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和决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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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恋日花都业主委员会会议议事和决议规范依据《北京市丰台区恋日花都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为规范业主委员会会议和决议制度,特制定此制度。1.委员会会议:委员会例会议每月召开一次,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主任委员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2.委员会特别会议:由3名委员以书面或口头(以秘书记录并经提起人签字为准)的方式提出,或者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业主委员会临时会议。3.与会人数:召开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以邀请政府有关部门、物业管理企业等单位人员和产权人、使用人代表列席。4.通知:召开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提前七天将会议内容告知业主委员会秘书。秘书应当在会议召开3日前将通知及有关材料书面送达每位委员。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书面说明并在会议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表达自己的意见。5.会议方式: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以集体讨论的方式召开,不能到会发表意见的委员,应当提交书面对议题的意见和对决议的表决意见。6.决议:委员会开会讨论决议内容,以举手表决的方式确定最终结果,过半数通过有效。委员会的任何一名委员都不得以委员会的名义从事与委员会相关的事务。7.会议纪要:委员会会议按照顺序进行每次会议的记录,特别会议不另外编号,只是标明特别会议即可。委员会秘书必须做好每一次会议记录,并由会议主持人以及与会代表签字后存档。赞同、反对、弃权的意见均应记载在会议记录中。8.决议制作:业主委员会会议形成决议后,参加会议的委员应当在决议底稿或者会议纪要上签字确认。业主委员会秘书根据会议决议,制作业主委员会决议。业主委员会决议经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审查签字后,由秘书加盖印章。9.公告:业主委员会决议由主任签署,秘书实施。公告和决议应当在建筑物和小区显著位置进行张贴。不经公告的业主委员会决议,不对业主产生约束力。10.此制度的生效和修改此制度经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后生效。任何修改均需要经过业主委员会决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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