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煤瓦发2012262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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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瓦斯鉴定实施办法(晋煤瓦发[2012]262)暂无评价|0人阅读|0次下载|举报文档山西省2012年以后瓦斯等级鉴定要求。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实施办法》关于印发《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煤炭工业局、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进出口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加强煤矿瓦斯管理,《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根据(安监总煤装〔2011〕162号)和《山西省煤炭工业厅行政审批有关项目办理规定》(晋煤办发〔2011〕1000号),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了《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实施办法0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实施办法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实施办法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加强煤矿瓦斯管理,根据《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安监总煤装〔2011〕162号)和《山西省煤炭工业厅行政审批有关项目办理规定》(晋煤办发〔2011〕1000号),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山西省境内井工开采的煤矿、相关专业服务机构按照本办法进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第三条省煤炭厅负责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结果审批和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工作,山西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监察工作。第二章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标准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标准第四条矿井瓦斯等级依据矿井实际测定的瓦斯涌出量、瓦斯涌出形式以及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实测的突出危险性参数等确定。瓦斯等级划分为:(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以下简称突出矿井);(二)高瓦斯矿井;(三)瓦斯矿井。第五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井为突出矿井:(一)发生过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1(二)经鉴定具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岩)层的;(三)依照有关规定有按照突出管理的煤层,但在具备突出煤层鉴定条件后半年内未完成突出危险性鉴定的;(四)矿井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组分析确定为突出事故的。第六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井为高瓦斯矿井:(一)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三)矿井任一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四)矿井任一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第七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矿井为瓦斯矿井:(一)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10m3/t;(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40m3/min;(三)矿井各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均小于或等于3m3/min;(四)矿井各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均小于或等于5m3/min。第三章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第八条矿井瓦斯等级鉴定以独立生产系统的自然井为单位,有多个自然井的煤矿应当按照自然井分别鉴定。第九条2012年及以后鉴定为高瓦斯矿井和突出矿井不再进行周期性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但每年要进行一次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测定,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及二氧化碳涌出量,瓦斯与二氧化碳涌出量测定结果报省煤炭厅备案;鉴定为瓦斯矿井的以后每22年进行一次瓦斯等级鉴定。经鉴定或者认定为突出矿井的,不得改定为瓦斯矿井或高瓦斯矿井(以下统称非突出矿井)。第十条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依据地质勘探资料、同一矿区的地质资料和相邻矿井相关资料等,对矿井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在可研报告中表述清楚。经评估认为有突出危险性煤层的新建矿井,建井期间应当对开采煤层及其他可能对采掘活动造成威胁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未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的,按突出煤层管理。第十一条瓦斯矿井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一)建设矿井(含资源整合矿井)建设完成进入联合试运转期间的;(二)矿井核定生产能力提高的;(三)矿井开采新水平或新煤层揭露煤层的。第十二条瓦斯矿井生产过程中出现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之六一的,煤矿企业应当立即认定该矿井为高瓦斯矿井,并在一个月内按管理权限上报省煤炭厅,变更瓦斯等级。第十三条非突出矿井或者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该煤层应当立即按照突出煤层管理,矿井暂按突出矿井管理:(一)采掘过程中出现瓦斯动力现象的;(二)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的;3(三)煤层瓦斯压力达到0.74MPa以上的。第十四条矿井有按照突出管理的煤层,各市煤炭工业局、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按照隶属监管权限可以直接向省煤炭厅申请批准认定为突出矿井;不直接申请认定的,应在确定煤层按照突出管理之日起半年内完成该煤层的突出危险性鉴定,逾期未完成鉴定的,煤矿企业要直接认定为突出矿井,并按权限逐级上报省煤炭厅批准变更瓦斯等级。第十五条按照突出管理煤层的矿井鉴定为非突出矿井的,由省煤炭厅组织专家对其鉴定程序、方法、报告等进行论证审查。第十六条突出矿井(或者突出煤层)的鉴定工作,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鉴定机构承担。第十七条瓦斯矿井和高瓦斯矿井的鉴定工作,由具备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能力的煤炭企业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承担。具备以下资质的专业服务机构方可从事煤矿瓦斯等级鉴定:(一)具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煤与瓦斯突出鉴定资质的;(二)具有省级以上(含省级)认定的瓦斯等级鉴定资质的;(三)具有乙级以上(含乙级)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的(含瓦斯等级鉴定范围的)。