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十三章:专利制度概述、专利主体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第三编专利法第十二章专利制度概述•第一节专利制度的起源与发展•一、专利制度的起源•1474年威尼斯颁布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二、专利制度的发展•基因专利•商业方法专利第二节中国专利制度•一、近代中国专利法律思想及相关制度•二、民国时期的专利制度•三、新中国专利制度第三节专利制度的特征•1、以法律的手段实现对技术实施的垄断•2、以书面的方式实现对技术信息及技术权利状态的公开第四节专利制度的有关假说•一、自然权利说•二、报酬说•三、契约说•四、发展经济说第十三章专利权的主体•第一节发明人、申请人和专利权人•一、发明人•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如打字、制图)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发明人不要求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合作发明人: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F17‘1: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北京世纪博微科贸有限公司诉张广忠专利权权属纠纷案•根据世纪博微公司与金桥建材厂签订的联合协议,第一段写明了合同的目的、合作产品的标的,是“基于将世纪博微公司的产品无动力换气扇和金桥建材厂的产品变压排烟道配合,能够达到排除烟味和防倒风、防串烟味的最佳效果,双方签订该联合协议。”而协议第一项为“双方联营期限为十年,在联营期间双方共同研究的产品不准擅自转让,或私自伪造,如须报请有关部门核定双方共同参与”。•在当事人有歧义的情况下理解这一项约定,应当从整个合同的目的出发予以解释。在签订该份协议时,将现有技术配合,能否达到排除烟味和防倒风、防串烟味的最佳效果应当是不确定的,需要双方合作进行研究。从此意义上讲,双方签订的联合协议具有合作开发的性质。在联营期间,双方均聘请了有关技术人员参与研制工作。而且世纪博微公司在本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参与了委托检测工作和委托编制图集的工作,并支付了费用,均是履行双方合作协议的行为。•因此,涉案专利产品“自然导流式防串烟防倒灌排风道”应为世纪博微公司与金桥建材厂合作期间双方共同研制的产品,根据双方协议约定,双方共同研制的产品的相应权利应由双方共同享有。二、申请人•(一)发明人与申请人分离的原因:•1、合同:•(1)专利申请提出前的转让(非要式)•(2)专利申请提出后的转让:•F10’3: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2、继承•3、法律的直接规定:职务发明(二)外国申请人•1、在我国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2、条约或公约成员•3、互惠原则•4、非《巴黎公约》成员国在成员国领域内设有住所或真实有效的营业所•F18: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F19’1: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F19’2: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F19’3: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对被代理人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密责任。专利代理机构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内——外申请•F20’1: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F20’2: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F20’3: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本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专利国际申请。•F20’4: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三、专利权人:享有专利权的人第二节专利权的归属•一、自由发明•二、共同发明•必须有共识或合意。•反面例子:•①各自独立发明•②各自独立发明互补的部分•③申请专利的权利的转让:共同申请人而非共同发明人《合同法》•第三百四十条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F15’1: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F15’2: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蓝派压实技术(控股)有限公司诉杨世基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合作协议,由原告提供供技术、设备和经费,由被告协助有关试验,试验成果归原告蓝派公司或其指定的代理人所有。后被告将试验成果以个人名义申请专利,后又将该专利申请权转让给第三人甲。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利,诉请法院判决该专利申请权归原告享有,被告与第三人的转让协议无效。•本院认为,专利申请权的转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著录事项变更公告之日生效。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申请号为98125050.5的“冲击碾压增补路基强度与稳定”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人已于2001年7月4日变更为北京欣路特公司。2002年2月20日,蓝派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时,该专利的申请权人已为北京欣路特公司,故蓝派公司以杨世基为被告,向其主张“冲击碾压增补路基强度与稳定”专利申请的申请权,其主张权利的对象错误,杨世基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三、职务发明•我国法律对职务发明创造的规定•F6’1: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F6’2: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细则11条:•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国家海洋局天津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研究所诉牛自得专利权属、侵犯技术权益纠纷案•被告在原告工作期间从事“苦卤与氯化钾制取硫酸钾的方法”的研究工作,后被告调离并保证对于该技术保密。被告在第三人甲处由第三人乙协助从事该技术的开发,并由第三人甲对于该技术申请了专利。原告起诉被告侵权,要求确认该专利申请权属于原告。被告以该技术是在第三人处的职务发明抗辩。一审部分支持原告请求,二审维持原判。•法院意见:对“用苦卤与氯化钾制取硫酸钾的方法”的研究,是被告在原告工作期间所从事的本职工作。在此期间,被告参与了采用沉降、旋流等物理分离方法的实验研究,对筛分法亦有了解。被告调至第三人五个多月时间,即完成了“一种用苦卤与氯化钾制取硫酸钾的方法”之发明创造,且由第三人以职务发明申请并获得了专利权。该发明为被告调离原告不满一年内作出的,是与其在原告承担的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属于原告的职务发明,所获专利权应由原告持有。•被告违反了保证书中的承诺,将“苦卤与氯化钾制取硫酸钾的工艺技术”的有关技术信息用于讼争专利中,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王宗玉在讼争专利的研究中只负责组织及参与一些辅助性工作,故其要求确认对该专利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主张,不予支持。第三人持有的讼争专利的专利权,是原告的职务发明,且王宗玉对该专利未作出创造性贡献,故第三人依法不应成为讼争专利的专利权人。故此,三上诉人上诉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证据不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F16: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细则》76•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企业、事业单位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报酬,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细则》77•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的方式和数额的,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由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建议被其所属单位采纳而完成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从优发给奖金。《细则》78•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四、委托发明•《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条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F8: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二十条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发明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植物新品种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项目承担者应当依法实施前款规定的知识产权,同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就实施和保护情况向项目管理机构提交年度报告;在合理期限内没有实施的,国家可以无偿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知识产权,国家为了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项目承担者因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知识产权所产生的利益分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1 / 36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111doc.com 三一刀客.

备案号:赣ICP备18015867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