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一)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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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一)复习基本要点第一编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论[必读]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它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它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人格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所发生的社会关系。身份关系:是指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1)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是平等的;(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3)等价有偿。[理解]形式上的民法: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实质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狭义的民法:仅指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民法学是以研究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为对象的学科。民法的渊源:是指我国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具体表现形式:(1)宪法;(2)民事法律;(3)国务院发布的民事法规、决议和命令;(4)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5)国务院、各部、委、局、署、办发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6)地方性法规(地方县以上各级人大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决议、命令、地方性法规和条例);(7)民事政策;(8)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指民事法律规范在时间上所具有的法律效力。民法效力自实施之日发生,至废止之日停止。民法不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即无溯及力)。《民法通则》实施日期1987.1.1.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指民事法律规范在领域上所具有的效力。我国民法适用于:(1)我国的领土、领空、领水以及根据国际法、国际惯例应当视为我国领域的一切领域。(例我国领使馆、船舶、航空器)。(2)凡属地方各级政权机关根据各自的权限所颁布的民事法律,只在各该政权机关管辖区域内发生效力,在其他区域内不发生效力。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就是民事法律规范对哪些人具有法律效力。民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全体公民和法人,对局留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经我国政府准许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法人原则上具有法律效力。例外情况:(1)我国民法对享有司法豁免权的外国公民(来访的元首、首脑和他们随从人员、外国使节和他们家属)不具有法律效力。(2)我国民法中某些专门由中国公民、法人享有的权利能力对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法人不具有法律效力。(3)留居在外国的我国公民原则上应适用住在国的民法,而不适用我国民法。但依照我国民法和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双边协定以及我国认可的国际惯例,应当适用我国民法的仍然适用我国民法。第二章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必读]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基本准则。民法基本原则内容有:民事主体地位平等、等价有偿、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的原则[理解]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平等原则是平等交换的内在要求在法律上的体现。平等原则的基本内容:(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的地位;(3)民事主体在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时必须平等协商,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4)民事权利平等地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因他人的行为使自己的权利遭受侵害都有权要求他人依民法的规定承担责任;等价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移转财产等民事活动中,要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等价原则的基本内容:(1)合同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往往具有相对性;(2)在从事移转财产的民事活动中,一方取得的财产与其履行的义务,在价值上大致是相等的;(3)在共同从事某种民事活动时,各方当事人都应该取得一定的经济利益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剥夺他方的财产、侵犯他方的利益;(4)一方给另一方造成损害,应以得到同等价值的补偿为原则,从而使加害人的赔偿数额与受害人的损失额相等;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充分表达其真实意志,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自愿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充分表达其真实意志,并给予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一定的意志自由。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的观念从事民事活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民事活动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司法机关在处理民事纠纷时,应该根据公平原则,使案件的处理既符合法律,又做到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该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诚实信用原则基本内容:(1)任何当事人要对他人和广大消费者诚实不欺、恪守诺言、讲究信用。(2)当事人应依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在获得利益的同时应充分尊重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3)这一原则要求当事人应以诚实信用的方式履行义务。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告知、忠实、照顾、协作等义务。司法审判人员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解释合同、正确处理各种民事纠纷。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则其内容:一方面民法要运用平等的方法对各类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如: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债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实行全面的、充分的保护并通过民事责任制度维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不受侵犯。另一方面在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我国民法要求民事主体依法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遵守法律和政策)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他人利益。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必读]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而形成的、满足人们的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人身法律关系:是指与当事人的人身不可分离,因人身利益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是指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相对法律关系:是指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是具体的即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是体现了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的思想意志关系。(3)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和等价有偿的特点。根据民法调整的对象,可将民事法律关系分为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根据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范围,可将民事法律关系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缺一不可。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构成: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的总和。根据客观事实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法律事实可分为事件和行为。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必要性。支配权:是指可以对标的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主权利:是指在相互关联着的两个民事权利中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从权利:是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权利。绝对权(对世权):是指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相对权:是指义务人为特定,权利人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的权利。民事权利根据其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可以分为既得权与期待权。确认之诉:即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权利是否存在的诉讼。如:确认某项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确认合同的有效、无效;确认某种身份的存在与否等。给付之诉:即请求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履行某种行为,以实现自己的权利的诉讼。如:请求交付财产;偿付违约金和赔偿金等。形成之诉:即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判决变更现有的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形成某种新的民事权利义务的诉讼。如:因请求分割共有财产;终止合同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申请死亡宣告等而引起的诉讼。[理解]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民事法律事实的意义在于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权利行使的原则:民事主体在行使民事权利时,应尊重他人的利益,禁止滥用民事权利。第四章公民(自然人)[必读]公民: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的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公民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特征:(1)资格的平等性;(2)范围的广泛性;(3)内容的统一性;(4)实现的可靠性;民事行为能力:指法律确认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资格。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特征:(1)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由国家法律确认的。(2)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公民的年龄和智力状态相联系。(3)公民的民事行为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受他人限制或被取消。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公民所具有的完全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指只具有部分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完全具有以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无民事行为能力:指完全不具有以自己的独立行为从事民事活动的资格。监护: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而由特定公民或组织对其予以监督和保护的制度。住所:指公民长期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处所。监护人的职责和权利:(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2)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3)代理被监护人参加各项民事活动;(4)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5)对被监护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宣告失踪:是公民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失踪并对其财产实行代管的法律制度(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宣告死亡:是指公民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宣告失踪的条件:(1)受宣告人失踪(2)失踪超过法定期间(3)经利害关系人申请(4)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宣告只能由法院进行,法院接到申请应当发出寻找失踪者的公告,公告期不三个月,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根据失踪事实是否得到确定而作出裁决。)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就是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及为其追索债权或清偿债务。公民宣告死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受宣告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离开住所下落不明满4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其死亡)。(2)经利害关系人申请(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3)经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寻找、公告期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为3个月,法院根据受宣告人死亡事实的确定与否,作出判决)。公民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第一、被宣告死亡的公民与他人之间现存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归于消灭,婚姻关系终止,财产继承开始。第二、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受宣告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个体工商户: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属于公民)。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属于公民)个体工商户的法律特征:(1)个体工商户须依法核准登记。(2)个体工商户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3)个体工商户对外以户的名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并可拥有自己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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