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案例与安全责任制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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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案例与安全责任制落实关于当前形势现阶段我国安全生产形势表现为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的发展趋势与依然严峻的现状并存近几年全国事故死亡人数统计:•2002年事故死亡人数14万人•2008年事故死亡人数10万人•2009年事故死亡人数9万人•2010年事故死亡人数8万人•2011年事故死亡人数7.5万人•2012年事故死亡人数7.2万人•2013年事故死亡人数6.9万人•2014年事故死亡人数6.7万人•2015年事故死亡人数6.6万人•2016年事故死亡人数4.2万人建立有效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身边常见的安全问题及案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概述如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1234身边常见的安全问题及案例1案例一某企业一员工在两个班组交接班时清洗纵剪机张力辊轴。因其班长有急事先行离开,其口头委托接班班长帮忙监护一下,但该班班长认为清洗员工不是自己班的不愿意管。该员工最终独自在清洗纵剪机张力辊轴时,未按照规定要求提升上辊轴,违规用钢套压住内运转开关,右手直接用抹布擦拭运行中的辊轴,导致右手臂被带入机器上下辊轴间,造成右手臂截肢。事故原因:1、违反安全操作规程。2、班长没有履行监管职责。3.安全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事故案例二:“8.12”天津港爆炸2015年8月12日,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港的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发生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事故造成165人遇难(公安现役消防人员24人、天津港消防人员75人、公安民警11人,事故企业、周边企业员工和周边居民55人),8人失踪,798人受伤住院治疗;304幢建筑物、12428辆商品汽车、7533个集装箱受损。已核定直接经济损失68.66亿元人民币,其他损失尚需最终核定。认定起火原因:硝化棉(C12H16N4O18)为白色或微黄色棉絮状物,易燃且具有爆炸性,化学稳定性较差,常温下能缓慢分解并放热,超过40℃时会加速分解,放出的热量如不能及时散失,会造成硝化棉温升加剧,达到180℃时能发生自燃。第一次爆炸:•硝酸铵(在常温下稳定,但在高温、高压和有还原剂存在的情况下会发生爆炸;在110℃开始分解,230℃以上时分解加速,400℃以上时剧烈分解、发生爆炸)集装箱。随着温度持续升高,硝酸铵分解速度不断加快,达到其爆炸温度(实验证明,硝化棉燃烧半小时后达到1000℃以上,大大超过硝酸铵的分解温度)。随即发生第一次爆炸,爆炸能量约为15吨TNT当量第二次爆炸:•距第一次爆炸点西北方向约20米处,有多个装有硝酸铵、硝酸钾、硝酸钙、甲醇钠、金属镁、金属钙、硅钙、硫化钠等氧化剂、易燃固体和腐蚀品的集装箱。受到南侧集装箱火焰蔓延作用以及第一次爆炸冲击波影响,随即发生第二次爆炸,爆炸的能量约为430吨TNT当量。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情况:(一)爆炸前灭火救援处置情况8月12日22时52分,天津市公安消防总队119指挥中心也接到群众报警。22时56分,天津港公安局消防四大队首先到场,指挥员侦查发现瑞海公司运抵区南侧一垛集装箱火势猛烈,且通道被集装箱堵塞,消防车无法靠近灭火。指挥员向瑞海公司现场工作人员询问具体起火物质,但现场工作人员均不知情。随后,组织现场吊车清理被集装箱占用的消防通道,以便消防车靠近灭火,但未果。(二)爆炸后现场救援处置情况共动员现场救援处置的人员达1.6万多人,动用装备、车辆2000多台,其中解放军2207人,339台装备;武警部队2368人,181台装备;公安消防部队1728人,195部消防车;公安其他警种2307人;安全监管部门危险化学品处置专业人员243人;天津市和其他省区市防爆、防化、防疫、灭火、医疗、环保等方面专家938人。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情况:事故背后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一、从上至下安全意识的缺失二、安全管理的忽略三、安全培训的缺失四、未建立安全应急预案,未进行演练一、安全意识的缺失不懂、不重视、不需要、不强制责任者二、安全管理的忽略公司安全管理长年处于真空状态,未建立相应的安全制度、未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无专人负责、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严重缺失:没有经过相关危险货物作业安全知识培训,对危险品防护知识的了解仅限于现场不准吸烟,对各类危险物质的隔离要求、防静电要求、事故应急处置方法等均不了解。四、未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未针对理化性质各异、处置方法不同的危险货物制定针对性的应急处置预案,未组织员工进行应急演练;未履行与周边企业的安全告知书和安全互保协议。事故发生后,没有立即通知周边企业采取安全撤离等应对措施,使得周边企业的员工不能第一时间疏散,导致人员伤亡情况加重。•2015年9月21日逮捕瑞海公司13人,2016年11月9日宣判:(1)于学伟,瑞海公司董事长。(死缓)(2)董社轩,瑞海公司副董事长兼执行董事。(无期)(3)只峰,瑞海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无期)(4)尚庆森,瑞海公司副总经理。(18年)(5)曹海军,瑞海公司副总经理。(18年)(6)郭向滨,瑞海公司安保部部长。(15年)(7)宋齐,瑞海公司财务总监。(8年)(8)李亮,任瑞海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董事。(3.5年)(9)刘振国,瑞海公司副总经理。(10年)(10)田旺,曾任瑞海公司副总经理。(4年)(11)周志刚,瑞海公司操作部业务员。(3年)(12)李雅翔,瑞海公司出口装箱部副经理。(5年)(13)杨默,,曾任瑞海公司办公室主任。(4年)责任者推卸责任“领导不重视安全工作”我们企业有这样的安全问题吗?说起来重要,忙起来次要,干起来不要我们企业有这样的安全问题吗?天天安全大检查,安全隐患天天在我们企业有这样的安全问题吗?安全管理工作不是安全部和安全员应该负责的吗?我们企业有这样的安全问题吗?见利则上,遇事则退我们企业有这样的安全问题吗?