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2008―A-建筑工程计价定额-说明&计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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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辽宁省2008—A建筑工程计价定额总说明一、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A建筑工程计价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依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全国同一预算定额》、国家有关现行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以及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在施工中的应用编制的。二、本定额是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体的工程建设项目及招标投标工程的计价依据。是编制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控制价或拦标价的依据;是编审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接榫的依据;是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投标报价和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是编制投资估算指标、概算(定额)指标的基础。三、本定额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四、本定额是按正常施工条件,合理的施工机械配备、施工中常用的施工方法、施工工艺和劳动力组织以及合理的施工工期进行编制的。五、本定额是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原则并结合我省实际,对项目设置、计量单位、计算规则进行了适当的补充和完善,一个定额子目就是一个清单项目。六、本定额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项工程所需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的标准。七、本定额消耗量和价格的确定:㈠人工工日1、本定额人工工日是按现行的全国统一劳动定额为基础按八小时工作制计算的,人工等级分普通工(简称普工)和技术工(简称技工),消耗量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和辅助用工。2、本定额人工工日单价为:普工40元、技工55元(其中抹灰、装饰65元)㈡材料:1、本定额采用的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均按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应的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考虑的:材料消耗量包括施工中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和零星材料并包括了施工损耗和现场内运输损耗;用量很少,占材料比重很小的零星材料合并为其他材料费,以“元”表示。22、本定额材料的场内搬运距离按300m考虑的;设备场内搬运距离为150m。3、本定额材料价格包括材料供应价(原价)、运杂费、采购保管费,不包括材料检验试验费;材料价格水平是综合取定的。4、本定额的设备与材料划分,凡定额中材料栏内已列消耗量、章节说明中说明、定额注解中明确的均为材料;上述未确定的均为设备。㈢施工机械台班:1、本定额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合理的机械设备、机械施工功效确定的,并已考虑了机械幅度差因素。2、本定额施工机械原值在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2年以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小型机械,未列入本定额机械台班消耗量,包括在《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的工具用具使用费中。3、本定额加工机械、泵类机械、焊接机械及动力机械的操作人工均含在相应定额子目的人工消耗量中;行走机械、吊装机械的司机包括在施工机械台班内。4、本定额构件吊装机械费已含在A.12措施项目垂直运输机械费中。因工程特殊情况必须使用其他起重吊装时,按相应子目另行计算,不扣除定额项目垂直运输费。本定额吊装机械项目仍不能满足吊装需要时,另编估价表。5、本定额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是按《辽宁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标准》确定的。一、本定额建筑物檐口高:是指从室外自然地坪至檐口滴水的高度。突出屋顶的电梯间、水箱间、女儿墙等均不计入檐口的高度之内。斜(坡)屋面的檐口是按自然室外地坪至斜(坡)屋面的平均高度计算。二、本定额除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台班定额已注明其适用高度外,均按建筑物檐口高度20m以下编制的:檐口高度超过20m时,另按本定额建筑物超高人工、机械降效定额项目计算。三、本定额项目中未包括材料、构件的垂直运输及构件的吊装,另按A.12《措施项目》相应定额项目计算。四、混凝土、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及各种胶泥等均按半成品消耗量以体积(m³)表示,其配合比是按现行规范规定计算的。其配合比水泥标号均为强度等级。1、商品砼价格已综合考虑了砼制作、运输、泵(泵车)送。定额中已含施工损耗0.5%。2、购买商品砼不含泵送的,现场发生泵送套用相应定额子目。3、采用现场集中搅拌砼,按商品砼相应子目换算。3十二、本定额中的石灰砂浆和混合砂浆所用的石灰是按生石灰与袋白灰的比例(2:8)综合考虑的,不得换算。十三、本定额中的砂浆、砼标号(包括骨料粒径)与设计规定不同时,可以换算。十四、本定额的砂子用量,是按含水率为零的干砂计算的。十五、相同标号的砼,本定额均按砾石低强度等级水泥取定的。十六、本定额的砼、砂浆的单价是按《辽宁省建设工程混凝土、砂浆配合比》的标准确定的。十七、本定额的工作内容中已经说明了主要的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均已考虑在定额内。十八、本定额中凡带有“()”者均为未计价材料。十九、本定额中注有“×××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以外”或“×××以上”者,均不包括×××本身。二十、本说明未尽事宜,详见各章节说明。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现批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353-2005,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1总则1.0.1为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面积计算,统一计算方法,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面积计算。