业进行监督的专门机构,并明细监事会监督权限,保护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检查权,不受其他部门、人员的干涉,为监事会积极执行监督职能提供法律保障。2.赋予国有企业监事会与其职责相适应的各项权力。为了确保国有企业监事会通过监督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标,必须对监事会本身的功能进行优化,赋予监事会与其职责相适应的各项权力,在法律上赋予国有企业监事会充分知情权和话语权。通过赋予监事会完全、彻底、及时的知情权,规定企业向监事会提供完整、真实信息的义务,并规定企业不履行相应义务的法律责任,以保证监事会监督职能的有效行使。同时在法律上赋予国有企业监事会一定的执行权,监事会针对企业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所提出的建议应当得到有效地执行,只要提不出相反的证据和正当的理由必须予以执行,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完善国有企业监事会及监事的考核、激励约束机制。7目前对国有企业监事会及监事约束机制的不完善,主要体现在对国有企业监事会监事缺乏明确的义务性规定,同时也没有建立起相应的业绩考评机制。为了确保监事会充分发挥监督效能,必须建立国有企业监事会监事业绩考评机制,以此约束监事会及其监事的监督行为,使之真正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国有企业监事会的业绩考评机制要以监事会的检查报告和工作成效为重点,考评应当包括工作能力、工作业绩和工作表现三个方面,并将监事会及专职监事的薪酬与被监督企业的监督检查成果适当挂钩,适当增加一定的物质奖励,在干部的任用和提拔上给以专职监事足够的晋升空间和晋升渠道,使得国有企业监事队伍趋于专业化和稳定化。(二)推进国有企业监事会与企业监督资源的整合国资委原主任李荣融曾指出,“要充分发挥监事会、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监督机构的作用,整合监督资源,形成监督合力,提高监督效果。”然而,各个监督部门都有各自的职责和不同的考核体系,怎样才能整合在一起呢?笔者认为应创新监督机制,构建“职责明确、信息共享、职能互补、整体联动”的监督体系,健全监督网络,建立监事会快速反应机制,使监督工作横向到边,纵向到底。1.合理设计监督体系制度框架。国有企业监事会应主动关注整合企业监督资源,理顺监督线条,探索解决国有企业目前存在的监督部门众多,监督业务重合,多头管理的难题,可以建立以监事会、纪检监察、审计等监督资源组成监督体系,由国有企业监事会统一领导协调各监督部门,并推进国有企业监督资源的合署办公,为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组织保障。目前广西交通投资集团在这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实现了集团监事8会工作部与审计部的合署办公,国有企业监事会在实施重大事项的监督时,能综合运用其监督资源,统一指挥,协同作战,优势互补,减少了监督成本,提高了监督效率。2.职责明确,合理设计监督部门职能分配。监事会是现代企业治理结构中法定的监督机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对董事、经理层决策、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纪检监察部门是党的专门监督机关,担负着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等职责。企业内部审计部门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和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在监督的对象和内容上,各监督部门职能和目的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具有互补性,建立国有企业监督体系应结合企业实际,设计好监督职能分配,各项监督职能有机结合,达到整合监督资源。3.信息共享,建立各类监督信息交流共享的工作机制。在监督体系内建立工作制度、监督方式和技巧、监督检查情况等各类监督信息的相互通报、相互反馈和相互交流的工作机制,完善系统内外沟通协调机制。国有企业监事会应强化重点联系人制度,在派驻企业建立监督工作信息员制度,形成渠道畅通、反应灵敏、反馈及时的信息网络,及时掌握有关信息,改进监督工作方法,提高监督资源整合水平。4.职能互补,整体联动。注重把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结合起来,赋予传统监督主体补充性的新职能,增强各监督主体的监督力度。充分发挥各监督部门各个方面的优势,加强对企业重大问题上的监督,特别重视对企业“三重一大”事项、廉洁自律等方面的监督。如要依法对企业负责人履职、企业“三重一大”事项等方面加强监督管理和绩效考核,完善经营9责任审计制度。注意发挥监督系统的整体功能,在实施重大事项的监督时,各类监督主体协同监督、整体联动,形成一体化运作,提高监督效能。5.运用监督成果,切实提高监督实效。实现监督成效,关键在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