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筹划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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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筹划案例租赁税收筹划•在企业集团内部的子公司之间通过租赁活动进行税务筹划,可以非常顺利地实现经营者的愿望。所以常常被人们所利用。•长江企业集团2008年6月18日对集团公司内部的经营情况进行分析,发现甲企业今年产销两旺,预计2008年实现销售收入78350万元,比上年增长43%,利润8520万元,比上年增长51%;而该企业集团内部的乙企业却遇到了非常情况,2008年预计实现销售收入13050万元,比上年下降27%,发生亏损340万元,比上年下降34%。假设该企业集团的甲乙两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都是25%。【筹划思路】•考虑到集团公司的整体利益,鉴于甲企业的部分产品与乙企业属于同一类型。2008年6月,集团财务处建议将甲企业的生产的产品与乙企业相似的A生产线租赁给乙企业,租赁费为50万元。A生产线价值为2000万元,该设备每年生产产品的利润为500万元,该建议得到集团公司董事会的批准,并于6月30日实施。•该条生产线的租金应缴纳营业税额为:•50×5%=2.5(万元);•该条生产线的租金应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为:•2.5×(7%+3%)=0.25(万元)。【筹划思路】•将该生产线出租给同一集团的乙企业,每年租金收入50万元(租金水平与出租给独立第三方的水平一致,符合独立核算原则)。但是将甲企业的应税利润250转移到亏损企业乙企业中去了。•该生产线生产的产品应缴企业所得税额为:•250×25%=62.5(万元)。•筹划后,获益为:62.5-2.5-0.25=59.75(万元)技术改造案例•安泰股份有限公司是某地一家大型环保设备专业生产公司,自2005年设立以来,曾走过一段弯路,到2008年财务指标才实现基本平衡。根据企业市场部对市场发展趋势的调查,该企业的产品在未来的五六年内需求量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而分析该企业的现状,企业生产能力不能适应市场的需求,主要是流水线设备陈旧、老化等问题。于是,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对生产流水线设备进行更新改造(简称TEA4项目)。2008年12月28日,市场部根据董事会的决议,做出初步预算:向德国进口一套设备,到岸价为43950万元,安装调试费用50万元。预计与2009年6月30日可以完工(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筹划分析】但是,当这个意见转到财务部时,财务部长觉得这是一个重要的投资项目,最好经过专家认证,以便减少投资风险。于是,财务部长向董事会提出自己的意见。这个意见得到了董事会的认可,决定请税务筹划研究所的税务专家来进行投资项目认证。税务筹划研究所的税务专家通过环保行业协会信息中心了解有关设备的技术发展情况和市场行情:目前我国的同类设备的技术性能已经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其中本企业产品需要的几项主要指标,国产设备还优于德国产品,而价格比较进口设备要低得多。另外,经查阅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当前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重点》目录,TEA4项目属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改项目。【筹划分析】•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发现:•其一、对本企业生产流水线的设备运行情况进行了进一步分析,发现需要更换的设备可以分期进行;•其二、本企业的技术部有一定的技术开发能力,生产流水线的某些设备可以由本企业的技术开发部完成。筹划意见:•一、对设备采购的市场运行做了一系列调整:•第一、将从德国购买进口设备改为购买品质相当、价格相对低廉的国产设备。目的是在节省一笔可观的投资费用的同时,享受技术改造项目价值的40%直接抵免投资当年比上年新增的所得税额的税收优惠政策。•第二、将一次性技改投入改为分次技改投入,使研究开发费支出逐年增长,且增长幅度均达到10%以上。根据市场预测,公司在技术改造项目进行的当年就可以实现盈利。这样,安泰股份有限公司除实际发生费用可据实列支外,可再按研究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应税所得;同时,建议对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年度预算进行调整,从而使国产设备投资额的40%自投资年度起连续5年内能够全部与应缴所得税相抵。筹划意见:•第三、将本企业的技术开发部分立出来,成立独立核算的技术开发中心,将部分小型设备由对外采购改为由技术开发中心研制。从而使原计划中将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冲减开发成本的作法改为单独核算,以享受年收入30万元以下部分免税的优惠二、对会计核算进行了相应的安排•由于技改项目立项的2008年安泰股份有限公司已基本实现盈亏相抵。根据企业长期财务计划和技术改造计划,财务部在具体操作上做了以下处理:•1、在“管理费用”科目下单设“研究开发费”明细科目,专门核算公司的生产流水线安装调试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新技术开发而支出的各项费用。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不受比例限制,可一次性在税前列支。二、对会计核算进行了相应的安排•2、将与项目研发、试制有关的人员工资全部列入“研究开发费”。这些人员的工资支出不受计税工资标准的约束,可全额在税前扣除。•3、将用于项目研究、实验、试制的各类单台价值10万元以下的设备、仪器,列入“研究开发费”科目核算,这部分设备、仪器可一次或分次在税前扣除。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单独造册管理,不再提取折旧。•安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采纳了上述筹划建议。设备于2009年至2010年两年内完成更换、安装和调试工作,企业的生产经营也赶上市场的运行节拍,从而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企业充分享受到有关税收优惠,至2013年底,企业累计抵免企业所得税13800万元。