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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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经缔约方第二次会议(1990年6月27日至29日,伦敦)和缔约方第四次会议(1992年11月23日至25日,哥本哈根)调整和修正并经缔约方第七次会议(1995年12月5日至7日,维也纳)进一步调整,又经缔约方第九次会议(1997年9月15日至17日,蒙特利尔)缔约方第十一次会议(1999年11月29日至12月3日,北京)和缔约方第十九次会议(2007年9月17日至21日,蒙特利尔)进一步调整和修正和缔约方第二十八次会议(2016年10月10日至15日,基加利)进一步修正前言本议定书各缔约方,作为《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的缔约方,铭记着它们根据该公约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使其免受足以改变或可能改变臭氧层的人类活动所造成的或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认识到全世界某些物质的排放会大大消耗和以其他方式改变臭氧层,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可能带来不利影响,念及这些物质的排放对气候的可能影响,意识到为保护臭氧层不致耗损所采取的措施应依据有关的科学知识,并顾到技术和经济考虑,决心采取公平地控制消耗臭氧层物质全球排放总量的预防措施,以保护臭氧层,而最终目的则是根据科学知识的发展,考虑到技术和经济方面,并铭记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需要,彻底消除此种排放,认识到必需作出特别安排,满足发展中国家的需要,包括提供额外的资金和取得有关技术,同时所需资金款额可以预估,且此项资金将大大提高全世界处理科学上断定的臭氧消耗及其有害影响问题的能力,注意到国家和区域两级上已经采取的控制某些氟氯化碳排放的预防措施,考虑到必须在控制和削减消耗臭氧层的物质排放的替代技术的研究、开发和转让方面促进国际合作,特别要铭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兹议定条款如下:第1条:定义为本议定书的目的:1.“公约”是指1985年3月22日通过的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2.“缔约方”,除非案文中另有说明,是指本议定书的缔约方。3.“秘书处”是指公约秘书处。4.“受控物质”是指本议定书附件A或附件B、附件C、附件E或附件F所载单独存在的或存在于混合物之内的物质;除非特别在有关附件中指明,它应包括任何这类物质的异构体,但不包括制成品内所含任何此种受控物质或混合物,而包括运输或储存该物质的容器中的此种物质或混合物。5.“生产量”是指受控物质的生产量减去待由各缔约方核准的技术所销毁的数量之后再减去完全用作其他化学品制造原料的数量后所得的数量。再循环和再使用的数量不算作“生产量”。6.“消费量”是指受控物质的生产量加上进口量减去出口量之后所得的数量。7.生产、进口、出口及消费的“计算数量”是指依照第3条确定的数量。8.“工业合理化”是指为了达成经济效益或应付由于工厂关闭预期出现的供应短缺而由一个缔约方将其生产的计算数量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另一缔约方。第2条:控制措施1.已订入第2A条中。2.由第2B条取代。3.由第2A条取代。4.由第2A条取代。5.任何缔约方在任何一个或几个控制期间内,可转移给另一缔约方第2A至2F条款及第2H条所规定的生产计算数量的任何数量,只要有关缔约方所生产的任何一类控制物质计算总额并不超过这些条款为该类物质规定的限额。此种生产的转移应由每一个有关缔约方通报秘书处,说明转移的条件及适用的期间。5之二.非按第5条第1款行事的任何缔约方,可在任何一个或多个控制期间转移给另一缔约方第2F条所规定的消费计算数量的任何部分,只要转移其消费计算数量中一部分的缔约方的附件A第一类受控物质的消费计算数量在1989年没有超过人均0.25公斤,且有关缔约方的合计消费计算数量不超过第2F条规定的消费限额。此种消费的转移应由每一个有关缔约方通知秘书处,说明转移的条件及其适用的期间。6.非按第5条行事的任何缔约方,如果拥有在1987年9月16日以前已在建筑或已订约建筑的、亦是国家立法于1987年1月1日以前规定的、生产附件A或附件B所列受控物质的设施,可将此种设施的生产量加于其1986年此种物质的数量,以便决定其1986年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条件是此种设施必须于1990年12月31日以前建筑完成,其生产量亦不使该缔约方受控物质的年人均消费量超过0.5公斤。7.根据第5款的任何生产转移或根据第6款的任何生产增加均应通知秘书处,通知时间不得迟于转移或增产日期。8.(a)作为公约第1(6)条内规定的一个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成员国的任何缔约方,可以协议联合履行本条及第2A至2J条内规定的关于消费的义务,但其总共消费的计算数量之和不得超过本条及第2A至2J条规定的数量。可扩大任何此类协议的范围,使其包括第2J条下消费或生产的相关义务,但相关缔约方的消费或生产计算数量合计不得超过第2J条规定的水平。(b)参与任何此种协议的缔约方应于协议内规定的减少消费量日期以前向秘书处报告协议内容。(c)此种协议必须在该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及该组织的所有成员国都是本议定书的缔约方且已将其执行办法通知秘书处的情况下方能生效。9.(a)根据依照第6条作出的评估,缔约方可以决定是否:(一)附件A、附件B、附件C和/或附件E所载的消耗臭氧潜能值应予调整,如果是的话,应如何调整;(二)附件A第一类、附件C和附件F中物质所规定的全球升温潜能值应予调整,如是,应如何调整;及(三)受控物质的生产量和消费量应做进一步的调整和减少,如果是的话,此种调整的范围、数量及时间应为何;(b)关于此种调整的提议应由秘书处于拟议通过该提议的缔约方会议至少六个月之前通知各缔约方。(c)在采取此种决定时,各缔约方应尽可能以协商一致方式达成协议。如果为谋求协商一致尽了一切努力而仍未达成协议,则最后应由占出席并参加表决的按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多数票以及出席并参加表决的非按该条款行事的缔约方多数的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方以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此种决定;(d)此种决定应对所有缔约方具有拘束力,并应立即由存放机构通知各缔约方。除非决定中另有规定,此种决定应于存放机构发出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后生效。10.根据依照本议定书第6条作出的评估,并依照公约第9条规定的程序,各缔约方可以决定:(a)是否有任何物质,如果有的话,哪些应增入本议定书任何附件,哪些应予删去;及(b)应适用于此种物质的控制措施的体制、范围及时间;11.虽有本条及第2A至2J条的各项规定,各缔约方可以采取比本条及第2A至2J条所规定的更为严厉的措施。各项调整的介绍《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方第二、四、七、九、十一和第十九次会议根据依照《议定书》第6条所作的评估,决定通过以下所列对附件A、B、C和E中受控物质的产量和消费量的调整和削减(此处案文列出了所有各次调整的累计结果):第2A条:氟氯化碳1.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本议定书生效后第七个月第一天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A第一类受控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1986年消费的计算数量。在这个期间结束时,生产一种或数种第一类受控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其这些物质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过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过这种数量可容许超过1986年数量至多百分之十。容许此种增加,只是为了满足按照第5条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及为了缔约方之间工业合理化的目的。2.