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省法院案件审理流程管理规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广东省法院案件审理流程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立案管理第三章管理第四章保全管理第五章调查管理第六章排案管理第七章送达管理第八章审限管理第九章庭前准备管理第十章开庭与评议管理第十一章宣判与结案管理第十二章案卷归档管理第十三章案件移送管理第十四章责任追究第十五章其他事项第十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审判管理工作,保障案件审理公开、公正、有序、高效地进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案件审理流程管理是指人民法院的专门机构对各类案件在立案、送达、案件排定、开庭、审限跟踪、案卷归档、案件移送、执行等审理过程中的不同环节所进行的管理。它是人民法院根据审判活动的特点和规律,确定管理职能,明确管理分工,规范管理程序,落实管理责任的活动。案件审理流程管理实行立案庭统一管理,立案庭与相关审判业务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监督、协调运作的原则。第三条各类案件的立案、诉讼费收取、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案件排定、调查取证、送达、笔录制作、审限监督、案卷归档、案件移送等管理工作由立案庭负责。对各类案件的开庭、评议、裁判文书制作、办理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宣判等审判事务工作由各审判庭负责。第二章立案管理第四条各类案件的起诉、上诉(抗诉)、申请执行、委托执行、再审申请(申诉)、国家赔偿申请以及诉前及立案阶段的财产和证据等保全申请的受理,统一由立案庭的程序法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各类案件由立案庭统一编立案号。案件移送到审判庭后提出的财产和证据等保全申请由审判庭受理。第五条审查立案应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决定。经审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劝其撤回起诉材料;当事人仍坚持起诉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对不属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公诉案件,应当将案件退回公诉机关。第六条决定立案的,应填写立案登记表,办理立案审查批准手续,编案号,载明决定立案的时间。立案后的次日应进行案件排定,并将诉讼材料移交审判庭。第七条立案庭对再审申请(申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受理再审申请(申诉)条件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二)再审申请或者申诉的判决或裁定是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三)当事人是否提出了该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有错误的依据和理由;(四)民事案件的再审申请是否在判决或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五)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该申请(申诉)是否由本院审查;(六)申请(申诉)必备的文书和材料是否齐全。第八条再审申请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直接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再审申请(申诉)通知书》。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登记,向申请人发出《受理再审申请(申诉)通知书》。受理后三个工作日内应进行案件排定,并将再审申请(申诉)材料移送审判监督庭。第九条审判监督庭对再审申请(申诉)进行实体审查并决定是否调卷。经审查决定不予再审的,直接向申请人发出《驳回再审申请(申诉)通知书》;经审查决定再审的,到立案庭进行再审案件立案登记。第十条下列再审案件,由立案庭立案登记,于裁定书、抗诉书送达当事人后二个工作日内进行案件排定,并移送审判监督庭再审:(一)上级法院裁定指令再审的案件;(二)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的案件。第十一条本院院长直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决定再审的案件,由立案庭立案并经主管院长审核后,直接制作再审裁定书,并于裁定书送达后二个工作日内进行案件排定并移送审判监督庭再审。第十二条赔偿申请,由立案庭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不服经过公、检、法及监狱管理等部门作出的赔偿决定向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的案件;由立案庭立案后移送赔偿委员会,由赔偿委员会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赔偿,本院已确认违法的,由立案庭立案后移送本院赔偿委员会以本院的名义办理;本院未确认违法的,由立案庭移送本院有关部门以本院名义作出处理。第三章管理第十三条移送审判庭或执行庭前,诉讼费、保全费及应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和申请执行费用的核算、预收、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的报批或审批手续,由立案庭的程序法官负责办理,并报其主管院长审批。案件移送审判庭或执行庭后,诉讼费用、保全费用、执行费用的核算、预收、缓交、减交、免交的报批或审批手续,由审判庭或执行庭办理,并报其主管院长审批。应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的范围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补充规定》第一条确定。第十四条经审查符合起诉或保全条件的,原告预交足额的案件受理费或申请保全费后,方能批准立案。经批准同意缓、减、免交诉讼(保全)费的除外。第十五条当事人缓交诉讼费的应当予以立案,并将案件移送审判庭审理,由跟案书记员负责督促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逾期未经批准又不交纳的,按撤回起诉或上诉处理。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司法救助,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其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第十七条经济纠纷案件中的犯罪案件、发回重审案件发回重审后原审时未上诉一方提出上诉及再审案件(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的收费,依照《(人民法院收费办法)补充规定》第五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第四章保全管理第十八条财产或证据等保全申请,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经合议后作出裁定。第十九条当事人在起诉前或者案件尚未移送至审判庭之前申请诉前或诉讼财产、证据保全的,或对保全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由立案庭审查并作出裁定或决定,并由立案庭执行。第二十条案件移送审判庭后当事人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或对保全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由审判庭审查并作出裁定或决定,并由审判庭执行。