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分享】解读《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60页-图文并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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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编制组二〇一四年十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4年版)目录□修订说明□总则□主要修订内容□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木结构建筑□城市交通隧道一、修订说明□修订的必要性1、现行《建规》、《高规》的部分规定已难以适应工程建设的现实需要。2、各类火灾事故也反映出一些亟需完善标准的问题。3、两项标准之间及与国家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和其他防火设计规范之间的一些不协调、不适应的问题,给规范的执行带来较大困难。返回目录一、修订说明□物流建筑作业型、存储型和综合型顺丰杭州分拨中心返回目录一、修订说明□物流建筑作业型、存储型和综合型南京中邮集散中心快件分拣机返回目录一、修订说明□物流建筑作业型、存储型和综合型苏宁电器盐城配送中心返回目录一、修订说明□超高层建筑欲与天公试比高返回目录一、修订说明□大型公共建筑天津大悦城返回目录一、修订说明□大型公共建筑大连恒隆广场返回目录一、修订说明□外墙外保温央视文化中心(2009年2月9日)返回目录一、修订说明□外墙外保温上海教师公寓(2010年11月15日)返回目录一、修订说明□外墙外保温大连星海广场公寓(2014年4月21日)返回目录一、修订说明□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返回目录一、修订说明□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2010《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建筑防排烟系统技术规范》报批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返回目录一、修订说明□任务来源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7]125号文)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项目计划的函》(建标[2009]94号)返回目录一、修订说明□规范历年版本1、1956年《工业企业和居民住宅建筑设计暂行防火标准》2、1960年《关于建筑设计防火的原则规定》3、1974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16-1974共9章6个附录4、1982年《高层民用建筑设计规范》GBJ45-19825、1987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1987局部修订:95年、97年、01年,共10章5个附录6、1995年《高层民用建筑设计规范》GB50045-1995局部修订:97年、99年、2001年、2005年,共9章2个附录7、2006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共12章1个附录8、2014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共12章3个附录返回目录一、修订说明□重点研究问题高层建筑防火技术要求专题研究建筑外保温系统防火要求专题研究物流配送建筑防火要求专题研究有顶步行商业街建筑防火要求专题研究家具、建材等商店设计人员密度的研究木结构建筑防火技术的研究民用建筑中敞开楼梯间相关防火设计要求的研究窗槛墙及防火挑檐对火灾竖向蔓延影响的研究双层呼吸式玻璃幕墙火灾蔓延特性与防火技术的研究可燃气体储罐最大存储规模及防火间距的研究一、修订说明□主要修订内容1、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高、多层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2、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定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3、补充了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4、对消防设施的设置作出明确规定并完善了有关内容;有关消防给水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返回目录一、修订说明□主要修订内容5、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要求;6、补充了有顶商业步行街两侧的建筑利用该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营业厅和展览厅的设计疏散人员密度;7、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8、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返回目录一、修订说明□条文统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共有条文387条,《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1995(2005年版)共有条文214条,两者有相同、相近要求的条文170条,约占《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总条文的8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4年版共有条文424条,其中强制性标准条文165条,约占全部条文的39%。2014版规范相对于原两本规范,新增条文69条、修改128条、删除114条。返回目录二、总则□适用范围1厂房;2仓库;3民用建筑;4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5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6可燃材料堆场;7城市交通隧道。返回目录二、总则□适用范围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标准时,宜从其规定。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返回目录二、总则□主要内容本规范共分12章和3个附录,主要内容有:生产和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类、高层公共建筑的分类要求。厂房、仓库、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等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建筑耐火等级分级及其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平面布置防火分区与防火分隔、建筑防火构造、防火间距和消防设施设置的基本要求。