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包装食品标签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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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包装食品标签培训食品室:赵嵩目录content一、注解二、食品标签的作用三、食品标签常用法律法规及标准四、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五、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六、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注解注解3标签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物。——GB77182.21预包装食品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GB77182.12预包装食品分类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注全部强制内容;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注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其他内容若未标注,应在说明书和合同中注明——GB77184.1-2食品标签不单单包括包装上的文字,图形、商标、条码、生产许可证编号、代言人、环保图形、荣誉称号、食用方法、健康常识等等都属于食品标签范畴,要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食品标签的作用食品标签的作用1.引导、指导消费者选购食品,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包装食品不同于裸装食品,消费者难以识别其特性,只能通过食品标签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了解食品的本质,如用了什么原料和辅料制成。有哪些营养成分,哪一家生产的,哪一天生产,能保存多长时间等,从而决定购买与否。2.商品的小广告,促进销售。食品标签犹如一幅广告,食品制造者可以在标签上展示产品的优越性,宣传产品的独特风格,吸引消费者购买。3.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和健康消费者购买食品最关心的是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这些内容都要在食品标签上展现出来,消费者食(饮)用后一旦出了问题,能找到食品的责任者,便于投诉。4.防止假冒,维护食品制造者的合法利益。食品制造者在食品标签上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超过标注的期限,或消费者、经销者未按标签上标明的贮藏条件保存.食品发生意外.食品制造者不承担责任。5.向监督机构提供监督检查依据食品标签的作用食品标签是向消费者传递产品信息的载体。做好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既是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保障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手段,也是实现食品安全管理的需求。生产企业应严格做好食品标签标注的审核和把关,避免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友情提示!食品标签常用法律法规与标准食品标签常用法律法规与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二十一号)【2015-10-01实施】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29924-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Z21922-2008《食品营养成分基本术语》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14880-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含增补公告)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涉及生产企业)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f第六十七条(参照GB7718及GB28050)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新增)参照国务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1、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进行标识农业转基因生物5类17种(1)大豆种子、大豆、大豆粉、大豆油、豆粕(2)玉米种子、玉米、玉米油、玉米粉(3)油菜种子、油菜籽、油菜籽油、油菜籽粕(4)棉花种子(5)番茄种子、鲜番茄、番茄酱2、按《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标识3、应当显著标识f第六十九条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新增)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新增),容易辨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f第七十一条(参照GB7718及GB29924)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3标示内容的豁免4.3.1下列预包装食品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酒精度大于等于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味精。4.3.2当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cm2时(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见附录A),可以只标示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者(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4.3标示内容的豁免4.4推荐标示内容4.4.1批号根据产品需要,可以标示产品的批号。4.4.2食用方法根据产品需要,可以标示容器的开启方法、食用方法、烹调方法、复水再制方法等对消费者有帮助的说明。4.4.3致敏物质4.4.3.1以下食品及其制品可能导致过敏反应,如果用作配料,宜在配料表中使用易辨识的名称,或在配料表邻近位置加以提示:a)含有麸质的谷物及其制品(如小麦、黑麦、大麦、燕麦、斯佩耳特小麦或它们的杂交品系);b)甲壳纲类动物及其制品(如虾、龙虾、蟹等);c)鱼类及其制品;d)蛋类及其制品;e)花生及其制品;f)大豆及其制品;g)乳及乳制品(包括乳糖);h)坚果及其果仁类制品。4.4.3.2如加工过程中可能带入上述食品或其制品,宜在配料表临近位置加以提示。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3.1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3.2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3.3应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色情、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内容。3.4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注:当使用的图形或文字可能使消费者误解时,应用清晰醒目的文字加以说明。3.5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3.6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3.7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3.8.1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拼音不得大于相应汉字。3.8.2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z3.8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注:本标准规定食品标签使用规范的汉字,但不包括商标。“规范的汉字”指《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汉字,不包括繁体字。食品标签可以在使用规范汉字的同时,使用相对应的繁体字。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注:关于最大表面面积大于10cm2但小于等于35cm2时的标示要求:食品标签应当按照本标准要求标示所有强制性内容。根据标签面积具体情况,标签内容中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可以小于1.8mm,应当清晰,易于辨认。z3.9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2时(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见附录A),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3.10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分别标注。3.11若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容器)上的所有强制标示内容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否则应在外包装物上按要求标示所有强制标示内容。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标示内容(4.1.1-4.1.10)预包装食品标签制作过程中易发生的常见错误——食品名称4.1.2.1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2.2.1当“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预包装食品标签制作过程中易发生的常见错误——配料(配料表和定量标示)4.1.3.1.2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注:当加工过程中所用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如酒、酱油、食醋等发酵产品),可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代替配料、配料表。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3.1.4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其在GB2760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注1:应标示其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中的通用名称。在同一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可以选择以下三种形式之一标示:一是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二是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以及国际编码(INS号),如果某种食品添加剂尚不存在相应的国际编码,或因致敏物质标示需要,可以标示其具体名称;三是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同时标示具体名称。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举例:食品添加剂“丙二醇”可以选择标示为:1.丙二醇;2.增稠剂(1520);3.增稠剂(丙二醇)。常见错误:某开心果的配料表为:配料:开心果、食用盐、白砂糖、谷铵酸钠再如:小苏打应为碳酸氢钠;异VC钠应为异抗坏血酸钠等注2:(1)食品添加剂可能具有一种或多种功能,《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列出了食品添加剂的主要功能,供使用参考。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食品添加剂在产品中的实际功能在标签上标示功能类别名称。(2)如果《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中对一个食品添加剂规定了两个及以上的名称,每个名称均是等效的通用名称。以“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又名甜蜜素)”为例,“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和“甜蜜素”均为通用名称。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注2:(3)“单,双甘油脂肪酸酯(油酸、亚油酸、亚麻酸、棕榈酸、山嵛酸、硬脂酸、月桂酸)”可以根据使用情况标示为“单双甘油脂肪酸酯”或“单双硬脂酸甘油酯”或“单硬脂酸甘油酯”等。(4)根据食物致敏物质标示需要,可以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规定的通用名称前增加来源描述。如“磷脂”可以标示为“大豆磷脂”。(5)根据《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规定,阿斯巴甜应标示为“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注3:复配食品添加剂:应当在食品配料表中一一标示在终产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种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中辅料:食品添加剂含有的辅料不在终产品中发挥功能作用时,不需要在配料表中标示。加工助剂:加工助剂不需要标示。酶制剂:酶制剂如果在终产品中已经失去酶活力的,不需要标示;如果在终产品中仍然保持酶活力的,应按照食品配料表标示的有关规定,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酶制剂的加入量,排列在配料表的相应位置。食品营养强化剂:食品营养强化剂应当按照《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或卫生部公告中的名称标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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