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办法(2015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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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船员遵守法律意识,减少人为因素对水上交通安全的影响,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船员违反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实施累计记分(以下简称“船员违法记分”)。本办法所称船员,是指经注册取得服务簿的船员和引航员、以及游艇操作人员。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实施全国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工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具体实施船员违法记分工作。第二章周期和分值第四条船员累计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个公历年,满分15分,自每年1月1日始至12月31日止。第五条根据船员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船员违法记分的分值为:15分、8分、4分、2分、1分五种。船员违法记分分值标准见本办法附件。—2—第三章实施第六条船员违法记分由船员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管辖。船员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船员违法行为的结果发现地、初始发生地和过程经过地。海事管理机构对船员违法记分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管辖。海事管理机构对不属其管辖的船员违法记分案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海事管理机构;受移送的海事管理机构如果认为移送不当,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管辖。第七条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船员存在依法应当实施船员违法记分行为的,应当进行调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船员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具有管辖权的海事管理机构应按照本办法对其实施船员违法记分,并予以相应记载。第八条船员一次存在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计算,累计记分分值。对存在共同违法行为的船员,应当分别实施船员违法记分。对船员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及以上船员违法记分。第九条船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15分的,最后实施船员违法记分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扣留其船员适任证书,责令其参加为期5日的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有关法—3—律、行政法规的培训(以下简称“法规培训”)并进行相应的考试。船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未达到15分的,记分分值重新起算。第十条船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及以上达到15分,或在连续2个记分周期内分别达到15分,或连续2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40分的,最后实施船员违法记分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扣留其船员适任证书,责令其参加法规培训和考试,考试内容除理论部分外,还包括船员适任能力考核。第四章培训和考试第十一条船员需参加法规培训的,可向最后被实施船员违法记分地、船员注册地或船员适任证书签发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名。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船员的报名后,对符合上款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培训。第十二条法规培训应包括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等管理法规、安全知识的教育和海事案例等内容。第十三条被扣留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经相应考试合格后,海事管理机构应发还其船员适任证书,记分分值重新起算。第十四条被扣留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未经考试合格的,不得在船舶上继续服务。第五章附则—4—第十五条本办法规定的法规培训及考试,不收取费用。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7月11日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办法(试行)》(海船员〔2002〕333号)同时废止。—5—附件船员违法记分分值标准表1海船船员水上交通安全类违法记分分值标准代码行为名称对象分值法律依据11001船舶、设施上的人员在船上值班期间,体内酒精含量超过规定标准的;在船上履行船员职务,服食影响安全值班的违禁药物的当事船员15《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条11002船长在弃船或者撤离船舶时未最后离船的船长15《船员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九)项11003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当事船员15《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条11004发生海上交通事故的船舶、设施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擅自离开事故现场或逃逸的船长15《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七条11005转让、买卖或租借的船员职务证书的当事船员15《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七条11006船舶、设施遇难时,不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出事时间、地点、受损情况、救助要求以及发生事故的原因的船长8《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四条—6—代码行为名称对象分值法律依据11007在事故现场附近的船舶、设施,不听从海事管理机构统一指挥实施救助的船长及值班驾驶员8《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11008船舶、设施不符合安全航行条件而开航的船长8《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条11009船舶、设施不符合安全作业条件而作业的船长8《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条11010船舶、设施未按照规定进行夜航的船长8《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条11011船舶、设施未按规定拖带,或非拖带船从事拖带作业的船长8《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条11012船舶、设施储存、装卸、运输危险货物,装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擅自在非停泊危险货物船舶的锚地、码头或其他水域停泊的船长8《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11013引航员在引领船舶时,未持有相应的引航员适任证书的当值引航员8《船员条例》第九条第一款—7—代码行为名称对象分值法律依据11014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持有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的未持证船员8《船员条例》第九条第一款11015船舶、设施不按照规定载运旅客、车辆的船长8《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条11016船舶、设施超过核定载重线载运货物的大副8《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条11017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的船长8《船员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11018伪造船舶服务资历,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船员证书的责任船员8《船员条例》第五十三条11019船舶无正当理由进入或者穿越禁航区的值班驾驶员8《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五条11020船员考试作弊的当事船员8《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条11021船舶、设施上的人员在船上履行船员职务,未按照船员值班规则实施值班的当事船员8《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条—8—代码行为名称对象分值法律依据11022船舶、设施储存、装卸、运输危险货物,不遵守国家关于危险货物管理和运输规定的当事船员4《