1.0.3建筑面积计算应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1.0.4建筑面积计算除应遵循本规范,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2术语2.0.1层高storyheight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直距离。2.0.2自然层floor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2.0.3架空层emptyspace建筑物深基础或坡地建筑吊脚架空部位不回填土石方形成的建筑空间。2.0.4走廊corridorgallery4建筑物的水平交通空间2.0.5挑廊overhangingcorridor跳出建筑物外墙的水平交通空间2.0.6檐廊eavesgallery设置在建筑物底层出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间。2.0.7回廊cloister在建筑物门厅、大厅内设置在二层或二层以上的回形走廊。2.0.8门斗foyer在建筑物出入口设置的起分隔、挡风、御寒等作用的建筑过度空间。2.0.9建筑物通道passage为道路穿过建筑物而设置的建筑空间。2.0.10架空走廊bridgeway建筑物与建筑物之间,在二层或三层以上专门为水平交通设置的走廊。2.0.11勒脚plinth建筑物的外墙与室外地面或散水接触部位墙体的加厚部分。2.0.12围护结构envelopenclosure围合建筑空间四周的墙体、门、窗等。2.0.13围护性幕墙enclosingcurtainwall直接作为外墙起保护作用的幕墙。2.0.14装饰性幕墙decorativefacedcurtainwall设置在建筑物外墙体外起装饰作用的幕墙。2.0.15落地橱窗frenchwindow突出外墙面根基落地的橱窗。2.0.16阳台balcony5供使用者进行活动和晾晒衣物的建筑空间。2.0.17眺望间viewroom设置在建筑物顶层或挑出房间的供人们远眺或观察周围情况的建筑空间。2.0.18雨篷canopy设置在建筑物进出口上部的遮雨、遮阳蓬。2.0.19地下室basement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空间净高的1/2者为地下室。2.0.20半地下semibasement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为半地下室。2.0.21变形缝deformationjoint伸缩缝(温度缝)、沉降缝和抗震缝的总称。2.0.22永久性顶盖permanentcap经规划批准设计的永久使用的顶盖。2.0.23飘窗baywindow为房间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设置的突出外墙的窗。2.0.24骑楼overhang楼层部分跨在人行道上的临街楼房。2.0.25过街楼arcade有道路穿过建筑空间的楼房。3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3.0.1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2.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净高不足1.20m的部位不应计算面积。63.0.2单层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者,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3.0.3多层建筑物首层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以上楼层应按其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3.0.4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当设计不利用或室内净高不足1.20m时不应计算面积。3.0.5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出入口,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3.0.6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并有维护结构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设计加以利用、无维护结构的建筑吊脚架空层,应按其利用部位水平面积的1/2计算;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场馆看台下的空间不应计算面积。3.0.7建筑物的门厅、大厅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3.0.8建筑物间有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应按其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有永久性顶盖无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3.0.9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3.0.10有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3.0.11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有永久性顶盖无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7的1/2计算。3.0.12有永久性的顶盖无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3.0.13建筑物顶部有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3.0.14设有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3.0.15建筑物内的室内楼梯间、电梯井、观光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垃圾道、附墙烟囱应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3.0.16雨棚结构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超过2.10m者,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3.0.17有永久性顶盖的室外楼梯,应按建筑物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3.0.18建筑物的阳台均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3.0.19有永远性顶盖无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3.0.20高低连跨的建筑物,应以高跨结构外边线为界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其高低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3.0.21以幕墙作为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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