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联合国流程与规则通用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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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资料】泛珠江三角洲模拟联合国通用流程与规则公约流程与规则通用教程(G/2010/1)《通用教程》根据《泛珠江三角洲模拟联合国通用流程与规则公约》写成,可视为等同于《公约》所谓“通用规则”,即《公约》第三章第七条第一款——“本公约之主要内容为对模拟联合国活动之以联合国框架下之机构为模拟对象之常规会议之流程与规则作确定,以期建立一真实可行之会议框架,实现本公约之宗旨”——所述者,但有相左之处以《公约》所述者为准。当《公约》缔约方或伙伴组织需引用“通用规则”时,《通用教程》可作为引用本。且对于《公约》未作规定者,秘书处在不违反自主原则及《公约》精神的前提下,对该情况可作出建议,并于每个文段前注明。但秘书处建议不代表,也不强制为会议主办方规定,相左时以会议主办方规定为准。《通用教程》仅对常规委员会的会议作规定,《公约》本身明文鼓励对模联规则的创新(包括《公约》第一章第一条——“本公约致力于鼓励模拟联合国活动之流程与规则之创新,并确保该流程与规则之规范,以期创造一优良之模拟联合国之活动环境”——及第八章第三十四条——“鼓励创新会议及对会议规则之创新,会议主办方应以罗伯特议事规则之根本原则等之精神为主,创立一尽可能完备妥善之会议框架,并对会议之程序性争议持谅解之心态处理之,以期以会议框架之保证推动会议之进程”——因此《通用规则》并非束缚模联活动的发展,而只是对刚刚接触模联的各位模联人作一个前期性、基础性的介绍与培训。《通用教程》于每个专有词语后附加英文对应词,另附中英文对照表于后。除非《公约》审议大会有特殊要求,否则《通用规则》应由秘书处在征得执行秘书同意后修改,在征得其认可后发布。【壹】专有名词解释本部分仅对一些名词作词义解释,不等于介绍该名词(或行为)的作用、使用方式等,该介绍具体参见其他部分。一、会议的组成专有名词解释主席团主持会议的机关,包括主席、会议指导、会议助理等主席主持会议的主要人员,主席团首脑会议指导审理文件、回复意向条、解释说明等的主要人员会议助理记录会议、统计相关数据等的主要人员国际法主体国家、国际组织、民族解放组织(如联合国承认的“巴勒斯坦”),在模联会议中一般以“国家”代称之代表一个国际法主体于本次会议中的全权代表会务人员负责意向条传递、文件发放等会务工作的人员委员会本次会议所属的框架,决定了会议的职权、规则及工作重心议题本次会议所应讨论的话题理事国组成该委员会的国际法主体,对所有事务都有表决权观察国受邀参加本次会议的其他国际法主体,对程序性事务有表决权出席国理事国与观察国相加的全体其余与会人员除主席团、代表、会务人员以外的其余人员一般性辩论会议主体阶段之一,也是会议的主体部分投票会议主体阶段之一,一般性辩论结束后进入,表决决议草案危机一般情况下为事态性危机的代称程序性危机一般指“严重程序性危机”,即触发“百分之二十原则”(或称“隐形原则”)的情况,具体由【贰】部说明事态性危机指以事态发展的形式进行的危机,一般由主办方确定危机状态会议的特殊阶段,事态性危机由主席团裁决是否进入,程序性危机在主席团承认执行“百分之二十原则”的前提下不需裁决二、规则用词专有名词解释简单多数在有投票权者的50%的基础上,不为整数则补齐,为则加一三分之二多数也称“绝对多数”,在有投票权者的三分之二的基础上,不为整数则补齐,为则加一百分之二十此处特指会议助理所统计者,即出席国的百分之二十正式发言名单由主席团随机点取有意愿发言国家所产生的名单正式发言一般性辩论的主体部分,按正式发言名单进行让渡发言国代表结束正式发言后,需进入的会议阶段动议在特定会议阶段可进行的一种会议行为程序性动议包括更改正式发言时间、休会、关闭正式发言名单等有主持核心磋商就会议议题下针对某分议题作有规定时长与席位的发言自由磋商通过后可下位进行自由洽谈