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研讨培训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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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编写专家组《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研讨培训第五章冲击地压安全防护措施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冲击危险性预测、监测、效果检验第四章区域与局部防冲措施第五章冲击地压安全防护措施第六章附则第五章冲击地压安全防护措施(76-86条)第七十六条[解读](1)本条文是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四十二条的细化,该条文针对从业人员进入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制度上的防护规定,是新增条文。(2)本条文制定的由来或依据按照目前的知识水平,人们还无法对冲击地压事件发生的时间和破坏程度进行准确的预测预报,但可以评价出可能发生冲击的具体危险区域。因此采取作业人员严格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准入制度,是科学的、也是必要的。第七十六条人员进入冲击地压危险区域时必须严格执行“人员准入制度”。准入制度必须明确规定人员进入的时间、区域和人数,井下现场设立管理站。第七十六条(3)实际执行要点一是明确评价的危险区域;二是明确可能诱发冲击地压的扰动作业时间;三是明确两者叠加的空间、时间。这些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第七十六条冲击地压事故多发在:采煤工作面的上下两巷(工作面前方3米—150米、煤柱集中区、成方区、井巷工程叠加区、构造应力集中区),掘进工作面后(15米以后集中应力构造应力影涉区),巷修(采煤、掘进活动及构造集中应力影涉区)。根据冲击地压区域、局部监控统计显示,可能诱发冲击地压事件的采掘活动一般是:可能造成采场力重新分布的作业行为,如放炮、移柱、落煤等。因此采掘作业期间有必要规定“严禁人员进入停留在划定的危险区域”。第七十七条[解读](1)本条文是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四十二条的细化,是对个体防护提出具体要求,对个体防护重点部位做出了规定。(2)本条文制定的由来或依据冲击地压发生时能量突然释放,多数情况会造成煤岩体瞬间抛出,在这种情况下人主要部位头部、胸部、腹部应该得到有效防护。第七十七条进入严重(强)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的人员必须采取穿戴防冲服等特殊的个体防护措施,对人体胸部、腹部、头部等主要部位加强保护。第七十七条(3)实际执行要点一是在购买穿戴劳动保护时,选取有防爆劳动保护资质厂家的产品,产品的防护等级能够满足较强的意外打击;二是穿戴劳动保护必须能够有效对人体的头部、胸部、腹部等重要部位进行防护;三是穿戴劳动保护必须有一定的舒适度,便于作业,能够保证正常作业时穿戴。四是该条文有强制执行意义。企业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作业规程》要对进入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的人员必须穿戴防冲服等特殊的个体防护做出明确规定,并建立相应的保障制度,严禁人员不穿戴防冲服进入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第七十八条[解读](1)本条文是关于有冲击危险的采掘工作面供电、供液设备存放的规定,是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四十三条的细化,是新增条款。本条款是根据采掘扰动和支承应力影响范围、结合冲击地压的破坏半径划定给出的规定。第七十八条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采掘工作面,供电、供液等设备应当放置在采动应力集中影响区外,且距离工作面不小于200米;不能满足上述条件时,应当放置在无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第七十八条(2)实际执行要点不同埋深、不同覆岩结构、不同煤厚、不同开采工艺和不同的开采强度,采动应力影响范围不尽相同,中厚煤层的支承应力影响范围超过120m,受煤系地层岩层结构的影响,大采高或综放开采厚煤层支承应力影响超过200m,甚至达到300m以上,各矿应根据实测的采掘工作面支承应力影响数据,确定采动应力集中影响区范围。