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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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Standarasforplanningparkinglots(garages)inurbanarchitecturalengineeringDB33/1021—2005J10628—20052005-08-04发布2005-08-01实施浙江省建设厅发布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Standarasforplanningparkinglots(garages)inurbanarchitecturalengineeringDB33/1021—2005主编单位:浙江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浙江工业大学建筑工程学院批准部门:浙江省建设厅施行日期:2005年8月1日浙江省建设厅文件建科发[2005]168号关于发布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的通知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省级有关厅、局,省建设投资集团,省标准设计站,各有关单位:根据我厅印发的《二OO四年度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标准设计图集编制、修订计划》,(建科发[2004]115号),由浙江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浙江工业大学建筑工程学院主编的《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已通过审查,现批准为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DB33/1021-2005,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本标准由浙江省建设厅负责管理,浙江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浙江工业大学建筑工程学院负责技术内容的解释。浙江省建设厅二OO五年八月四日2前言为进一步适应我省城市建设交通发展的要求,规范城市建筑工程配置停车场(库)的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根据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公安厅[2003]函规字354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过广泛的调查研究,,依据建设部、公安部颁布的《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的有关规定,参考国内外先进经验,并结合浙江省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标准。本标准共分五章,主要在两方面对配置停车场(库)做出了规定:一、主要根据对已建成使用的城市建筑工程的停车调查情况看,配置停车场(库)存在着位置选择和平面布置上的不合理;停车场交通组织和交通安全存在诸多隐患;对城市动态交通的畅通影响较大等问题。本标准第3、4章中对城市建筑工程的停车场(库)交通工具安全和畅通,提出了要求和规定。二、根据对已建成使用的城市建筑工程的停车车位数和实际停车需求调查情况看,停车车位数普遍显得不足,特别是在城市商业商业区、住宅区内矛盾尤为突出。考虑到全省各城市之间在城市规模、发展阶段、建筑工程所处区位以及城市交通政策等方面存在着较大差别。本标准第5章在停车位配建指标上,仅按大、中、城市的低限标准制定,各类城市的地段区位差别、城市交通政策等,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本标准的基础上自行确定。本标准由浙江省建设厅负责管理,浙江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和浙江工业大学建筑工程学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或有关资料寄送浙江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地址:杭州市朝晖六区;邮政编码:310014;E-mail:mhn610@hzcnc.com),以供修订时参考。本标准主编单位:浙江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浙江工业大学建筑工程学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孟海宁单玉川姚昭晖俞传正朱共明郑学斌张建强谢榕李青梅目次1总则··················································72术语··················································83一般规定··············································104设置规则··············································124.1基本出入口设置···································124.2基地总平面布置···································134.3配置停车场(库)出入口设置·······················144.4配置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154.5配置自行车停车场(库)设计·······················175配建指标··············································19本标准用词说明···········································23条文说明·················································2431总则1.0.1为加强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配置停车场(库)的规划管理,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使停车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符合城市交通组织需要的管理要求,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的城市规划区内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工程配置停车场(库)。1.0.3城市建筑工程的配置停车场(库)设置、设计,必须保障交通安全,配置合理,使用方便,并应满足道路动态交通、城市环境保护和城市防灾安全的要求。