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企业家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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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河北省企业家协会河北省企业创新职业资格培训中心冀企培字[2008]16号关于开展第二期劳动关系协调员、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行业企业家协会,各直属会员企业及有关企业:伴随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作为“一把双刃剑”在企业经营发展当中的关键作用越来越凸现:和谐的劳动关系可以助推乃至加速企业的成长发展;恶化的劳动关系可以阻碍甚至毁灭企业的正常运行。无数案例强有力证明了劳动关系是企业兴衰成败、生死存亡的决定性因素之一。因此,构建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应该是企业的永恒主题,更应该是企业家持之以恒的追求。毋庸置疑,劳动关系协调工作非同一般的管理职能,而是一项兼顾“科学性和艺术性”,并融“情、理、法”于一体的系统工程,所以需要由专业化的专门人员来承担。显然,我国企业目前普遍缺少这方面的正规化和职业化人才。为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式颁布实施了《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标准》。该标准全面、系统规定了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和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应该掌握和具备的知识和技能,并对三个级别的培训鉴定方法做了明确规定。该标准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劳动关系协调专业人员队伍的建设已经进入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必将对我国全面构建和谐企业产生积极促进作用。河北省企业家协会是我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中的一方,作为全省雇主代表组织(企业一方),与省劳动保障厅、省总工会共同为维护我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挥重要作2用。为进一步提升我省企业从事劳动关系协调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水平,并借以保证我省企业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健康进行,从人才队伍建设角度积极推进“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活动的开展,经河北省劳动保障厅批准(见附件一),河北省企业家协会会同河北省企业创新职业资格培训中心,已正式启动劳动关系协调员、劳动关系协调师的培训工作,并于8月份成功举办了首期培训班,近百人参加了培训和鉴定,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应广大企事业单位的要求,并报请省劳动厅审批,定于2008年12月7日至14日在石家庄市举办第二期劳动关系协调员、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培训班(鉴定合格者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请有关企业认真组织人员参加。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鉴定目的借助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帮助我省企业培养和造就一支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劳动关系协调人才队伍,从而对我省企业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产生积极促进作用。二、培训鉴定内容由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的劳动关系管理专家及劳动保障部门有关官员按照《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六大职业功能进行授课。授课内容注重案例分析,突出可操作性。具体内容如下:职业功能一:劳动标准实施管理;职业功能二:劳动合同管理;职业功能三: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管理;职业功能四:劳动规章制度建设;职业功能五:劳资沟通与民主管理;职业功能六:员工申诉与劳动争议处理。三、培训鉴定对象企业人力资源总监(或分管劳动人事工作的副总经理)、工会主席(或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负责人)、人力资源部经理(或人事部主任、劳人处处长)以及其他从事劳动人事管理或专门负责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高级职员。四、培训方式自学与面授相结合。自学是指学员按照预先发放的教材自主安排学习;面授是指学员集中上课学习。自学与面授总时间不少于《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相应学时数。五、培训及鉴定时间3面授培训时间:2008年12月7日-13日(12月7日报到)鉴定考试时间:2008年12月14日六、培训及鉴定等级此次针对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两个职业资格等级开展认证及培训工作。七、申报条件相关专业指:劳动与社会保障、人力资源管理、劳动经济、社会工作、法学等。——劳动关系协调员(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经本职业劳动关系协调员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2)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经本职业劳动关系协调员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劳动关系协调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经本职业劳动关系协调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2)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劳动关系协调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3)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经本职业劳动关系协调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4)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劳动关系协调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5)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劳动关系协调师正规培训达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八、鉴定方式分为理论知识考试、专业技能考核(劳动关系协调师还需要进行综合评审)。均采用百分制笔试方式,60分以上为鉴定合格成绩。九、证书颁发鉴定合格者可获得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十、有关费用4劳动关系协调员:3500元/人;劳动关系协调师:4900元/人。上述费用包括:报名费、培训费、教材费、鉴定考试费(代收)等。十一、培训地点石家庄市(具体地点另行通知)十二、其它为保证必要的自学时间,申报人员需将填写好的《培训报名回执表》(见附件二)及有关费用提前寄(汇)至河北省企业创新职业资格培训中心;河北省企业创新职业资格培训中心将据此向申报人员寄发《国家职业资格鉴定申报表》、教材及考务安排。申报人员须于2008年11月22日前将加盖公章的《国家职业资格鉴定申报表》寄至河北省企业创新职业资格培训中心,并经河北省企业创新职业资格培训中心报至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审定。各市、行业企业家协会可在本系统内开展相应组织工作,具体事宜可与河北省企业家协会培训部或河北省企业创新职业资格培训中心联系。十三、河北省企业创新职业资格培训中心(河北省企业家协会培训部):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136号417室(平安大街与和平路交叉口南行100米路西中国银行南邻)邮编:050011电话:0311-85696273,85696868,85696977,85696816,85696897,85696956,13780416798,13903310421传真:0311-85696912,85696901,85696902联系人:胡俊霞、冯蕊、岳伟青、贾兰翠、王静、崔彦会二00八年八月二十五日5附件一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同意河北省企业家协会、河北省企业创新职业资格培训中心组织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题库(卷库)开发及开展职业资格培训试点工作的批复河北省企业家协会、河北省企业创新职业资格培训中心:你们《关于建议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认证试点工作的报告》收悉,根据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在新职业中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劳社办[2007]133号)的规定,经研究,同意你们组织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的题库(卷库)开发工作。其题库(卷库)的开发建设经省鉴定中心验收后,可组织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的职业资格培训工作。请你们根据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标准和我省题库(卷库)开发要求,组织题库(卷库)开发和实施相应培训。对培训合格者,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鉴定,省劳动保障厅对鉴定合格者核发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此复二OO八年五月六日6附件二劳动关系协调员报名回执表单位名称(公章)通信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申报人姓名性别职务申报等级联系电话有关费用汇出时间年月日汇款金额元备注注:1、此表可复制2、邮局汇款:邮政编码:050011邮寄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136号417室(平安大街与和平路交叉口南行100米路西中国银行南邻)收款人:张珍或蒋蒙宁3、委托收款单位:单位名称:河北拓扑培训有限公司开户行:石家庄市华夏银行裕华东路支行账号:819400003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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