如何有效的提升我们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概述2什么是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各级领导干部、各部门、各类人员所规定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应负责任的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用人单位最基本的安全制度,是安全管理制度的核心。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加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教育的一个重要手段。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对公司、企业整体的所有职责要求,横向到边(所有部门,分系统的安全责任),纵向到顶到底(分层级的安全责任)。安全生产职责是职务上应尽的责任,针对个人、部门或者某一岗位的特定具体任务。安全生产责任制与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属于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范畴。•通常把“安全生产责任制”与“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列来提,主要是为了突出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重要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核心:是清晰安全管理的责任界面,解决“谁来管,管什么,怎么管,承担什么责任”的问题。•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的基础。•其他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重点解决“干什么,怎么干”的问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法律地位•《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建立和实施下列安全生产制度:(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一个岗位,两种责任。即本岗位的职责和安全职责,意思是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要履行安全职责,和我们以前提到的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是相同,只是以前提到的是有责,现在提到的是履责。•官方解释:即所在的岗位对你所管理的范围、管理的区域,管理人员和职责内的安全生产负责,而且是负主要责任。“一岗双责”•《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直接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岗双责)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目的:•一是:增强生产经营单位各级负责人、各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及各岗位人员对安全生产的责任感;•二是:明确责任,充分调动各级人员和各级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加强自主管理,落实责任;•三是:责任追究的依据;•应体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针的要求;•应做到与岗位工作性质、管理职责协调一致,做到明确、具体、有可操作性;•应明确监督、检查标准或指标,确保责任制切实落实到位;•应根据单位管理体制变化及安全生产新的法规、政策及安全生产形势的变化及时修订完善。主要负责人安全责任追究:•《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安全责任追究:•《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责任追究:•《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建立有效的安全生产责任制3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原则1“一岗双责”管生产必须同时管安全2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3“五同时”的原则。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4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1)要明确企业的各级领导、各职能管理部门、各级管理人员、各工作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2)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体系要遵循“分线负责,系统管理;分级管理,下管一级;责权一致”的原则。3)要把为实现安全生产应干的全部工作分配到有关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中,做到“人人有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具体要求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两个方面相结合:一、以各层次各部门相应职能(分工)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用这种方法制订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与企业的现行组织结构能一一对应,各层次、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明确、全面,且条理化,能够体现“分级管理,分线负责”的原则。可以避免遗漏重叠,也便于集中考核,但在实践中,遇到具体活动或问题时,由于对活动中的各方职责界定得不具体,时有发生相互推诿或谁都不管(遗漏)的现象。二.以生产经营活动,界定涉及相关部门或层次的安全生产的职责在具体的安全事务中,各层次各部门,应该做什么,怎样做,做到什么程度,什么时间做,谁做,规定清楚,杜绝了相互推诿或遗漏,如危险化学品管理、相关方管理、劳保管理、建设项目等等主要负责人法定安全职责:•《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分担责任)•(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规范行为)•(三)保证本单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