第二十一条在本院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或解封的,或者对一审期间所作的保全或解封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由立案庭或审判庭参照本规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作出裁定或决定。第五章调查管理第二十二条民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在开庭前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或者主审法官及合议庭认为需要由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均由立案庭的调查法官负责,必要时主审法官或合议庭其他成员亦可参加。第二十三条调查取证必须严格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范围、程序的有关规定,全面、客观地进行。超出规定范围的,不予调查,并将原因或理由告知申请调查的当事人和委托调查的主审法官或合议庭。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要求法院调查取证的,或者要求法院委托有关部门鉴定、勘验、审计的,应向主审法官提交《调查取证申请书》或者《鉴定、勘验、审计申请书》,注明调查取证的目的、线索、事项和内容,由合议庭审查决定。确实需由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由主审法官填写《调查取证委托书》或《鉴定、勘验、审计委托书》,交立案庭调查法官办理。第二十五条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或合议庭认为需调查收集证据的或需委托有关部门鉴定、勘验、审计的,应填写《调查取证委托书》或鉴定、勘验、审计委托书,写明调查取证的目的、线索、事项及具体内容和要求,交立案庭调查法官办理。第二十六条立案阶段和案件审理期间,需委托有关部门评估的,暂由执行庭负责。有关手续按本规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七条立案庭的调查法官在收到主审法官或合议庭提交的《调查取证委托书》及由当事人填写的《调查取证申请书》后决定进行调查的,应在决定调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开始调查取证。调查取证结束后,应于二个工作日内将调查结果送交委托调查的法官或跟案书记员签收。第二十八条立案庭或执行庭接受鉴定、勘验、审计、评估委托的,应当在收到委托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与有关部门办理委托手续。立案庭或执行庭在收到有关部门的结论书后,应在二个工作日内送交主审法官或者跟案书记员签收。第六章排案管理第二十九条排案管理是指由专门的机构或人员确定审理或执行案件的主审法官及其合议庭成员,确定跟案书记员,确定开庭审理、询问当事人或听证的时间,确定开庭审理、询问当事人或听证的法庭的案件排定管理活动。一审、二审、再审申请申诉的审查及再审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以及执行案件,均实行案件排定。排案管理工作由立案庭的程序法官负责。第三十条立案庭的程序法官应在立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案件排定。第三十一条排定主审法官或执行法官,依照审判庭主审法官或执行庭执行法官的排案顺序与所收案件的编号顺序依序排定的原则进行。个别大案、要案报庭长或主管院长批准可专门排定。因合议庭成员遇有依法律规定需要回避的,或因岗位调整及较长时间暂离工作岗位等原因需要变更案件排定的,由审判庭庭长或执行庭庭长签发变更审判法官或执行法官通知书,并及时通知立案庭对相关案件重新排定。本条规定的大案、要案是指在全省或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群体性案件、敏感性案件等。第三十二条首次开庭日期按下列情况确定:(一)一、二审刑事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二十日内开庭。(二)民事、行政一审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开庭;二审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开庭或询问当事人。(三)涉外民事、涉外行政案件开庭的时间可以比照前项规定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立案后九十日,特殊情况除外。(四)再审申请申诉的审查听证应在受理申请申诉后的三个月内举行。各类再审案件的开庭排定适用同类一、二审案件的排定方法。第三十三条开庭日期确定后二个工作日内,立案庭的法官应当填写庭审安排表,将案卷移交跟案书记员。跟案书记员在收到案卷后五日内向公诉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诉讼参与人发送出庭通知或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并在发送工作完成后的二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送主审法官。跟案书记员负责对该案卷的全程管理,直至案卷归档或案件移送上级法院。第三十四条公开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名称、案由、开庭时间、审判法庭等信息,在开庭前三日由跟案书记员安排公告。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公告的相关工作。第三十五条因当事人申请及其他特殊原因需变更开庭日期的,由主审法官提出,经审判庭庭长审核同意后,向立案庭提交《变更开庭日期通知书》,由立案庭重新确定开庭日期。重新开庭的日期确定后三日内,由跟案书记员安排,将变更情况通知诉讼参与人及有关部门。第三十六条需再次开庭的,由主审法官向立案庭提交《再次开庭通知书》,立案庭收到再次开庭通知后按下列情况确定再次开庭日期:(一)因被告方提出反诉或者需要追加当事人的,在受理反诉或决定追加当事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再次开庭。(二)因鉴定、勘验、审计、评估或者其他原因中止审理而休庭的,在收到有关部门的结论或者决定恢复审理之日起十日内再次开庭。(三)因需调查证据而休庭的,在调查工作结束后的十日内再次开庭。(四)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未到庭或者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结束庭审的,在首次开庭时间后十日内再次开庭。第三十七条合议庭当庭直接确定再次开庭或宣判日期的,应当在休庭前明确告知各方当事人,当庭送达开庭传票、通知,并及时将需再次开庭的时间通知立案庭,由立案庭对审判法庭作出安排。第七章送达管理第三十八条诉讼文书的送达工作由跟案书记员负责。跟案书记员负责备好应当送达的诉讼文书和填妥送达回证;负责将有关送达文书和送达回证直接交付有关的送达人员;负责从有关送达人员处收回经签收的送达回证归卷。第三十九条民事、行政案件裁判文书可由跟案书记员直接送达当事人。重大刑事案件,案件性质敏感或影响大、当事人人数众多或情绪不稳定、送达时有可能引发事端的民事、行政案件,跟案书记员直接送达时,由法警负责维持秩序和安全保卫。第四十条向起诉、应诉、上诉、被上诉方送达诉讼文书,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发送。诉讼过程中追加当事人的通知书等与之相关的答辩状、反诉状等诉讼文书,应当在决定追加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发送。第八章审限管理第四十一条审限管理是指由专门的管理机构依据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对案件审理和执行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及其期限进行跟踪、警示和督办的管理活动。审限管理由立案庭的程序法官负责,各审判庭、执行庭应积极协助和配合。第四十二

1 / 13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111doc.com 三一刀客.

备案号:赣ICP备18015867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