的动议问题一种一般性的会议行为,可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提出离席抗议为展示外交姿态所采取的严厉会议行为,俗称“罢会”序言性条款条款主动词为无实质作用者(如关注、认识、强调等)行动性条款条款主动词为有实质作用者(如要求、敦促、责令等)娱乐性动议受《公约》保护(《公约》第七章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针对主席团或出众代表作娱乐行为的动议,动议的提出不受时间、地点限制,享有任何规则不得阻挠其表决或进行的特权,以鼓掌形式通过三、意向条及文件专有名词解释意向条会议期间用于纸质交流沟通的工具,格式及内容自由立场文件包括标题、委员会、议题、国家、代表及内容,该内容无格式要求,以阐述本国立场为主,于会前提交工作文件包括标题、委员会、议题、起草国及内容,该内容无格式要求,以总结及提出建议为主,工作文件于会中提交并经审批后展示指令草案包括标题、委员会、议题、起草国、附议国及内容,该起草国及附议国相加的总数需大于或等于出席国的20%,该内容仅为行动性条款,指令草案于事态性危机状态下的会议中提交并经审批后展示及表决决议草案包括标题、委员会、议题、起草国、附议国及内容,该起草国及附议国相加的总数需大于或等于出席国的20%,该内容需含序言性及行动性条款,指令草案于非危机状态下的会议中提交并经审批后展示及表决友好修正案包括标题、委员会、议题、起草国及内容,该议题为对其修正对象(决议草案或指令草案)的修正,该起草国需与其修正对象相同,该内容仅为针对文本修改的行动性条款,友好修正案于其修正对象赋予表决前提交并经审批后通报非友好修正案包括标题、委员会、议题、起草国及内容,该议题为对其修正对象(决议草案或指令草案)的修正,该起草国需与其修正对象不同,该内容仅为针对文本修改的行动性条款,非友好修正案于其修正对象赋予表决前提交并经审批后由主席逐条通报并以出席理事国的三分之二多数逐条通过【贰】会议一般情况下,会议包括一般性辩论与投票两个阶段。同时,危机(危机状态)也被视为会议中的一个特殊阶段,但并非每一个会议都有。一、点名与确定议题(会前阶段)1、点名(RollCall)在每小节(Section)会议开始之前,会议助理(Rapporteur)应按国名首字母顺序依次点出国家名(中文委员会一般以汉语拼音首字母或国名笔画数排序),被点到的国家应举起国家牌(Placard),并回答“到”(Present)。被点国家应为出席(Attend)国,即包含理事国(Member)与观察国(Observer)。点名后,会议助理应计算简单多数(SimpleMajority)、三分之二多数(TwoThirdMajority)及百分之二十(TwentyPercent)并连同应出席国家数、出席国家数及缺席(Absent)国家数通报全场。特殊说明:点名属主席团(Dais)职权,主席(Chair/President,一般为Chair)可在任何其认为必要的会议阶段作点名。此外,当缺席国家到场并希望出席会议时应向主席团递交书面申请(意向条),待主席团批准即可。2、确定议题(SettingAgenda)在多议题会议中(一般情况为双议题),代表(Delegate)通过讨论、投票,确定出要首先讨论的议题。《公约》未对该情况的相关流程与规则作规定,秘书处建议在确定议题的阶段,主席应分别在赞成首先讨论议题A和赞成首先讨论议题B的国家中,各随机点取2名代表进行发言(即共6名),发言顺序为交叉进行,代表应阐述选择先讨论该议题的原因、动机等,发言时间默认为60秒。此后,由主席组织投票,以简单多数确定议题。二、一般性辩论阶段3、正式发言名单(Speakers’List)确定议题之后,一般性辩论(FormalDebate)开始。主席会请有意愿发言的国家举牌并随机点取,发言的顺序即主席点名的顺序。当代表听到自己国家被点到之后,便放下国家牌。每个国家默认有120秒的发言时间(但可被更改,在“5、动议”中说明),待全体有意愿发言的国家被点名后,将产生正式发言名单。如需要追加发言(国家未在正式发言名单上或已经完成发言),代表可向主席团传意向条(Page)要求在发言名单上添加其代表的国家,主席会将该国添加在发言名单的最后。