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1991年7月1日至1992年12月31日期间,其附件A第一类受控物质的生产和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其1986年这些物质生产和消费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一百五十;自1993年1月1日起,这些受控物质的十二个月控制期间应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3.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1994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A第一类受控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6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二十五。生产一种或数种这些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同一期间内其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二十五。但为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4.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1996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A第一类受控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生产一种或数种这些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同一期间内其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但为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五。本款应予实施,但缔约方决定为满足它们议定认为是必要的用途而允许的生产量或消费量除外。5.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2003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用于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国内基本需要的附件A第一类受控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过1995至1997三年期间用于满足国内基本需要的此类物质的年度平均生产量的百分之八十。6.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2005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用于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国内基本需要的附件A第一类受控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过1995至1997三年期间用于满足国内基本需要的此类物质的年度平均生产量的百分之五十。7.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2007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用于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国内基本需要的附件A第一类受控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过1995至1997三年期间用于满足国内基本需要的此类物质的年度平均生产量的百分之十五。8.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2010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用于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国内基本需要的附件A第一类受控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9.就计算本条第4至8款所述的国内基本需要而言,缔约方年度平均生产量的计算包括它根据第2条第5款转让的任何生产配额,而不包括它根据第2条第5款获得的任何生产配额。第2B条:哈龙1.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1992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A第二类受控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6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生产一种或数种这些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其在同一期间内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但为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2.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1994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A第二类受控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生产一种或数种这些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同一期间内其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但为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在2002年1月1日前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五。此后超出限额部分可等于其1998至2000三年期间用于满足国内基本需要的附件A第二类受控物质的年度平均生产量。本款应予实施,但缔约方决定为满足它们议定认为是必要的用途而允许的生产量或消费量除外。3.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2005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用于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国内基本需要的附件A第二类受控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过1995至1997三年期间用于满足国内基本需要的此类物质的年度平均生产量的百分之五十。4.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2010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用于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国内基本需要的附件A第二类受控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第2C条:其他全卤化氟氯化碳1.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1993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B第一类受控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9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八十。生产一种或数种这些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其在同一期间内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9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八十。但为满足按照第5条第1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