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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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第二节民法的沿革第三节民法的调整对象★第四节民法的性质第五节民法与民法学的体系第六节民法的渊源第七节民法的效力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含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所有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命名为民法的成文法《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民法通则》民法二、民法的分类三、民法与民法学P3民法是一种法律规范民法学是一种学说第二节民法的沿革一、罗马法的编撰二、19世纪民法典的编撰三、我国的民事立法三、我国民事立法1986年民法通则1999年合同法2007年物权法第三节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调整????社会关系一、平等主体理解:彼此之间不存在从属关系。即,没有权力与管理关系的存在。特点:1、法律地位平等2、平等不是等同二、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一)财产(Property)(二)财产关系(一)财产(Property)1、构成“财产”的要件2、财产的分类1、构成“财产”的要件(1)具有实用性,能满足人的某种需要(2)具有可控制性。可以为人力所支配。(3)具有稀缺性,即其存在是有限的。(4)具有合法性,法律上的财产须为法2、财产的分类一财产有体财产无体财产具有物质形态的财产不具有物质形态的财产(权利)(二)财产关系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2、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分类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财产关系平等财产关系不平等的财产关系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2、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分类P9页(1)静态财产关系又称财产归属关系,或财产所有关系是指财产在特定民事主体支配下形成的支配者与其他民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静态财产关系主要解决财产的归属问题(2)动态财产关系又称财产流转关系,是指财产由一主体向另一主体移转时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动态财产关系主要解决财产的流转问题。三、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一)人身关系的概念与种类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P10页)1、人格关系2、身份关系(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征P10页1、主体地位平等(核心特征)民法所调整人身关系的主体地位是平等的,相互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2、与人身不可分离人身关系建立在人格与身份的基础之上,人格和身份消失后,人身关系也随之消亡。3、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人格与身份本身并非财产,故因其产生的人身关系就不直接体现财产内容第四节民法的性质一、民法是私法(一)古罗马时期的标准乌尔比安:公法“有关罗马国家稳定”;私法“涉及个人福利”。(二)现代的标准1、以主体为标准。规定国家与个人关系的法为公法,规定个人与个人关系的法为私法;2、以法律关系的性质为标准。规定两个主体之间平等关系的是私法,规定权力与服从关系的是公法。二、民法是市民法我认为在人类发展的某一时期,自然国度中个人生存不再能由单一个体无力而藐小的力量来维持,原来的自然国度也就不能存在下去了,现状如不改变,人类就要消亡设计一种人类的集合体,以用集体力量来保障每一个加盟的个体和他的财产。在这一集体中,个体虽然和整体联系在一起,但依然自由如初,只听从自己的意志。协约的结果立刻就产生了加盟的集合体,而代替了参与协约的每个单独的个体,它包含了参加表决的所有个体成员。这种由其他个体加盟而成的法人实体,我们叫它城市(city),现在的称呼则是共和国或政体。三、民法是权利法(一)是因为民法以权利为本位。(二)民法规范多为授权性规范。(三)民法是以权利为中心建立起来的规范体系。第五节民法与民法学的体系商法知识产权法《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民事特别法主要民事法律民事基本法民法的体系:第六节民法的渊源一、民法渊源的含义指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包括制定法、习惯、判例以及法理。二、制定法制定法又称之为成文法,是指由国家机关制定的以文字形式表述的法律。三、习惯作为民法渊源的习惯,是指习惯法,是经有权的国家机关认可,赋予其民法规范效力的习惯。四、判例五、法理公元426年,西罗马皇帝瓦伦丁尼安三世颁布《引证法》(LawkfCitations)盖尤斯乌尔比安伯比尼安保罗莫迪斯汀六、我国民法的渊源1、制定法2、由国家权力机关认可的习惯3、判例和法理不属于我国民法的渊源第七节民法的效力一、民法效力的概念民法的效力,又称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发生效力的范围,即民法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在什么时间发生效力。民法的效力=民法的适用范围=3W(一)对人(Who)(二)空间(Where)(三)时间(When)二、民法对人的效力(Who)(一)概念民法对人的效力,是指民法对哪些人具有法律效力。我国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采取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的原则。(二)民法上的人1、自然人中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2、法人中国法人、外国法人(三)民法对人效力的具体表现1、对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自然人或设立在中国境内的中国法人及其他组织,具有法律效力。2、对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经我国政府准许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法人及其他组织,原则上具有法律效力。3、居留在外国的我国公民,原则上适用住在国的民法,而不适用我国民法。三、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Where)(一)概念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在地域上所具有的法律效力。(二)空间效力的具体表现一般而言,我国民法适用于我国领土、领空、领海。领土的延伸——视为领土的驻外使馆领空的延伸——飞行于领空以外的我国飞行器。领海的延伸——在领海外航行的我国的船舶四、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When)(一)概念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是指民法在时间上所具有的法律效力。