如果代表已在发言名单上,并且还没有发言,则不能在其发言之前追加发言。一旦发言名单上所有国家已发言,并且无任何国家追加发言,会议直接进入投票表决阶段。特殊说明:当一国已举牌但主席在结束点名后未点到,或已点到但该国却未出现在正式发言名单时,该代表应及时举牌提问,否则视作放弃。4、让渡(Yield)发言国代表结束正式发言后,可将剩余时间让渡,让渡方式如下:让渡形式说明让渡给主席YieldTimetotheChair/President一旦发言国将剩余时间让渡给主席,即意味着代表自动放弃剩余时间,主席将继续主持会议让渡给评论YieldTimetoComment一旦发言国将剩余时间让渡给评论,主席将询问非发言国(即若是多代表,发言国的另一位代表不得于台下举牌作发言)有否意愿评论发言国的发言,并随机点取一国以剩余时间发言让渡给他国代表YieldTimetoAnotherDelegate即“让渡给指定国家”,由发言国指定让渡国家,主席将请该国以剩余时间作台上发言让渡给问题一旦发言国将剩余时间让渡给问题,主席会请需要提问的代表举牌,并随机点出代表进行提问,提问时间不占用剩余时间,提问内容YieldTimetoQuestion必须针对发言的内容,发言国在剩余时间内回答。《公约》对提问名额未作规定,秘书处建议该提问名额只有一个特殊说明:让渡仅存在于正式发言,剩余时间少于或等于10秒时,发言国不需选择让渡方式,其剩余时间默认让渡给主席。5、动议(Motion)当一位代表按照发言名单的顺序发言完毕后,主席会询问场下有无问题和动议,此时代表可根据自身需要举牌提出动议。动议名称动议内容通过所需票数有主持核心磋商ModeratedCaucus动议国针对现讨论议题确定议题、总时长及发言席位,其中总时长应可整除发言席位简单多数SimpleMajority自由磋商UnmoderatedCaucus动议国确定总时长简单多数SimpleMajority更改正式发言时间SetSpeakingTime动议国若认为正式发言时间不妥,可动议修改,由动议国确定修改后的发言时长简单多数SimpleMajority休会SuspendtheMeeting————————————————————————简单多数SimpleMajority关闭正式发言名单ClosetheSpeakers’List初次表决时主席团应询问有否赞成与反对各一次,全体国家皆需投票,若此次全票通过则该动议通过;反之应再次询问,并从两边各随机点取一或两国,各有30秒阐述己方观点,所点取的国家数应相等(一般为各1或2个,共2或4个),此后再次投票,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之全票或三分之二多数AllorTwo-ThirdMajority特殊说明:发言与发言之间如主席团无特殊规定或说明则默认有三次无论通过与否的动议机会,主席团也可规定在会议开始的前几个正式发言间先不接纳动议,但需事先说明。此外,在危机状态下,非安理会(SecurityCouncil)者可有特殊动议(于“四、危机(危机状态)”中说明)。6、问题(Point)任何与会人员在没有人作台上发言(主席团的发言不属于台上发言,除非主席团成员因特殊原因前往发言台发言)时,可向主席团以口头形式提出问题;以书面(即意向条)形式提出问题时,不受任何限制。问题的种类如下:问题种类说明程序性问题PointofOrder就提出方不明晰或提出方认为错漏的程序作提出个人特权问题PointofPersonalPrivilege就提出方申请离席作提出特殊说明:问题仅可向主席团提出,同时,主席团不能无视问题的提出。7、附议(Seconded)此处特指在作程序性表决(ProceduralVote)之前的一项程序,由主席团接纳某动议后作询问,认为该动议有讨论价值(无论本国是否支持/反对该动议所指的内容)即可举牌附议,动议国不得自行附议。在获得一国或以上的附议后,主席团才将该动议提交表决,否则该动议不需表决,直接否决。8程序性表决(ProceduralVote)程序性表决即任何非针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