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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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对危险废物的污染控制,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以集中连续型焚烧设施为基础,涵盖了危险废物焚烧全过程的污染控制;对具备热能回收条件的焚烧设施要考虑热能的综合利用。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污染控制司提出。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归口。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中国科技大学负责起草。本标准内容(包括实施时间)等同于1999年12月3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WKB2-1999),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代替GWKB2-1999。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1范围本标准从危险废物处理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的需要出发,规定了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场所的选址原则、焚烧基本技术性能指标、焚烧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限值、焚烧残余物的处置原则和相应的环境监测等。本标准适用于除易爆和具有放射性以外的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以及运行过程中的污染控制管理。2引用标准以下标准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GHZBl-1999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l5562.2-1995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l2349-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HJ/T20一1998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3术语3.1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3.2焚烧指焚化燃烧危险废物使之分解并无害化的过程。3.3焚烧炉指焚烧危险废物的主体装置。3.4焚烧量焚烧炉每小时焚烧危险废物的重量。3.5焚烧残余物指焚烧危险废物后排出的燃烧残渣、飞灰和经尾气净化装置产生的固态物质。3.6热灼减率指焚烧残渣经灼热减少的质量占原焚烧残渣质量的百分数。其计算方法如下:P=(A-B)/A×100%式中:P--热灼减率,%;A--干燥后原始焚烧残渣在室温下的质量,g;B--焚烧残渣经600℃(土25℃)3h灼热后冷却至室温的质量,g。3.7烟气停留时间指燃烧所产生的烟气从最后的空气喷射口或燃烧器出口到换热面(如余热锅炉换热器)或烟道冷风引射口之间的停留时间。3.8焚烧炉温度指焚烧炉燃烧室出口中心的温度。3.9燃烧效率(CE)指烟道排出气体中二氧化碳浓度与二氧化碳和一氧化碳浓度之和的百分比。用以下公式表示:CE=[CO2]/([CO2]+[CO])×100%式中:[CO2]和[CO]--分别为燃烧后排气中C02和CO的浓度。3.10焚毁去除率(DRE)指某有机物质经焚烧后所减少的百分比。用以下公式表示:DRE=(Wi-Wo)/Wi×100%式中:Wi--被焚烧物中某有机物质的重量;Wo--烟道排放气和焚烧残余物中与Wi相应的有机物质的重量之和。3.11二噁英类多氯代二苯并-对-二噁英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的总称。3.12二噁英毒性当量(TEQ)二噁英毒性当量因子(TEF)是二噁英毒性同类物与2,3,7,8-四氯代二苯并-对-二噁英对Ah受体的亲和性能之比二噁英毒性当量可以通过下式计算:TEQ=∑(二噁英毒性同类物浓度×TEF)3.13标准状态指温度在273.16K,压力在101.325kPa时的气体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均指在标准状态下以11%O2(干空气)作为换算基准换算后的浓度。4技术要求4.1焚烧厂选址原则4.1.1各类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GHZBl中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I类、Ⅱ类功能区和GB3095中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即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地区。集中式危险废物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人口密集的居住区、商业区和文化区。4.1.2各类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居民区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地区。4.2焚烧物的要求除易爆和具有放射性以外的危险废物均可进行焚烧。4.3焚烧炉排气筒高度4.3.1焚烧炉排气筒高度见表1表1焚烧炉排气筒高度焚烧量(kg/h)废物类型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m)≤300医院临床废物20除医院临床废物以外的第4.2条规定的危险废物25300~2000第4.2条规定的危险废物352000~2500第4.2条规定的危险废物45≥2500第4.2条规定的危险废物504.3.2新建集中式危险废物焚烧厂焚烧炉排气筒周围半径200米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必须高出最高建筑物5米以上。4.3.3对有几个排气源的焚烧厂因集中到一个排气筒排采多筒集合式排放。4.3.4焚烧炉排气筒因按GB/T16157的要求,设制永久采样孔,并安装用采样和测量的设施。4.4焚烧炉的技术指标4.4.1焚烧炉的技术性能要求见表2表2焚烧炉的技术性能指标指标焚烧炉温度(℃)烟气停留时间(s)燃烧效率(%)焚毁去除率(%)焚烧残渣的热灼减率(%)废物类型危险废物≥1100≥2.0≥99.9≥99.99<5多氯联笨≥1200≥2.0≥99.9≥99.9999<5医院临床废物≥850≥1.0≥99.9≥99.99<54.4.2焚烧炉出口烟气中的氧气含量因为6%~10%(干气)。4.4.3焚烧炉运行过程中要保证系统处于负压状态,避免有害气逸出。4.4.4焚烧炉必须有尾气进化系统、报警系统和应急处理装置。4.5危险废物的贮存4.5.1危险废物的贮存场所必须有符合GB15562.2的专用标志。4.5.2废物的贮存容器必须有明显标志,具有耐腐蚀、耐压、密封和不与所贮存的废物发生反应等特性。4.5.3贮存场所内禁止混放不相容危险废物。4.5.4贮存场所要有集排水和防渗漏设施。4.5.5贮存扬所要远离焚烧设施并符合消防要求。5污染物(项目)控制限值5.1焚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焚烧炉排气中任何一种有害物质不提超过表3中所列的最高允许限值。5.2危险废物焚烧厂排放废水时,其水中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GB8978执行。5.3焚烧残余物按危险废物进行安全处置。5.4危险废物焚烧厂噪声执行GB12349。