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加工示范小作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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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加工示范小作坊标准一、示范小作坊创建条件1、主体合法,证照齐全;2、无产品监督抽查不合格情况或因食品安全问题受过行政处罚;3、有一定的生产规模或产品地方特色突出等。二、示范小作坊标准(一)生产加工场所要求。1.1生产场所周围应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保证不受污染源污染。生产加工场所周围不得有危害食品安全的有害气体、烟尘、粉尘、放射性物质等扩散性污染源。1.2加工场所面积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有足够的空间和场地放置设备、物料和产品,并满足操作和安全生产要求;加工场所布局应满足相应的生产加工流程要求。1.3生产加工场所地面应防滑、无裂缝、使用瓷砖、水磨石等无毒、无味、不渗透、耐腐蚀材料建造;墙面应平整,应采用水泥、瓷砖等硬质材料;墙面、地面应便于清洗、消毒;墙壁应有高度不低于1.5m的墙裙,且平整,防止污垢积存,便于清洗;窗户内窗台应便于清洁;顶部建造应防漏雨,防止灰尘积累、碎片脱落,并且容易清洁。屋顶不得漏雨。1.4生产场所应清洁、干净、通风,不应有异味、积水、泥泞、废弃物等易造成食品污染的因素;垃圾桶应带盖子。1.5生产区内不得饲养猪鸭鸡等家禽家畜;生产区与粪坑等坑式厕所、家禽畜栏保持安全距离;作坊的厕所应独立设置、水冲式,且要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止污染食品。1.6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生产场所和周围区域内害虫滋生。进行杀虫、杀菌操作时,不得污染原辅料、食品及与食品生产直接接触食品的物品。1.7生活区、生产区应相互隔离;生食区和熟食区、原辅料和成品的存放应分开;生产中涉及生、熟料的工具应分开使用,避免交叉污染。1.8生产加工场所窗户应配备纱网窗,进出口有防鼠档板(50厘米高)和防蝇设施;生产加工场所进口处应设置洗手池,配备洁净的毛巾,有更衣的场所;有清洗工具的场所。(二)设施与设备要求2.1使用的原辅料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标准的要求;不得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回收的、受污染的原材料或非食品用原辅料生产食品;应采取措施确保采购的原辅料符合要求。列入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应使用获证产品。2.2原辅料贮存时,应根据贮存要求采取措施确保原辅料的质量安全。盛装容器应保持清洁。应采用先进先出原则对库存合理周转。2.3原辅料在使用前,应经过检查,确保原料干净卫生,适合加工要求。2.4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及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2.5食品生产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要求2.6应采取有效措施使原辅料、半成品与成品有效分离,并确保与食品接触的设备、工具等表面清洁,防止交叉污染。2.7食品添加剂的称量应使用天平或称等称量工具。2.8应按照确定的生产工艺程序进行食品生产,应采取有效控制食品热处理时间和温度的措施。(三)人员要求3.1应取得健康体检证明后方可上岗,并每年体检一次。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3.2应保持个人整洁,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佩戴外露饰物,在加工场所内应禁止吸烟和吐痰。3.3在食品加工操作时应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头发应置于帽内,进入生产区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生熟食品及其他原辅料间的交叉污染。3.4负责人和主要生产人员应学习和熟悉食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知识,应通过食品质量安全相关培训,提高其对产品和质量安全的认识,明确其责任。(四)质量安全管理要求。4.1应实施质量安全承诺制度,负责人应对食品质量安全负责,并明确承诺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不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不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签订并向监管部门递交《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在生产经营厂所张贴,接受社会监督。4.2建立管理台账(包括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台账、食品添加剂使用台账、产品送检抽检情况和产品销售情况),如实记录上游生产者信息和供货者信息、食品添加剂使用详细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4.3实施食品添加剂清单制度,在生产经营场所张贴《食品添加剂使用清单》,接受社会监督。4.4应进行开业自查,保证生产与加工场所、设施与设备、包装、贮存与运输等各方面得情况符合相关规定。4.5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管理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查评价。(五)包装、贮存与运输要求。5.1应使用食品用包装材料和容器包装食品,包装材料应保持清洁卫生,不得对食品造成污染。5.2贮存食品的场所应保持整洁卫生,场所内不得存放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物品;应根据贮存食品的要求提供适宜的温度和湿度等贮存条件。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贮存的食品不受污染。5.3运输食品时,应根据运输食品的要求提供保护措施。5.4变质食品应按相应规定进行处理。(六)食品标识要求6.1食品包装袋上应如实标明食品名称、主要成分或者配料、食品小作坊名称、生产地址、联系方式、生产日期、保质期、登记证名称和编号等必要的信息,以使消费者能够正确地处理、食用、贮存其产品。6.2按照规定在食品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邻近部位标明“作坊食品”,不小于食品名称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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