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仲裁与经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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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仲裁与经济诉讼主讲:许维利课程邮箱:jjf2046@126.com个人邮箱:xwlxin@126.con第一节仲裁一、仲裁概述1、定义:双方当事人对纠纷争执不决时,提请第三者对争议的问题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2、仲裁的范围《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它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以下纠纷不能申请仲裁:(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二、仲裁的基本原则1、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2、独立公正仲裁原则3、一裁终局原则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被法院撤销或不予执行,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诉。三、仲裁程序1、申请与受理:仲裁协议2、仲裁庭的组成3、开庭审理4、调解5、仲裁裁决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当事人能提供确实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撤销裁决(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1)没有仲裁协议(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仲裁委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第二节经济诉讼一、基本制度1、合议制度2、回避制度3、公开审判制度4、两审终审制度一般的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允许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所作的判决为生效的判决。**以下案件一审终审:(1)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审判决为最终判决,当事人不得上诉。(2)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但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可以上诉)(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4)适用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5)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二、经济纠纷案件的管辖1、级别管辖法院系统内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专门法院:海事法院、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2、地域管辖指确定同级的不同区域的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1)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原告就被告。即:原告起诉应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2)特殊地域管辖例如: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等。3、移送管辖指人民法院发现已受理的案件本院没有管辖权,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的法律制度。4、指定管辖指上级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将某具体案件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的法律制度。三、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法律规定其胜诉权消灭的制度。1、诉讼时效期间(1)一般规定:二年(2)诉讼时效为一年的:*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3)诉讼时效为四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技术进出口合同**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2、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1)诉讼时效的中止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暂停计算,从障碍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继续计算。*其他障碍:是指除不可抗力外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的客观情况。包括: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的,可以认定为因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2)诉讼时效的中断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有:①权利人提起诉讼②当事人一方向义务人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③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四、经济诉讼程序(一)第一审程序(普通审判程序)1、起诉与受理2、开庭审理(1)法庭调查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证据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2)法庭辩论(3)宣布判决**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有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对判决提起上诉的法定期限为15天,对裁定提起上诉的法定期限为10天。(二)第二审程序(上诉)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定而提出上诉时,上级法院依照上诉程序,对第一审法院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依法审理和判决。三种可能的处理结果:(1)认定原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认定原判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有错,依法改判。(3)认定原判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了诉讼程序,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是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根据法律重新进行审理的程序。(不是审判的必经程序)**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注意:重审:对未发生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进行审理。再审:对已发生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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