工业建筑防爆的基本措施与要求。工业与民用建筑的疏散距离、疏散宽度、疏散楼梯设置形式、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以及安全出口和疏散门设置的基本要求。返回目录二、总则□主要内容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成组布置和储量的基本要求。木结构建筑和城市交通隧道工程防火设计的基本要求。各类建筑为满足灭火救援要求需设置救援场地、消防车道、消防电梯等设施的基本要求。建筑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和预防电气火灾的线路等方面的防火要求和消防用电设备的电源与配电线路等基本要求。返回目录二、总则□建筑分类厂房返回目录二、总则□建筑分类仓库返回目录二、总则□建筑分类民用建筑返回目录二、总则□建筑分类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表中未列入的建筑,其类别应根据本表类比确定。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裙房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高层民用建筑的规定。返回目录二、总则□建筑分类裙房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属建筑。返回目录二、总则□建筑高度返回目录二、总则□建筑高度返回目录二、总则□建筑高度坡地建筑返回目录二、总则□建筑高度返回目录二、总则□建筑层数建筑层数应按建筑的自然层数计算,下列空间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室内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地下或半地下室;设置在建筑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返回目录二、总则□耐火等级工业建筑返回目录二、总则□耐火等级工业建筑返回目录二、总则□耐火等级民用建筑返回目录二、总则□耐火等级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返回目录二、总则□设计的主要内容降低建筑发生火灾危险的各种技术措施及其实施方法。当建筑内发生火灾时,能及时、快速、有效侦测、控制和扑灭火灾的各种技术措施。当建筑内发生火灾时,能限制火灾和烟气蔓延以及保证建筑结构具有足够耐火性能。当建筑内发生火灾时,保证建筑内的人员能安全疏散、避难的各种技术措施。总体上,建筑的防火设计可包括建筑的总平面布局、被动防火系统、主动防火系统和安全疏散系统。返回目录二、总则□基本要求合理的建筑防火设计,是“预防为主、防消结合”这一消防工作方针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制止建筑火灾事故,减少火灾危害的根本措施。科学合理的建筑防火设计,其消防设施应当有利于扑救火灾,并保证紧急状态下的安全疏散,且将火灾影响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体现“主动灭火”和“被动防火”相结合的理念。返回目录二、总则□基本要求建筑防火设计的根本,是处理好规范、功能和安全之间的关系。建筑防火设计在执行防火规范规定时,不仅要符合规范要求,更要满足使用功能,并为建筑投入使用后的消防安全管理创造可靠的有利于管理的工作条件。在执行防火规范时,不能简单地执行规范,而是通过综合分析建设项目的布局、防火间距、防火分区、安全疏散、通风排烟、灭火设施等各方面的可行条件,探索合理的对策,以使建筑防火在实现规范要求、建筑功能和消防安全的统一。返回目录二、总则□多种使用功能同一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该建筑及其各功能场所的防火设计应根据本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对于同一性质的建筑,如民用建筑或工业建筑,当在同一建筑内设置两种或两种以上使用功能的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区或场所之间需要进行防火分隔,以保证火灾不会相互蔓延。例如住宅与商店的上下组合建造,幼儿园、托儿所与办公、写字建筑或电影院、剧场与商业设施合建等。返回目录二、总则□多种使用功能此类建筑的平面布局、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室内外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其他设计,需根据该建筑的使用性质、建筑高度、火灾危险性和防火分隔情况等,按照本规范对不同使用功能建筑的防火要求确定。对于本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等,则需按建筑整体考虑。返回目录二、总则□超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外,尚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更加严格的防火措施,其防火设计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我国近年来建筑高度超过250m的建筑越来越多,尽管本规范对高层建筑以及超高层建筑作了相关规定,但为了进一步增强建筑高度超过250m的高层建筑的防火性能,本条规定要通过专题论证的方式,在本规范现有规定的基础上提出更严格的防火措施,有关论证的程序和组织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返回目录三、主要修订内容返回目录(一)总平面布局(二)平面布置(三)安全疏散(四)建筑构造(五)消防设施(六)灭火救援(一)总平面布局□布局原则建筑防火设计中的总平面布局应服从城市的总体规划和城市消防规划要求,根据建筑物的高度、使用性质、体量或规模等因素,合理确定其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特别是对于高层建筑、生产厂房与仓库等建筑高度高、人员密集或火灾危险性大的建筑物,更应经认真调查研究,通过综合分析后确定。通过对建筑物进行合理布局和设置防火间距,防止火灾在相邻建筑物之间相互蔓延、合理利用和节约土地,使建筑物着火时,能限制火灾和烟气在(或通过)建筑外部的蔓延,并为人员疏散、消防人员的救援和灭火提供保护,减少火灾时建筑物、邻近建筑物及其居住(或使用)者受到强辐射热和烟气的影响。返回目录(一)总平面布局□防火间距建筑防火间距主要是针对火灾的热辐射影响而采取的被动防火措施。建筑间应考虑防止建筑火灾相互蔓延扩大的间距,该间距应能有效防止火灾的蔓延,但不是安全距离。1)建筑间的防火间距确定依据正确,符合规范要求。2)当建筑间的防火间距不足时,所采用的替代措施应符合规范要求并应能有效防止火灾的相互蔓延。3)采用规范未明确规定的措施时,应按照规定程序提供相关技术论证报告和资料。4)建筑间的防火间距规范未明确规定时,应根据防火间距设计目标的功能要求进行确定。返回目录(一)总平面布局□防火间距确定原则1)建筑物间的防火间距应能有效防止建筑间的火灾蔓延,并应与建筑的耐火等级、外墙的耐火性能与防火构造和建筑的灭火救援条件、火灾危险性等相适应。2)防火间距的确定主要考虑火灾蔓延方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