下表所列相关指标在两种方案条件下的综合对比情况。TEA4项目技改方案比较表(单位:万元)应税所得研发费所得税额设备投资投资抵免实缴所得税原计划568004001410044000(进口)014100筹划方案5200020001250024000(国产)96002900【筹划结论】•从表中我们可以发现,税务筹划方案增加了技术开发费用合计1600万元;该项技术开发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影响企业所得税400万元;将引进德国制造设备改用国产设备,投资额减少了20000万元;购买国产设备,享受投资额的40%可以直接抵免应缴所得税额的税收优惠9600万元。•综合以上税务筹划的成果,我们可看出,按筹划方案实施的技改项目,可以节税:14100+400-2900=11600(万元)。技术开发费用的税收筹划兴华实业公司是2003年初开办的民营企业,主要生产环保设备,2008年实现销售收入为87026万元。经过五年的运行,公司的主打产品为企业的盈利做出了突出的贡献。但是近年来企业的销售增长率趋缓,盈利水平也越来越低。经过市场调查,发现本企业的产品在市场的领先地位逐渐消失,市场上出现了更先进的产品。针对这个情况,2008年12月28日,公司董事会经过反复研究决定,从2009年开始,利用三年的时间投资额2100万元,计划每年投资700万元对企业的产品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开发。【税收筹划前】•公司2008年度技术开发费为0,当地企业所得税的适用税率为25%,如果公司2009年至2011年每年安排技术开发费700万元,预计每年加计扣除技术开发费前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万元。•如果按照董事会的方案,2009年至2011年兴华实业公司应缴的企业所得税为:•2009年,兴华实业公司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0%,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其应缴企业所得税662.5万元[(3000-700×50%)×25%]。【税收筹划前】•由于2010年和2011年技术开发费支出金额相同,即增长率为0,兴华实业公司不得加计扣除,其应缴企业所得税750万元(3000×25%)•三年合计应缴企业所得税2162.5万(662.5+750×2)【税收筹划后】•公司将技术开发费用的列支在三年中平均分摊,未必是最佳的投资方案。•公司的技术开发部门的力量相对年轻,技术上有一个提高过程的要求;而该企业的技改项目也可以适当调整。因此,在不影响企业的生产进度下,如果将投资方案改为:2009年至2011年分别安排技术开发费600万元、700万元、800万元,对公司的税收负担有什么影响呢?我们不妨再做一个测算:【税收筹划后】•由于在这之前公司未进行任何技术开发,没有发生技术开发费,所以2009年兴华实业公司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0%;2010年增长16.67%[(700-600)÷600×100%];2011年增长14.29%[(800-700)÷700×100%]。每年都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这样,2009年至2011年,兴华实业公司年应缴的企业所得税为:【税收筹划后】•2009年应缴企业所得税:•(3000-600×50%)×25%=675(万元);•2010年应缴企业所得税:•(3000-700×50%)×25%=662.5(万元);•2011年应缴企业所得税:•(3000-800×50%)×25%=650(万元);•三年合计应缴企业所得税:•675+662.5+650=1987.5(万元)。结论:通过技术方案的调整,使公司少缴企业所得税175万元(2162.5-1987.5)关于技术开发费用的新旧税法的说明旧税法中,技术开发费用每年必须增长10%以上,加计50%扣除。•新税法中,技术开发费用无论增长比例是多少,都允许加计50%扣除。计税工资筹划案例•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旧税法对工资、薪金的扣除有一个限额,不能完全据实扣除。但是新税法中对“合理”的规定不是很明确,可以预计的是新的税法可能仍然会设置一个可供操作的合理扣除标准。•所以下面这个根据旧税法的关于计税工资的案例仍然有其借鉴意义。计税工资筹划案例•久久饮食服务总公司是江南一家餐饮服务企业,主要从事糕点食品的生产、饭店经营和快餐外送业务。针对业务情况总工程师公司下设三个独立核算的经营公司,其中,久红餐饮有限公司主要经营四川风味特色饭店,2003年实现利润200万元,有职工90人,工资总额243.68万元,没有其他纳税调整项目。这家公司有5名高级厨师,每月领取工资1.5万元(5名厨师都是从四川请来的,公司为他们在附近承租了公寓,每月租金2000元由个人支付);久远快餐有限公司2003年主要从事快餐外送业务,现有职工120人,工资总额为72万元;久兴食品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特色面点制作和销售业务,现有职工150人,2003年工资总额为270万元,实现利润75万元;预计2004年职工人数不变,工资总额为300万元,实现利润150万元。公司适用33%的企业所得税,所在地区计税工资扣除标准为月人均960元。【筹划思路】•为了进一步挖掘人力资源,总公司决定请专家对公司的人力资源的配备以及工资发放情况进行一次测评。上海荣业东兴财务咨询公司的税务筹划专家小徐接受总公司的委托,对下属三个子公司的工资发放以及相关税收情况进行了分析,发现该公司的三个子公司专业分工不能充分享受税收政策给企业带来的优惠,工资发放和工资列支的形式不尽合理。于是他根据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提出如下建议:【筹划思路】•其一、将高薪雇员改为劳务支出•久红餐饮有限公司2003年度可列支计税工资总额为:•960×90×12=1036800(元);•工资总额超标准支付140万元(2436800-1036800)。•2003年度公司应缴企业所得税:•(2000000+1400000)×33%=1122000(元);•应扣厨师的个人所得税:•[(15000-800)×20%-375]×12×5=147900(元);•久红餐饮有限公司及厨师的税收合计为:•1122000+147900=1269900(元)。筹划调整意见之一•针对5名厨师工资费用较高、纳税调整额较大的问题,建议公司与他们解除员工关系,改为每月支付劳务费15000元。至于劳动保险问题可以通过其他形式加以解决。按此方案实施后的税收负担为:•厨师通过当地税务机关开具劳务费发票,相关费用由公司来负担,则公司应负担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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