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舍建筑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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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宿舍建筑设计规范CodefordesignofdormitorybuildingJGJ36-2005J480-20051总则1.0.1为使宿舍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宿舍建筑设计。1.0.3宿舍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3基地和总平面3.1基地3.1.1宿舍不应建在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地区。3.1.2宿舍用地宜选择有日照条件,且采光、通风良好,便于排水的地段。3.1.3宿舍选址应防止噪声和各种污染源的影响,并应符合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规定。3.2总平面3.2.1宿舍宜接近工作和学习地点,并宜靠近公用食堂、商业网点、公共浴室等方便生活的1服务配套设施,其距离不宜超过250m。3.2.2宿舍附近应有活动场地、集中绿地、自行车存放处,宿舍区内宜设机动车停车位。3.2.3宿舍建筑的房屋间距应满足国家标准有关防火及日照的要求,且应符合各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3.2.4机动车不得在宿舍区内过境穿行。3.2.5宿舍区内公共交通空间、步行道系统及宿舍出入口,应按照现行的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的规定设置无障碍设施。3.2.6宿舍区内应设有明显的标识系统。4建筑设计4.1一般规定4.1.1宿舍内居室宜集中布置,通廊式宿舍水平交通流线不宜过长。4.1.2每栋宿舍应设置管理室、公共活动室和晾晒空间。宿舍内应设置盥洗室和厕所。公共用房的设置应防止对居室产生干扰。4.1.3宿舍半数以上居室应有良好朝向,并应具有住宅居室相同的日照标准。4.1.4宿舍内应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图以及明显的安全疏散标志。4.1.5每栋宿舍应在首层至少设置1间无障碍居室,或在宿舍区内集中设置无障碍居室。居室中的无障碍设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的要求。4.2居室4.2.1宿舍居室按其使用要求分为四类,各类居室的人均使用面积不宜小于表4.2.1的规定。4.2.2居室的床位布置尺寸不应小于下列规定:1两个单床长边之间的距离0.60m。2两床床头之间的距离0.10m。3两排床或床与墙之间的走道宽度1.20m。4.2.3居室应有储藏空间,每人净储藏空间不宜小于0.50m3;严寒、寒冷和夏热冬冷地区可适当放大。4.2.4储藏空间的净深不应小于0.55m。设固定箱子架时,每格净空长度不宜小于0.80m,宽度不宜小于0.60m,高度不宜小于0.45m。书架的尺寸,其净深不应小于0.25m,每格净高不应小于0.35m。4.2.5贴临卫生间等潮湿房间的居室、储藏室的墙面应做防潮处理。4.2.6居室不应布置在地下室。4.2.7居室不宜布置在半地下室。4.3辅助用房4.3.1公共厕所应设前室或经盥洗室进入,前室和盥洗室的门不宜与居室门相对。公共厕所及公共盥洗室与最远居室的距离不应大于25m(附带卫生间的居室除外)。24.3.2公共厕所、公共盥洗室卫生设备的数量应根据每层居住人数确定,设备数量不应少于表4.3.2的规定。4.3.3居室内的附设卫生间,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m2,设有淋浴设备或2个坐(蹲)便器的附设卫生间,其使用面积不宜小于3.50m2。附设卫生间内的厕位和淋浴宜设隔断。4.3.4夏热冬暖地区和温和地区应在宿舍建筑内设淋浴设施,其他地区可根据条件设分散或集中的淋浴设施,每个浴位服务人数不应超过15人。4.3.5宿舍建筑内的管理室宜设置在主要出入口处,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8m2。4.3.6宿舍建筑内宜在主要出入口处设置会客空间,其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2m2。4.3.7宿舍建筑内的公共活动室(空间)宜每层设置,100人以下,人均使用面积为0.30m2;101人以上,人均使用面积为0.20m2。公共活动室(空间)的最小使用面积不宜小于30m2。4.3.8宿舍建筑内设有公共厨房时,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m2。公共厨房应有直接采光、通风的外窗和排油烟设施。4.3.9宿舍建筑内宜在每层设置开水设施,可设置单独的开水间,也可在盥洗室内设置电热开水器。4.3.10宿舍建筑内宜设公共洗衣房,也可在盥洗室内设洗衣机位。4.3.11居室附设卫生间的宿舍建筑宜在每层另设小型公共厕所,其中大便器、小便器及盥洗龙头等卫生设备均不宜少于2个。4.3.12宿舍建筑宜在底层设置集中垃圾收集间。4.3.13设有公共厕所、盥洗室的宿舍建筑内宜在每层设置卫生清洁间。4.3.14宿舍建筑宜集中设置地下或半地下自行车库。4.4层高和净高4.4.1居室在采用单层床时,层高不宜低于2.80m;在采用双层床或高架床时,层高不宜低于3.60m。4.4.2居室在采用单层床时,净高不应低于2.60m;在采用双层床或高架床时,净高不应低3于3.40m。4.4.3辅助用房的净高不宜低于2.50m。4.5楼梯、电梯和安全出口4.5.1宿舍安全疏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规定。4.5.2通廊式宿舍和单元式宿舍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七层至十一层的通廊式宿舍应设封闭楼梯间,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应设防烟楼梯间。2十二层至十八层的单元式宿舍应设封闭楼梯间,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应设防烟楼梯间。七层及七层以上各单元的楼梯间均应通至屋顶。但十层以下的宿舍,在每层居室通向楼梯间的出入口处有乙级防火门分隔时,则该楼梯间可不通至屋顶。3楼梯间应直接采光、通风。4.5.3楼梯门、楼梯及走道总宽度应按每层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m计算,且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20m,楼梯平台宽度不应小于楼梯梯段净宽。4.5.4宿舍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7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65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4.5.5小学宿舍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5m。楼梯扶手应采用竖向栏杆,且杆件间净宽不应大于0.11m。楼梯井净宽不应大于0.20m。4.5.6七层及七层以上宿舍或居室最高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大于21m时,应设置电梯。