第七十八条如果采掘工作面支承应力影响范围实测数据小于200m,则采掘工作面供电、供液等设备放置距离工作面不得小于200m。特殊情况下的开采,比如采面走向范围小的工作面,无法满足200m安全半径时,可以将设备放置在岩巷、石门等无冲击危险的准备巷道内。第七十九条[解读](1)本条文是规范冲击危险区物料、在用设备存放和管线吊挂、避免人员受物体打击伤害的规定。是新增条款,是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四十三条的细化和补充。与原条文相比,本条增加了对于管路高于1.2m的必须采取固定措施的规定。第七十九条评价为强冲击地压危险的区域不得存放备用材料和设备;巷道内杂物应当清理干净,保持行走路线畅通;对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内的在用设备、管线、物品等应当采取固定措施,管路应当吊挂在巷道腰线以下,高于1.2米的必须采取固定措施。第七十九条(2)本条文制定的由来或依据冲击地压发生时,波及区域内的材料设备会突发移位、倒伏或掀翻,处于冲击区域的人员,即使没有受到冲击波的直接伤害,也有可能会受到材料设备的打击伤害。不在冲击危险区存放材料设备是规避二次伤害的最为有效的措施。必须在冲击危险区存放或冲击危险区在用的设备,必须采取可靠的固定措施。第七十九条(3)实际执行要点①在冲击危险区不得存放备用设备,存放必须的材料和在用设备时,必须制定专项防护措施。工具与材料必须使用全封闭物料架集中固定存放,在用设备上架存放固定时需要同时将台架和设备一并固定。固定连接材料必须有足够的强度,长度以不留余量为原则,确保冲击时固定体不发生位移。不得选用皮带或整体有弹性钢丝绳结构固定设备,不得选用强度不足的其它材料固定。选用钢丝绳作为固定连接材料时,钢丝绳套扣、长度、绳径等必须在措施中明确,并不得采用长绳串联固定方式,必须一设备一固定。第七十九条②固定点可以选用巷道帮部底脚锚杆,或安装专用固定锚杆,锚杆长度不得小于本矿实测围岩松动圈深度,以支护锚杆长度为宜。③巷道内杂物应当清理干净,人行道高度、宽度必须满足作业规程要求,保持行走路线畅通。第八十条[解读](1)本条文是关于有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巷道加强支护的有关规定;是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详细解释。《规程》只提出了加强支护的要求,没有规定采取加强支护可采用的支护形式,本细则明确了加强支护可采用的支护形式;第八十条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的巷道必须采取加强支护措施,采煤工作面必须加大上下出口和巷道的超前支护范围与强度,并在作业规程或专项措施中规定。加强支护可采用单体液压支柱、门式支架、垛式支架、自移式支架等。采用单体液压支柱加强支护时,必须采取防倒措施。第八十条(2)本条文制定的由来或依据根据近年来国内冲击地压发生情况统计分析,绝大多数冲击地压都发生在工作面回采巷道,特别是集中在工作面采动应力影响范围内的巷道区间。由于采场条件、地质环境以及采动影响范围不同,巷道发生冲击地压的破坏长度也不同,目前比较严重的冲击地压破坏巷道长度已达300m。因此,为保障工作面顺利回采、提高巷道安全性,必须对回采巷道超前一定范围采取加强支护措施,增强巷道(支护体系)的抗冲击能力,减少或降低冲击地压带来的危害。第八十条(3)实际执行要点①要统计分析本矿历史以来一次冲击地压巷道破坏的最大长度,加强支护长度不应小于巷道破坏的最大长度。一次破坏最大长度小于采掘活动应力影响范围或尚未发生冲击地压的矿井,加强支护的长度不应低于采掘活动应力影响范围。②加强支护的支架在纵横间尽可能连接牢固,增加支护的稳定性和整体结构性。第八十条③支架与周边巷道搭接要均匀,避免点接触,使支架受力均匀并有足够的初撑力。④根据矿井冲击地压显现强度合理确定支护型式,一次破坏使巷道断面收缩三分之一以上的矿井不宜使用单体液压支柱加强支护,应尽可能采取支护阻力大的液压支架。为保证支架受力均匀,支架与巷道帮、顶间要有均匀的背杆,背杆间距应不大于1米。为防止或减少支架破坏可在支架上安装吸能装置。加强支护应保证初撑力不低于泵站额定压力的60%;在采掘应力影响范围内的支架应安装工作阻力监测仪表,分析压力变化情况,当支护阻力不足时要及时补压。第八十一条[解读](1)本条文是关于有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巷道治理底鼓的有关规定,是对《煤矿安全过程》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详细解释。《煤矿安全规程》只提出了必须采取防底鼓的要求,没有规定采取防底鼓的具体措施。