1.0.4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的设置和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2术语2.0.1城市建筑工程urbanarchitecturalengineering泛指城市规划区内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住宅,以及工厂、仓库等。2.0.2公共建筑publicbuilding泛指为人们提供公共服务和使用的各类建筑,主要有行政办公建筑、文教体卫建筑、商业金融建筑等。2.0.3配置停车场(库)accessoryparkinglots(garages)指各类建筑工程依据有关规定所附设的,为本建筑工程内各单位就业人员,以及前来联系工作、洽谈业务人员提供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的专用场所。2.0.4基地出入口actrance/exitofbases指各类建筑工程建设用地上内部道路与城市道路的连接口。2.0.5停车场(库)出入口entrance/exitoftheparkinglots(garages)指各类建筑工程配置停车场(库)与其内部道路的连接口。2.0.6大城市bigcity指城市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2.0.7中等城市mediumcity指城市市区和近郊非农业人口20万以上、不满50万的城市。2.0.8小城市town指城市市区和近郊非农业人口不满20万的城市。2.0.9交通影响分析analysisofeffectsontraffic指建设项目实施前,为满足一定服务水平,对该影响作出分析和评价并提出对策,以减少项目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缓解项目产生的交通量变化对周边道路交通的影响。43一般规定3.0.1城市建筑工程的配置停车场(库)应与主体建筑位于城市道路的同侧,并应在建筑项目用地范围之内。3.0.2城市道路同侧相邻建设的两宗及以上的建设项目,因建设用地较小,单独设置配置停车场(库)难以达到规范要求的,经批准后,可集中统一设置配建停车场(库)。3.0.3城市建筑工程的配置停车场(库)出入口,应与建筑基地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以及基地内道路之间有合理通畅的交通关系。3.0.4城市建筑工程的配置停车设施可采用地面停车、地下车库、立体停车楼等多种形式,严禁占用规划批准的城市绿地和道路用地作停车场,但在满足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经批准后,可在绿地下面设置地下车库。3.0.5停车场(库)的规划设计,必须遵守本标准第4章和国家相关规范的规定,平面设计应明场内通道、车辆及人流路线走向、出入口交通组织、停车车位、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安全等设施。3.0.6本标准规定的配置停车车位指标,机动车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单位,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单位。其他类型车辆应按表3。0。6规定的车辆换算系数,折合成小型汽车或者自行车的车位,核算车位总指标。表3。0。6车辆换算系数车型机动车非机动车摩托车微型车小型车中型车大型车铰接车自行车三轮车助动车换算系数0.70.71.02.02.53.51.02.51.53.0.7综合性建筑工程配置停车位总数应按各类性质及其规模,分别计算后累计;群体布置的建筑工程,在符合配置停车设施总指标的条件下,可统一安排,合理布置。3.0.8建筑工程按配置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不足1个的,应按1个计算。4设置规则4.1基地出入口设置4.1.1城市快速路上严禁开设建筑工程基地出入口;城市主干道上严格控制开设建筑工程基地出入口;设置在交叉口附近的建筑工程基地出入口,应开设在交叉道路中等级相对较低的城市道路上。4.1.2开设在主干道上的建筑工程基地出入口,距离交叉口道路红线转弯圆弧的起端,应大于120M或在基地的最远端;开设在次干道上的建筑工程基地出入口,距离交叉口道路红线转弯圆弧的起端,应大于100M或在基地的最远端;开设在支路上的建筑工程基地出入口,距离交叉口道路红线转弯圆弧的起端,应大于50M或在基地的最远端;4.1.3建筑工程基地出入口距地铁出入口、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应不小于50M;距公交车站应不小于20M;距隧道引道端点应不小于150M;距桥梁引道端点应不小于80M。4.1.4建筑工程基地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交的角度应为75°-90°,且有良好的通视条件,基地出入口的视距参见图4。1。4。4.1.5建筑工程基地机动车出入口数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基地机动车停车泊位数小于等于50辆时,宜设1个。2当基地机动车停车泊位数大于50辆且小于等于300辆时,不应超过2个。3当基地机动车停车泊位数大于300辆且小于等于500辆时,不应超过3个。4当基地机动车停车泊位数大于500辆时,不应超过4个,且基地出入口宜布置在不同的城市道路上。4.1.6开设城市主次干道上的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之间净距不应小于150M。4.1.7相邻两块基地在用地分界线两侧分别设置出入口时,2个出入口应合并为1个。54.1.8基地机动车双向行驶的出入口车行道宽度宜为7~11M,单向行驶的出入口车行道宽度宜为5~7M。4.2基地总平面布置4.2.1建筑工程总平面布置应保证基地内有车辆环通道路或回转场地,并应符合机动车流与上下客点及停车场(库)之间交通组织的要求。基地内部主要通道应设双向车道,供小型车通行的道路净宽不应小于7.0M,转变半径不应小于7.0M;供大型车通行的道路净宽不应小于8.0M,转变半径不应小于10.5M。当尽端式地面停车场设计停车数少于20辆,停车场与主车道的连通车道长度大于20M时,连通车道可采用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5.0M。4.2.2基地内部道路及出入口的设计,应避免机动车从城市道路倒退驶入基地,或从基地倒退驶向城市道路。4.2.3吸引有大量出租车的旅馆、饭店、娱乐场所、办公、超市、商场和医院等公共建筑,应在基地内主体建筑人流主出入口处设置5个以上专用的出租车候客位。在有接送学生上下学需求的幼儿园、小学等教育设施附近,应设置临时停车泊位。4.2.4商场、饭店和宾馆等大量货物装卸的公共建筑,应在基地内部道路上设置货物出入口和装卸车位,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商场可按每5000㎡建筑面积设置1个装卸车位,不足5000㎡的,可按1个装卸车位设置;当装卸车位超过3个时,每增加10000㎡,可增设1个装卸车位;当装卸车位超过6个时,每增加15000㎡,可增设1个装卸车位。2旅馆、饭店每100客房设置1个装卸车位,不足100客房的,可按1个装卸车位设置;当装卸车位超过3个时,每增加200客房,可增设1个装卸车位。3装卸车位尺寸应为4.0×12.0M。4装卸车位应出入方便,周围应有一定的作业空间。4.2.5宾馆、饭店和会议中心等应在用地的地面部分或规定的空地上,按每50个客户配置1个大客车停车位,每设置1个大客车停车位,可按表5.0.6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