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从业人员行为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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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从业人员行为守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XX(以下简称本行)员工的职业行为,教育和引导员工自我约束,提高员工职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8】9号)文件要求,制定本行为守则。第二条本行为守则适用于本行全体员工,包括本行聘用或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协议从事辅助性金融服务的其他人员,各级管理人员应当模范遵守本行为守则。第三条本行为守则是本行员工从业履职的基本规范。本行为守则不能代替业务规章制度的具体规定,员工在工作中还应遵守相关规章制度。第二章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第四条员工应当忠诚本行,诚实守信,从本行的最佳利益出发,忠实履行职责,勤勉谨慎开展工作。第五条员工应加强业务学习,提高金融业务能力和知识水平;努力进取,求实创新,积极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合理化建议。第六条员工应当树立奉献精神和大局观念,积极维护本行利益。员工应维护本行统一法人体制,严格执行总行的决策和规章制度,业务活动的目的或目标应符合本行利益。员工不得组织、参与、支持、纵容对本行利益有现实或潜在危害的活动。第七条员工应当按照岗位职责要求,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率完成工作任务。(一)员工应当提高工作效率,按照业务流程、业务标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不得无故延误业务进程;(二)对于下级机构的工作请示,上级机构的员工应按规定程序,在规定时间内及时答复,不得推诿、拖延。第八条员工应当客观全面、实事求是地反映和报告履行岗位职责中了解和发现的业务情况,如实总结、报告工作中的成绩和问题。不得有虚构、夸大、隐瞒、误导等行为;不得故意隐瞒工作中的失误。第九条员工应诚实、客观地保持银行账务、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与准确性。禁止以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一)任何未按会计制度记载业务的行为;(二)虚构交易量、虚假签约、人为调节数据以及其它制作虚假银行账务、信息的行为;(三)设立或变相设立“小金库”,将本行资产放在账外隐藏、经营、私用或者私分。第十条员工应当诚实地向本行申报本人的年龄、学历、工作经历、婚姻及家庭情况等个人资料,不得虚报、谎报。不得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荣誉、学历、学位、职称以及其他利益。第十一条员工应当积极配合内外部管理、监督、审计、监管等部门或机构依职权和程序进行的各种检查、审计工作,如实、全面地报告工作、提供资料信息,不得拒绝或推诿,不得转移、伪造、隐匿或者毁损有关证明材料。第十二条员工应当遵守本行关于保守商业秘密的各项规定。禁止以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一)泄露需要授权或批准方能公开的本行发展规划、重大战略决策、新产品研发、财务、信息技术、业务决策等方面的信息;(二)在不适当场合谈论在行内属保密或控制知情范围的信息;(三)未经授权或批准,接受公共媒体有关本行事宜的采访,以及以本行或本行员工名义在公共媒体上发表意见、发布消息。第十三条员工应当妥善保护并合理、有效使用本行的房产、设备、车辆、器材、办公用品等财产。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浪费、侵占、挪用、滥用。第十四条员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本行有关兼职的规定。不得擅自在其他经济实体中兼职;经批准兼职的,不得违反规定领取兼职工资或其他报酬;不得参与有偿中介或代理活动。第三章依法合规遵章守纪第十五条员工应当主动学习和掌握与本岗位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本行规章制度,养成遵章守纪、合规操作的意识和习惯,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本行规章制度。第十六条鼓励员工积极堵截、检举、抵制各类违反规章制度、危害本行资产、信用的行为。如果了解或知晓其他员工严重违反本行规章制度、危害本行资产、信用的行为,应当立即向主管人员、监督部门或者上级机构报告。举报违法违纪、违规违章行为,应当客观真实,提倡实名举报。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第十七条对于规章制度可能存在的漏洞或者缺失,员工要从一般规则和本行最佳利益出发善意理解,不得刻意曲解、恶意利用。某一项仍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本行的规章制度,如果在业务活动中影响了业务发展,员工可以提出意见或合理化建议,但在作出调整前不得违反或者变通。如果员工对本岗位的规章制度有疑问,可以请求主管人员、本级机构或上级机构进行解释和指导。第十八条员工应按照岗位职责和授权范围、业务程序,审慎从事业务。禁止以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一)超越授权或工作职责从事业务;(二)逆程序、减程序操作或暗箱操作;(三)未经授权或批准,代其他岗位人员履行职责或将本人工作委托他人代为履行;(四)违反岗位职责管理规定,将自己保管的印章、操作员卡、重要凭证、密码和钥匙等与自身职责有关的物品或信息交与或告知其他人员;(五)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其他员工违规操作。第十九条员工应当按照规定条件为客户办理业务。禁止以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一)擅自放宽或者增加业务的办理条件,减轻或加重客户对本行的义务;(二)默许、参与或支持客户用信贷资金进行股票、期货等违反信贷政策的活动;(三)默许、参与或支持客户以虚假资料骗取、套取信贷资金。第二十条员工应当遵守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得将内幕信息以明示或暗示的形式告知法律和本行允许范围以外的人员,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个人利益,也不得基于内幕信息为他人提供理财或投资等方面的建议。第二十一条员工必须以客户身份购买本行的金融产品,或接受本行提供的服务,并遵守正常的业务操作规程。本人不得为自己办理业务;为近亲属办理业务应当回避,不得提供特殊便利。不得利用本职工作的便利或影响,以明显优于或低于普通金融消费者的条件与本行进行交易,或为自己提供特殊便利。为其他亲属、朋友或本行其它员工办理业务,比照前款规定处理。第四章廉洁从业亲友回避第二十二条员工应遵守廉洁从业的各项规定,以亲友回避、明确申报的准则处理利益冲突,公私分明,反对和禁止一切形式的不廉洁行为。员工应当及时向主管人员或者监督部门申明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以及可能影响职务廉洁性的事项。