表3危险废物焚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1)序号污染物不同焚烧容量时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mg/m3)≤300(kg/h)300~2500(kg/h)≥2500(kg/h)1烟气黑度格林曼Ⅰ级2烟尘10080653一氧化碳(CO)10080804二氧化硫(SO2)4003002005氟化氢(HF)9.07.05.06氯化氢(HCl)10070607氮氧化物(以NO2计)5008汞及其化合物(以Hg计)0.19镉及其化合物(以Cd计)0.110砷、镍及其化合物(以As+Ni计)2)1.011铅及其化合物(以Pb计)1.012铬、锡、锑、铜、锰及其化合物(以Cr+Sn+Sb+Cu+Mn计)3)4.013二噁英类0.5TEQng/m31)在测试计算过程中,以11%O2(干气)作为换算基准。换算公式为:c=10/(21-Os)×cs式中:c--标准状态下被测污染物经换算后的浓度(mg/m3);Os--排气中氧气的浓度(%);cs--标准状态下被测污染物的浓度(mg/m3)。2)指砷和镍的总量。3)指铬、锡、锑、铜和锰的总量。6监督监测6.1废气监测6.1.1焚烧炉排气筒中烟尘或气态污染物监测的采样点数目及采样点位置的设置,执行GB/T16157。6.1.2在焚烧设施于正常状态下运行1h后,开始以1次/h的频次采集气样,每次采样时间不得低于45min,连续采样3次,分别测定以平均值作为判定值。6.1.3焚烧设施排放气体按污染源监测分析方法执行(见表4)。表4焚烧设施排放气体的分析方法序号污染物分析方法方法来源1烟气黑度林格曼烟度法GB/T5468-912烟尘重量法GB/T16157-19963一氧化碳(CO)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T44-19994二氧化硫(SO2)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1)5氟化氢(HF)滤膜·氟离子选择电极法1)6氯化氢(HCl)硫氢酸汞分光光度法硝酸银容量法HJ/T27-19991)7氮氧化物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43-19998汞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1)9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1)10铅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1)11砷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1)度法12铬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1)13锡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1)14锑5-Br-PADAP分光光度法1)15铜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1)16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1)17镍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1)18二噁英类色谱-质谱联用法2)1)《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北京,1990年。2)《固体废弃物试验分析评价手册》,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北京,1992年,P332~359。6.2焚烧残渣热灼减率监测6.2.1样品的采集和制备方法执行HJ/T20。6.2.2焚烧残渣热灼减率的分析采用重量法。依据本标准“3.6”所列公式计算,取3次平均值作为判定值。7标准实施(1)自2000年3月1日起,二噁英类污染物排放限值在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执行。2003年1月1日之日起在全国执行(2)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与实施。《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996发表日期:2006年6月1日【编辑录入:】批准日期1995-08-01实施日期1995-08-01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Identificationstandardforhazardouswastes——IdentificationforcarrosirityGB5085.1-1996前言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保障健康,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是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的第一部分。本标准从1996年8月1日起实施,同时代替GB5085-85中第2条第2.2款的腐蚀性鉴别的内容。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5085-85《有色金属工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作废。本标准在以下内容有所改变:鉴于本标准名称为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因此适用范围扩展到任何过程产生的危险废物,而不再局限的有色金属工业产生的固体废物。本标准由国家环保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标准由国家环保局负责解释。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鉴别危险废物的危险特性之一的腐蚀性标准值。1.2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任何生产过程及生活所产生的固态的危险废物的腐蚀性鉴别。2术语危险废物指具有腐蚀性、急性毒性、浸出毒性、反应性、传染性、放射性等一种及一种以上危害特性的废物。3引用标准GB/T15555.12-95固体废物腐蚀性测定-玻璃电极法4腐蚀性鉴别值当pH值大于可等于12.5,或者小于或等于2.0时,则该废物是具有腐蚀性的危险废物。方法GB/T15555.12-95固体废物腐蚀性测定玻璃电极法进行测定。5目的实施本标准由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Identificationstandardforhazardouswastes--SoreeningtestforacutetoxicityGB5085.2-1996前言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是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的第二部分。本标准从1996年8月1日起这施,同时代替GB5085-85中第2条第2.4款的急性毒性初筛的内容,并代替GB5088-85中的内容。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5085-85《有色金属工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和GB5088-85《有色金属工业固体废物急性毒性初筛试验方法标准》作废。本标准在以下内容有所改变:鉴于本标准名称为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因此适用范围扩展到任何过程产生的危险废物,而不再局限于有色金属工业产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