一般来说,民法的效力自实施之日发生,至废止之日停止。(二)民法的生效时间(三)民法的失效时间(二)民法生效的时间1、公布之日起生效2、公布之日后一段时间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3月16日(三)民法失效的时间P20页1、新法直接规定废止旧法2、旧法规定与新法相抵触的部分失效3、国家机关专门颁布决议废除法律四、民法的溯及力民法的溯及力是指现在的民法规范对过去的法律事实是否有效。法律事实发生法律适用新法生效依据新法适用于新法生效之前的案件第一条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民法一般没有溯及力,但有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1998年被胁迫签订的合同,1999年以后受害人愿意履行的,是否适用《合同法》的规定??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民法基本原则概述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P21页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效力贯穿整个民事法律制度的根本规则,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内涵(一)民法基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二)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全部民法的基本准则(三)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与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四、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一)指导功能(二)约束功能(三)补充功能(一)指导功能基本原则是各项民事立法的指导原则,同时亦是司法机关司法的基本原则,对民事主体的各项活动也具有指导作用。(二)约束功能民法基本原则对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都有约束力。这就意味着民事立法不能违反民法的基本原则,法官适用民法规范不能偏离民法基本原则,民事活动违反基本原则就不受法律保护。(三)补充功能在没有相应的民法规范或者相应的民法规范无法准确适用的情况下,司法机关才可以直接适用民法基本原则处理案件。第二节平等原则一、概念平等原则的具体含义是,在民事活动中一切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二、平等原则的内涵1、民事权利能力平等。2、民事主体地位平等。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1、民事权利能力平等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平等即民事主体资格平等。2、民事主体地位平等主体之间不存在从属关系。即,没有权力与管理关系的存在。重点:民事主体地位的平等是一种动态平等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不论其民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政治面貌、文化程度、财产状况有何不同第三节自愿原则一、概念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完全的自由,意志独立、行为自主,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二、自愿原则的内涵(一)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民事权利。(二)民事主体之间自愿协商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三)当事人的意愿优于任意性规范。第四节诚实信用原则一、概念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指的是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时,应该按照诚实、善意的态度,讲究信用,恪守诺言,在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又被称为“帝王条款”。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一)设立民事法律关系时,应诚实。(二)设立民事法律关系后,应守信。第五节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一、概念所谓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就是指民事主体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使,不得超越法律所确定的正当界限,如果行使权利超过其限制,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则构成了权利的滥用,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三、构成权利滥用的要件1、当事人有权利存在2、权利人有行使权利的行为3、当事人的行为超出合理的限度第六节公平原则一、概念所谓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该本着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而司法机关在裁判民事纠纷时,也应该本着公平的观念和要求。《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三、关于“公平原则”的理解权利义务的平衡民事责任的平衡负担风险的平衡四、公平原则与平等原则的比较(一)平等原则注重的是地位的平等,而公平原则注重的是结果的公平。(二)平等原则注重的是形式上的平等,公平原则注重的是实质上的公平。第七节公序良俗原则一、概念所谓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二、公序良俗原则的内涵(一)公序公序,即公共秩序,是指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须的一般秩序。《民法通则》第58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二)良俗良俗,即善良风俗,也称为社会公共道德,它是指由社会全体成员所普遍认可并遵循的道德准则。三、公序良俗与诚实信用原则的比较(一)共同点都要求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二)不同点1、诚信原则主要适用于财产关系,特别是商品交换关系,公序良俗原则普遍适用于各种社会关系。2、诚信原则更具弹性,而公序良俗原则相对而言更加具体和明确。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概念、特征与意义一、民事法律关系:(一)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二)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规范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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