本条文明确了防底鼓的方法和措施。第八十一条严重(强)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必须采取防底鼓措施。防底鼓措施应当定期清理底鼓,并可根据巷道底板岩性采取底板卸压、底板加固等措施。底板卸压可采取底板爆破、底板钻孔卸压等;底板加固可采用U型钢底板封闭支架、带有底梁的液压支架、打设锚杆(锚索)、底板注浆等。第八十一条(2)本条文制定的由来或依据据统计,多数冲击地压会造成巷道底鼓,严重时会使巷道顶底板合拢。因此为了控制巷道底鼓,避免或减少底板冲击破坏,必须对严重冲击地压危险区域采取防底鼓措施。第八十一条(3)实际执行要点①底板卸压目的是减少水平应力对底板的挤压作用。在采取底板爆破或底板卸压钻孔措施时其参数要根据巷道底板煤岩特性和水平应力大小确定。地板加固是靠外部力量控制和抑制底板变形量。其方式和参数的选择应根据巷道的宽度、底板煤岩特性和地应力大小确定。②矿井要根据具体情况合理选择巷道层位,在强冲击危险区域尽量不要留设底煤,选择稳定性好的厚岩层做巷道底板,必要时可以掘半煤岩巷道,降低或杜绝底鼓现象。③在底鼓严重的巷道应底板卸压和底板加固措施联合使用,底板卸压时可卸压钻孔和卸压爆破联合使用,采取隔一爆一的方式,也可以联合底板润水措施。采取底板打设锚杆(锚索)加固底板时应考虑底鼓后锚杆(锚索)的处理方式。23[解读](1)本条文是关于有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巷道扩修的有关规定,属于新增内容,是对《规程》第二百四十四条的细化和补充。(2)本条文制定的由来或依据一般需要扩修的巷道由于支护时间长,周边围岩应力基本处于极限平衡状态,巷道扩修会打破原有的极限平衡状态,使应力重新分布,在此过程中受扩修活动的扰动,极易诱发冲击地压。因此为避免扩修扰动诱发的冲击地压,必须采取针对性防治冲击地压措施。第八十二条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巷道扩修时,必须制定专门的防冲措施,严禁多点作业,采动影响区域内严禁巷道扩修与回采平行作业。第八十二条(3)实际执行要点扩修期间的防冲专门措施中应明确监测预警方法、卸压工程施工时间及范围和参数、效果检验方法、施工顺序、支护方式、人员管控和安全防护措施等。多头扩修时必须保证每个扩修头都有独立的安全出口,并要保持一定的距离避免形成相互应力叠加。两个扩修头相距不得小于100米。采动影响区域内严禁扩修与回采平行作业。第八十二条①扩修前应对准备扩修的地段进行冲击地压危险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预先采取卸压措施。在扩修过程必须进行冲击地压危险性监测;②回采工作面同一条巷道修护时,作业头不应超过2个,上下巷同时修护时,每条巷道应保持单头扩修;③掘进工作面只准单头作业,巷道修护必须自外向里施工,修护期间修护地点以里严禁有人。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解读](1)本条文是关于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巷道基本支护的规定,是对《煤矿安全规程》二百三十一条第五款的补充。第八十三条冲击地压巷道严禁采用刚性支护,要根据冲击地压危险性进行支护设计,可采用抗冲击的锚杆(锚索)、可缩支架及高强度、抗冲击巷道液压支架等,提高巷道抗冲击能力。(2)制定的由来或依据刚性支架是指不具有机构式运动变形能力或结构形变能力较小的支架,不具备缓冲自保护作用。强矿震发生时,由于刚性支架结构形变量小,受围岩冲击作用下动载大,从而支架结易遭到破坏,从而导致支护失效,引发冲击地压的严重显现。因此,冲击地压危险巷道支护应当采用高强度、可迅速让位吸能的支架结构,以适应围岩瞬间变形和抗冲击需要。第八十三条[解读](1)本条款是对冲击地压采掘工作面设置压风自救系统的规定。对《规程》第二百四十五条关于设置压风自救系统内容进行的细化说明,增加压风自救系统设置地点、位置及管路安装等内容。第八十四条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必须设置压风自救系统。应当在距采掘工作面25至40米的巷道内、爆破地点、撤离人员与警戒人员所在位置、回风巷有人作业处等地点,至少设置1组压风自救装置。压风自救系统管路可以采用耐压胶管,每10至15米预留0.5至1.0米的延展长度。第八十四条(2)本条文制定的由来或依据本条款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四十五条、第六百八十七条、第六百九十一条及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安监总煤装〔2011〕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