4.5.7宿舍安全出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不应小于1.40m。4.6门窗和阳台4.6.1宿舍门窗的选用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4.6.2宿舍的外窗窗台不应低于0.90m,当低于0.90m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4.6.3宿舍居室外窗不宜采用玻璃幕墙。4.6.4开向公共走道的窗扇,其底面距本层地面的高度不宜低于2m。当低于2m时不应妨碍交通,并避免视线干扰。4.6.5宿舍的底层外窗、阳台,其他各层的窗台下沿距下面屋顶平台、大挑檐、公共走廊等地面低于2m的外窗,应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且应满足逃生救援的要求。4.6.6居室的窗应设吊挂窗帘的设施。卫生间、洗浴室和厕所的窗应有遮挡视线的措施。4.6.7居室的门宜有安全防范措施,严寒和寒冷地区居室的门宜具有保温性能。4.6.8居室和辅助房间的门洞口宽度不应小于0.90m,阳台门洞口宽度不应小于0.80m,居室内附设卫生间的门洞口宽度不应小于0.70m,设亮窗的门洞口高度不应小于2.40m,不设亮窗的门洞口高度不应小于2.10m。4.6.9宿舍宜设阳台,阳台进深不宜小于1.20m。各居室之间或居室与公共部分之间毗连的阳台应设分室隔板。4.6.10顶部阳台应设雨罩,高层和多层宿舍建筑的阳台、雨罩均应做有组织排水,雨罩应做防水,阳台宜做防水。4.6.11低层、多层宿舍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宿舍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4.6.12中高层、高层宿舍及寒冷、严寒地区宿舍的阳台宜采用实心栏板。5室内环境5.1自然通风和采光5.1.1宿舍内的居室、公共盥洗室、公共厕所、公共浴室和公共活动室应直接自然通风和采光,走廊宜有自然通风和采光。45.1.2采用自然通风的居室,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居室地板面积的1/20。5.1.3严寒地区的居室应设置通风换气设施。5.1.4宿舍的室内采光标准应符合表5.1.4采光系数最低值,其窗地比可按表5.1.4的规定取值。6建筑设备6.1给水排水6.1.1宿舍应设给水排水系统。6.1.2宿舍给水系统应满足给水配件最低工作压力,当不能达到时,应设置系统增压给水设备。6.1.3宿舍给水系统最低配水点的静水压力不宜大于0.45MPa,超过时应进行竖向分区。水压大于0.35MPa的入户管或配水横管宜设减压设施。6.1.4宿舍宜设置热水供应,热水宜采用集中制备。条件不许可时,也可采用分散制备或预留安装热水供应设施的条件。6.1.5盥洗室、浴室、厕所及居室内附设卫生间的卫生器具和给水配件应采用节水性能良好及低噪声的产品。6.1.6盥洗室、浴室、厕所、居室内附设卫生间、公共洗衣房、公共开水间应设置地漏,其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洗衣机排水应设置专用地漏。6.1.7居室内附设卫生间的用水,宜单独计量。6.1.8地下室、半地下室中低于室外地面的卫生器具和地漏的排水管,不应与上部排水管连接,应设置集水坑用水泵排出。污水集水坑应设置排气管,并应采用密闭型井盖。6.1.9缺水城市和缺水地区的宿舍,应按当地有关规定配套建设中水设施。5资料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CodefordesignofcivilbuildingsGB50352—2005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5年7月1日1总则1.0.1为使民用建筑符合适用、经济、安全、卫生和环保等基本要求,制定本通则,作为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必须共同遵守的通用规则。1.0.2本通则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设计。1.0.3民用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按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原则,正确处理人、建筑和环境的相互关系;2必须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破坏环境;3应以人为本,满足人们物质与精神的需求;4应贯彻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水和节约原材料的基本国策;5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6建筑和环境应综合采取防火、抗震、防洪、防空、抗风雪和雷击等防灾安全措施;7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人群使用,应在室内外环境中提供无障碍设施;8在国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建设,应按国家或地方制定的保护规划和有关条例进行。1.0.4民用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通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2术语2.0.1民用建筑civilbuilding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2.0.2居住建筑residentialbuilding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2.0.3公共建筑publicbuilding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2.0.4无障碍设施accessibilityfacilities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行动不便或有视力障碍者使用的安全设施。2.0.5停车空间parkingspace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室内、外空间。62.0.6建筑地基constructionsite根据用地性质和使用权属确定的建筑工程项目的使用场地。2.0.7道路红线boundarylineofroads规划的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边界线。2.0.8用地红线boundarylineofland;propertyline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2.0.9建筑控制线buildingline有关法规或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基底位置不得超出的界线。2.0.10建筑密度buildingdensity;buildingcoverageratio在一定范围内,建筑物的基底面积总和与占用地面积的比例(%)。2.0.11容积率plotratio,floorarearatio在一定范围内,建筑面积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值。2.0.12绿地率greeningrate一定地区内,各类绿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2.0.1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