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煤矿企业认定为具备瓦斯鉴定能力:(一)煤矿设专门的通风区(科),设有专职的总工程师和通风副总工程师;(二)煤矿企业内所属矿井设有上一级专门的通风管理部门,或经各市局培训合格认定具备鉴定能力的煤矿。4第十八条用于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或者测定的所有仪器仪表应保证状态完好、测值准确,计量仪器仪表应在其计量检定证的有效期内使用。第十九条煤矿委托鉴定机构鉴定时,应与鉴定机构签订合同,鉴定矿井与鉴定机构应当密切配合,提供的鉴定基础资料、数据等必须真实、完整、可靠。鉴定机构应自鉴定合同生效之日起60天内完成高瓦斯矿井和瓦斯矿井的鉴定工作、120天内完成突出矿井鉴定工作。第二十条鉴定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执业规则公正、诚信、科学地开展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并对鉴定结果负责。鉴定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出借瓦斯鉴定资质,不得将所承担的瓦斯鉴定工作转包或者分包。第二十一条鉴定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具备鉴定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经过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鉴定工作。第二十二条鉴定报告应当有鉴定矿井名称、鉴定机构名称、鉴定日期以及鉴定负责人、审核人和授权签字人的签字,加盖鉴定机构公章或者鉴定专用章,并附鉴定资质证书复印件。第二十三条矿井应建立瓦斯鉴定档案,妥善保存鉴定过程中的原始资料;各级煤炭管理部门、煤炭集团公司应当建立所属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电子档案和数据库。第二十四条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安全检查和监察活动中,发现矿井瓦斯的实际情况明显高出矿井瓦斯等级的,应当责令矿井立即重新进行瓦斯等级鉴定。5鉴定要求第四章鉴定要求第二十五条鉴定开始前,煤炭企业或承担鉴定的专业服务机构应编制鉴定工作方案,做好仪器准备、人员组织和分工、计划测定路线等。第二十六条鉴定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选择在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最大的月份,且在矿井正常生产或建设时进行。参数测定工作应当在鉴定月的上、中、下旬各取1天(间隔不少于7天),每天分3个班(或4个班)、每班3次进行,瓦斯等级鉴定不得跨月进行。第二十七条鉴定工作应当准确测定风量、瓦斯浓度、二氧化碳浓度及温度、气压等参数,统计井下瓦斯抽采量、月产煤量,全面收集煤层瓦斯压力、动力现象及预兆、瓦斯喷出、邻近矿井瓦斯等级等资料。鉴定实测数据与最近6个月以来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测数据、通风报表和产量报表数据相差超过10%的,应当分析原因,必要时应当重新测定。第二十八条瓦斯鉴定测点设置选择必须齐全合理。在矿井抽出式主要通风机风峒(或回风井筒总回风位置)、每一水平、每一翼、每一煤层及各采区、各采掘工作面均应设置测点。如测定区域或工作面进风流含有瓦斯或二氧化碳,则该处进风流也应布置测定。测点应当布置在测风站内;如无测风站,则选取断面规整且无杂物堆积的一段平直巷道作测点,且测点的选取位置要能计算出该区域或工作面瓦斯涌出总量。每一测定班应当在同一时间段的正常生产时间进行。6第二十九条绝对瓦斯涌出量按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等分别计算,相对瓦斯涌出量按矿井、生产采区或采煤工作面分别计算,建设矿井在采区没有投产(回采工作面未投入正常生产)不计算相对瓦斯涌出量。鉴定审批程序第五章鉴定审批程序第三十条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报告审批按照“受理、评审、审查、审核、审定、批复”程序进行。第三十一条受理。由各市煤炭工业局、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备齐资料,上报省煤炭厅政务大厅登记,经预审上报资料齐全形式合格后办理受理手续。上报资料明细如下:1、上报瓦斯等级鉴定申请批复的正式文件(含年度瓦斯鉴定情况汇总表);2、年度瓦斯等级鉴定分析总结;3、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4、生产矿井提供合法有效的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建设矿井提供合法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开工批复文件(复印件);5、图纸:采掘工程平面图、矿井通风系统图、瓦斯测点布置图(单独绘制或将矿井通风系统、瓦斯测点布置绘制标注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瓦斯抽放系统图(具备瓦斯抽放抽放条件的矿井)。第三十二条评审。瓦斯等级鉴定资料受理后,省煤炭厅委托评审机构组织评审,由评审机构组织专家对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进行评审。对于评审合格的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由评审机构出具评7审意见书。第三十三条审查。省煤炭厅瓦斯处在接到评审机构瓦斯等级鉴定评审意见书后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由承办人员起草批复文件。第三十四条审核。批复文稿按审批权限报送省煤炭厅瓦斯处处长审核,审核合格后处长签名。第三十五条审定。审核后的批复文稿按审批权限报送省煤炭厅分管领导审定。审定合格的,厅领导签批后行文。第三十六条告知批复。批复文件由省煤炭厅政务大厅告知并送相关单位。第三十七条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未通过评审或不符合审批规定的,煤矿企业应按审查意见和有关安全法规、标准、规定的要求另行进行鉴定并相应补充、完善,符合条件后,可重新申报审批。第六章鉴定责任第三十八条对未按照本办法开展瓦斯等级鉴定的矿井,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责令其停产整顿。按照本办法直接升级或者认定为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的,应当在确定为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之日起1年内完成矿井系统、设备、设施的升级改造,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应当责令其停产整顿。第三十九条对在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过程中弄虚作假、降低矿井瓦斯等级的矿井,应当责令其停产整顿,并提请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四十条鉴定机构伪造数据、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应当提请资质审批部门暂停或撤销其鉴定资质,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8第四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以及没有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认定)或降低矿井瓦斯等级并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第七章第四十二条号文件执行。附则本办法未提及部分按安监总煤装〔2011〕162第四十三条本办法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山西省煤炭工业局2008年印发的《山西省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定》(晋煤安发〔2008〕922)同时废止。附录1: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格式附录2:年度瓦斯等级鉴定汇总表格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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