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11023船舶、设施上的人员不按规定使用明火的大副或轮机长4《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条11024船舶进出港口或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和航行条件受到限制的区域时,不遵守中国政府或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特别规定的船长4《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11025引航员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引领船舶的当值引航员4《船员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11026船舶、设施上的人员不采用安全速度航行的值班驾驶员4《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条11027船舶、设施上的人员不按规定的航路航行的值班驾驶员4《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条11028船舶、设施上的人员不遵守避碰规则的值班驾驶员4《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条—9—代码行为名称对象分值法律依据11029船舶、设施上的人员不按照规定停泊、倒车、调头、追越的值班驾驶员4《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条11030船舶、设施上的人员不按规定进行试车、试航、测速、辨校方向的船长4《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条11031船舶、设施不遵守强制引航规定的船长4《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条11032船舶触碰航标不报告的值班驾驶员4《航标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11033未按照规定抄收海岸电台播发的海上航行警告的船长、二副或值班驾驶员4《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条11034船舶、设施超过核定航区航行的值班驾驶员4《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条11035游艇的航行水域超出检验证书所载明的适航范围的游艇操作员4《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11036船长、高级船员在航次中,擅自辞职、离职或者中止职务的当事船员4《船员条例》第二十三条—10—代码行为名称对象分值法律依据11037船员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的当事船员4《船员条例》第二十条11038引航员在引领船舶时,未携带规定的有效证件的未带证引航员2《船员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11039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规定的有效证件的未带证船员2《船员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11040游艇操作人员操作游艇时未携带合格的适任证书的操艇员2《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11041船舶、设施上的人员不按规定显示信号的值班驾驶员2《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条11042船舶、设施不遵守航行通信和无线电通信管理规定的值班驾驶员2《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条11043船舶、设施上的人员不按照规定保持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或者不按照规定在船舶自动识别设备中输入准确信息,或者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发生故障未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值班驾驶员2《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条11044船舶、设施违反船舶并靠或者过驳有关规定的船长2《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条—11—代码行为名称对象分值法律依据11045游艇未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停泊,或者临时停泊的水域不符合《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的操艇员1《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12—表2海船船员防治船舶污染类违法记分分值标准代码行为名称对象分值法律依据12001因发生事故或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的船长15《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12002船舶向沿海水域排放《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其他物质的大副或轮机长,及责任船员15《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12003发生船舶污染事故,船舶、有关作业单位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事故的船长8《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12004船舶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大副或轮机长,及责任船员8《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12005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使用消油剂的船长8《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条第(三)项、《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13—代码行为名称对象分值法律依据12006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过境停留、进行装卸的大副4《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七条《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12007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不符合污染危害性货物适载要求的大副4《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12008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的船长4《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12009船舶未按照规定在船舶上留存船舶污染物处置记录的;船舶污染物处置记录与船舶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数量不符合的船长、大副或轮机长,及责任船员4《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14—表3内河船舶船员水上交通安全类违法记分分值标准代码行为名称对象分值法律依据21001在船在岗期间饮酒,体内酒精含量超过规定标准的;在船在岗期间,服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的饮酒者食药者15《船员条例》第二十条21002船长在弃船或者撤离船舶时未最后离船的船长15《船员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九)项21003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当事船员15《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21004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船长15《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21005转让、买卖或租借船员适任证书的当事船员15《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21006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的船长8《船员条例》第二十条21007在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的船长及值班驾驶员8《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15—代码行为名称对象分值法律依据21008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检验证书,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船长8《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项21009滚装船装载超出检验证书核定的车辆数量的大副或责任驾驶员8《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21010超乘客定额载运旅客的船长8《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21011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