第二十三条员工应严格遵守有关配偶、子女、近亲属的任职回避制度。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构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构从事组织人事、计划财务、信贷审批等工作,也不得在与其中一方有相互制约关系的业务岗位任职。员工任职期间出现需要回避情形的,本人应当提出回避申请。对组织做出的回避决定,员工如无正当理由,必须服从。第二十四条员工应当按照勤俭办行的要求,遵循必要、合理的限度,按实际需要控制费用开支,避免铺张浪费。员工应自觉遵守差旅费控制标准,节俭支出,严格自律,不得申报不实费用。第二十五条一切与本行业务无关的费用都在禁止之列。禁止以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一)用公款支付应当由本人或亲友个人支付的费用;(二)上下级机构及工作人员之间、行内部门之间用公款相互宴请或赠送礼品;(三)用公款游山玩水或以学习考察等名义出国(境)公款旅游。第二十六条禁止接受或索要本行客户、供应商、竞争对手、下属机构、下级员工及其他业务关联方的礼物或与本人以及亲友有关的帮助和协助(如推荐上学、就业、出国旅游等)。礼物,是指现金、有价证券等违反商业习惯的礼品以及赞助、娱乐、旅行、服务等其它好处。第二十七条禁止员工利用本职工作的便利或影响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一)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或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二)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或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进行其它“合作”投资;(三)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它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四)要求或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得所谓报酬;(五)授意请托人以各种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六)约定在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之后收受。第二十八条业务关联方给予的合法折扣、佣金或其他奖励,均属本行所有,员工在收到后应在合理期限内上缴并如实入账。第二十九条员工不得利用本职工作的便利或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的营利活动提供便利。不得假公济私照顾亲朋好友,搞利益输送。第三十条员工不得利用本职工作的便利或影响,违规干预或影响贷款审批、采购、担保、基建工程、营业网点(办公用房)装修、资产处置、人事安排、财务资源分配、商业广告等正常银行业务活动。员工对涉及本人、亲属、朋友以及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上述活动,都应当回避。不能回避的,应当向主管人员或者监督部门申报或登记。第三十一条员工可在不违反廉洁从业规定、不与本行利益发生冲突、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称的前提下,从事合法的投资活动。禁止员工从事下列情形的个人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一)自己或与他人合伙、合作或参与他人投资开办公司、企业等营利性组织或假借他人名义从事上述活动;(二)利用本行的资金、设施、商业秘密和客户资源从事投资经营、买商铺、做中介、买卖股票和基金等风险投资活动;(三)借用客户资金或使用银行信贷资金进行买卖股票、基金、理财产品等投资活动;(四)利用员工个人账户代理客户买卖股票、基金、理财产品等;(五)以员工本人名义接受客户委托代客理财或进行其他高风险投资;(六)以任何名义组织、参与非法集资,或以高风险投资为目的组织、参与其他任何形式的集资活动;(七)大额购买彩票。第五章优质服务公平竞争第三十二条员工应当以客户至上、竭诚服务、与同业公平竞争的职业准则从事业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第三十三条员工应当尊重客户,诚恳热情,文明礼貌。客户咨询、办理业务,员工应当积极主动予以答复或协调处理。第三十四条员工向客户推荐产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向客户提供清楚、真实、可靠、必要的信息,对涉及的有关法律、政策、市场风险进行充分的提示,使客户能够做出合理判断和决策。禁止以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一)为达成交易而隐瞒风险或进行虚假、误导性陈述;(二)向客户做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行规章制度的承诺或保证;(三)诱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不符的产品。第三十五条员工应公平对待所有客户,不得因客户的国籍、民族、年龄、身份、业务的繁简程度和金额大小等方面的差异而歧视客户。对老人、残障者和语言有障碍的客户,应当尽可能提供便利。第三十六条员工应充分尊重客户在购买金融产品或选择服务时的自主选择权,不得违规搭售,不得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向客户施加不公平的义务。第三十七条员工应保守客户秘密,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但法律法规有规定或客户授权披露的除外。禁止以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一)泄漏客户秘密;(二)向无关人员提供客户信息;(三)为个人目的利用客户信息。向司法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有查询权力的国家机关(部门)提供客户信息,必须事先得到批准,并严格履行规定程序。第三十八条员工会见、邀请客户应在工作场所或符合商业惯例的场所。不得在可能影响本行声誉的场所会见、邀请客户,不得在任何场所开展未经批准的金融业务。第三十九条员工应坚持同业间公平竞争、和谐共处原则,不得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禁止以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一)发表、传播贬低、诋毁、损害同业人员及同业人员所在机构声誉的言论;(二)接受或仿效其他金融机构在经营活动中不遵守法律法规的做法;(三)为获得业务贿赂客户(包括现金、有价证券等违反商业习惯的礼品以及赞助、娱乐、旅行、服务等其它好处)。第六章以人为本情趣健康第四十条员工之间应当树立理解、信任、合作的团队精神,保持和谐、健康的工作关系。员工应当培养健康向上的生活情趣,遵守社会公德,履行公民的社会责任。第四十一条员工之间应当真诚相处、相互尊重、团结协作。(一)尊重同事的人格,宽容待人,友善沟通,虚心听取不同意见。不得进行言语侵犯或恐吓、侮辱;不得侵犯他人隐私;不得拉帮结派、挑拨离间。(二)尊重同事的工作方式和工作成果,不得互相拆台;当同事遇到困难时,要竭诚相助;对同事的不足,要善意提醒。(三)上级机构员工要尊重下级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