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规》课程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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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规》课程教案一、建设法规概论1.工程法律关系构成的三要素及其内容(1)主体,a.国家机关:权利机关――人民代表大会,行政机关――a)国务院、b)各级人民政府、c)国家各主管部门;b.社会组织:投资建设方,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监理、审计、招投标代理等单位,银行;c.个人。(2)客体,土木工程的对象,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事务,表现在――a)财(建设资金、货币)、b)物(建筑物、材料、设备、机械)、c)行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d)非物质财富(方案、专利等)。(3)内容,建设权利、建设义务的具体表现。2.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终止(1)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形成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如主体A与主体B签订了合同,主体双方就产生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此时受法律规范调控的法律关系即告产生)。(2)法律关系的变更:1)主体变更(主体变,相应权利义务也不变,也称为合同转让)。2)客体变更,是指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事物发生化(范围变更、性质变更)。3)法律关系主体与客体的变更,必然导致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即内容的变更。(3)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彼此丧失了约束力,包括,1)自然终止(法律关系所规范的权利义务顺利履行);2)协议终止(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协商解除某类工程建设法律关系规范的权利义务);3)违约终止(法律关系主体一方违约,或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某类法律关系规范的权利不能实现)。3.工程建设的法律行为(1)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按是否包含当事人的意志为依据分为两类,1)事件(指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而产生的自然现象),..2)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行为包括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2)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1)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3)行为内容合法,4)行为形式合法。4.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分为,(1)普通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通常为2年;(2)短期诉讼时效(如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延付或拒付租金、;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为1年;(3)特殊诉讼时效(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期限为4年);(4)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诉讼时效起算最长20年内)。二、建筑法与建筑许可1.《建筑法》的主要内容(建筑法共分8章,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1)总则2)建筑许可3)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4)建筑工程监理5)建筑安全生产管理6)建筑工程质量管理7)法律责任8)附则2.建筑活动应遵守的原则:1)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2)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3.建筑许可及三种制度(1)定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准许、变更或终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建筑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2)三种制度:施工许可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单位资质制度、从事建筑活动个人资格制度。4.施工许可、及申领条件(1)定义: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可以施工的证明)。――是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主要手段之一,即“施工许可证制度、竣工验收备案制度”。(2)施工许可证的申领条件:1)工程用地已获批准;2)已取得规划许可证;3)动拆迁符合施工进度;..4)已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8)建设资金已落实;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5.建筑行业企业的从业资格制度(1)从业条件:注册资本;有相应的法定职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有相应的技术装备;其他。(2)从业资格:在取得的资质证书的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3)建筑行业企业的资质证书: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施工企业、勘察设计院、监理公司等),须经建设主管部门对其“注册资金、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工程业绩、管理水平等”进行审查;由此核发以确定其“可承担任务的范围”的资质证书。(4)施工企业资质分为:1)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二级、三级),2)专业承包(一级、二级、三级),3)劳务分包;6.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1)执业资格:对具有一定专业学历、资历的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考试和注册,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具有相应的“文件签字权”的制度。(2)建筑工程相关的执业资格:应在职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有注册建筑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7.土木工程建设程序(1)建设的特殊性:a.投资额大、建设周期长;b.建设生产的过程连续性、工作协作性;c.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的影响性。(2)建设程序的原则: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3)土木工程的建设程序主要工作:项目立项批准,项目报建,设计招标与设计方案,规划许可证,建筑设计及审图,监理委托,工程施工招投标,施工许可证,建设施工,竣工验收及备案,……,使用。三、发包承包四、与招标投标1.建设工程的发包(1)发包方式:直接发包;招标发包(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2)发包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利、指定承包单位;提倡工程总承包、禁止肢解发包,禁止发包给无资质、或资质不满足的承包单位。2.土木工程的承包(1)承包方式:1)共同承包:a)大型、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b)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c)按照资质等级低的业务许可范围;2)工程总承包:a)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b)主体结构必须自行完成、不允许分包,c)工程分包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d)禁止转包、禁止全部分包;3)工程分包:a)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b)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包单位负责,c)禁止分包单位再分包。(2)工程承包条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3.招标投标活动(1)招标投标的活动原则:1)公开原则(公开招标信息,公开开标的程序、评标的标准和程序、中标的结果等);2)公平原则(同等对待每一个投标竞争者);3)公正原则(平等对待所有投标竞争者,特别是评标标准应当明确、严格,招标人和投标人双方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平等地位);4)诚实信用原则(招标投标各方都要诚实守信,不得有欺骗、背信的行为)。(2)《招标投标法》的主要内容(6章节名称):1)总则;2)招标;3)投标;4)开标、评标和中标;5)法律责任;6)附则。(3)必须实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4.招标投标程序(1)招标: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2)投标: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有,1)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2)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串通招标投标;3)投标人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4)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5)投标人以非法手段骗取中标。(3)开标:1)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2)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3)开标中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4)记录开标过程、存档备查(4)评标: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2)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3)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4)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5)中标: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投标价格不得低于成本);3)中标通知书,是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5.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1)施工招标的条件:1)建立招标工作机构;2)项目立项通过、已得到规划许可;3)建设用地已征用完成、施工现场满足施工要求;4)有满足施工要求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5)建设资金、主要材料和设备来源已落实。(2)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1)工程综合说明;2)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3)工程量清单;4)建设资金证明、工程款的支付方式;5)主材和设备的供应方式;6)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和技术规范;7)投标书的编制要求、评标和中标的原则;8)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获活动的日程;9)施工合同的条件和调整要求;10)投标保证金的额度;11)其他。五、建设工程合同1.合同的法律制度(1)《合同法》的构成:总则、分则、附则,共23章总则1.一般规定2.合同的订立3.合同效力4.合同履行5.合同变更和转让6.合同权利义务和终止7.违约责任8.其他规定分则(15种有名合同)9.买卖合同10.供用电、水、煤、热力合同11.赠与合同12.借款合同13.租赁合同14.融资租赁合同15.承揽合同16.建设工程合同17.运输合同18.技术合同19.保管合同20.仓储合同21.委托合同22.行纪合同23.居间合同(2)合同订立的基本原则:..1)遵守法律、行政法则原则,尊重社会公德,2)自愿原则(前提是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3)公平和法律地位平等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等价有偿原则,6)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3)合同订立的当事人:1)合同订立当事人资格-a)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b)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2)订立合同当事人形式:a)公民(自然人),b)法人(企业法人),c)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法人。(4)合同的主要内容1)当事人约定。2)一般包括:a)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b)标的,c)数量,d)质量,e)价款或报酬,f)履行期限、地点、方式,g)违约责任,h)解决争议的方法。(5)合同的效力:合同是否有效,有效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6)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1)主体合格,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不损坏社会公共利益。(7)无效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者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8)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原则:1)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覆行自己的义务,2)当事人应遵循诚实、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9)合同条款空缺:1)协议补充,2)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10)合同内容不明确(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7)合同中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2.建设工程合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