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山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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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相山区促进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暂行管理办法(讨论稿)一、总则第一条根据市、区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区政府设立促进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用以引导传统商贸流通业的提升和新兴服务业的发展,加快现代服务业核心区建设,充分发挥中心城区服务业对全区经济发展的主导作用。为加强引导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引导资金是专门用于促进我区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财政资金,2010年安排500万元,以后在区财政年度预算内安排并视服务业发展需要和财力逐年递增。第三条引导资金由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管理使用。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服务业办公室)具体负责引导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受理引导资金项目申请并审查,对引导资金项目进展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向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汇报年度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第四条引导资金根据项目安排遵循统一管理、集中使用、公开申请、规范操作、突出重点、择优扶持的原则。-2-二、支持范围和方式第五条引导资金的主要使用范围:支持和激励我区传统服务业提升改造、新兴服务业与公益性服务业的发展、重点服务业项目的引进、功能区域建设、新型业态培育,年度对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各类服务业企业等。第六条引导资金的使用方式主要有补助、奖励两种,根据项目和企业的不同特点确定使用方式:1.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投资和经营项目给予一定资金的补助。2.奖励。对于能够制定具体量化标准的项目采取一次性奖励的方式。三、申报条件和程序第七条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1.工商注册、国地税登记在相山区且按纳税口径进行统计的商贸服务企业或个体工商户;2.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和财务制度,依法经营,照章纳税;3.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良好的信用记录,有一定的资金筹措能力。第八条引导资金重点支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1.带动性强、发展前景好且符合淮北市产业导向目录和-3-服务业规划要求的重点建设项目;2.具有一定规模和品牌知名度、先进理念和先进管理技术,能实现规模化、产业化经营,形成较强竞争力,对行业发展具有示范或先导作用的项目;3.有利于吸引外来投资,提高服务业供给质量,增强集聚辐射力,提升我区经济质量和水平的现代服务业项目;4.符合规划要求的跨区域、跨行业、关联度大的服务业重大建设项目;5.有助于在扩大就业、增加地方税收等方面产生明显成效的项目。凡区级财政已设立专项资金或当年享受过区财政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服务业领域和项目(国家要求配套的项目除外),不再安排引导资金。四、项目申报、审批和资金拨付第九条引导资金每年度申报一次,申报时间:当年9月底前报送材料。由区服务业办公室受理,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区服务业领导小组审批。根据审批意见,由区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在次年初将奖励资金直接拨付给申报单位。第十条申报要求:1.符合条件的项目,项目单位填写引导资金申请表,连同有关材料报送区商务局;2.对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同一年度不予重复支持,同-4-一企业当年只能申报一类专项资金补助;3.各类新建、扩建、升级改造项目的补助,须通过项目竣工验收和在开业后方可申报。凡涉及规划、建设、环保、消防、安全等部门行政许可审批的事项,事前未办理或未能通过的,不予兑现相应的补助。第十一条申报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1.申报单位的书面申请报告;2.填写完整的引导资金项目申请表;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4.市(区)发改委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批准文件;5.企业(或事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前两年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和其它相关财务资料(复印件);6.区统计局提供相关数据证明或统计报表;7.其他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五、项目、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第十二条凡使用投资补助资金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资金。第十三条项目单位应按区服务业办公室要求,定期报告项目建设或经营情况。第十四条区服务业办公室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和监-5-督检查,组织对项目的验收,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价。第十五条引导资金由区财政局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对于当年尚未安排的引导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安排。第十六条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挪用或挤占引导资金的,由区服务业办公室采取通报批评、终止项目并追回拨款、取消三年内申报资格等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区服务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相山区促进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重点2.相山区促进服务业项目补助申请表3.相山区促进服务业项目奖励申请表-6-附件一:相山区促进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重点一、发展新型业态,培植商贸经济多极增长凡符合市商业网点规划和业态要求的新建或扩(改)建商贸服务业项目,按照标准给予项目单位相应投资补助。1、购物中心、仓储式卖场、连锁超市类项目。在新城区新建的总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且营业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最高不超过5万元。2、酒家、知名餐饮连锁门店类项目。酒家营业面积在4000平方米以上或同时就餐规模在800人以上,最高不超过5万元;国内知名餐饮连锁门店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最高不超过3万元。3、酒店项目。对新建四星级及以上酒店(以正式评定为准),按10-15万元/家补助;对建成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知名品牌连锁商务酒店,最高不超过5万元。4、汽车4S店项目。对符合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和汽车供应商设计规范要求新建的4S、2S店,最高不超过5万元、2万元;对汽车卖场、汽车专营店、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大户,最高不超过5万元。二、优化商业网点布局,构筑城乡一体现代商贸服务网络-7-1、加快城区商圈建设。按照市商业网点规划确定的市、区两级商业中心,对城区商圈中新建的符合规划的大型商业设施,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总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且建成后产权不分割出售的,待正式运营后,给予开发商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2、加快商业特色街区建设。每年安排30万元商业特色街区发展专项资金,鼓励开展特色商业街区创建工作,对经区商务局验收合格的,给予创建单位3-5万元奖励,对评为国家、省级特色街区,再增加5万元奖励。3、大力发展社区商业。(1)加快推进社区商业示范社区创建工作,对取得市、省、国家级示范社区称号的社区,分别给予5千元、1万元、2万元的补助(以上补助就高不重复享受,不同年度获得的给予补差);(2)鼓励完善社区商业服务功能。根据规范化社区商业业态配置要求,新引进网点,填补空缺业态的,给予所在社区2000元/个奖励。(3)开展社区商业示范网点评选。根据全国示范社区商业评价规范的有关标准,在辖区范围内零售、餐饮、维修、美容美发、药店、洗染、照相冲印、家政服务和再生资源利用等行业,评选若干家社区商业示范网点,实行动态管理,对当选企业挂牌并给予2000元的奖励。4、大力发展城乡连锁直营网点。鼓励商业连锁企业到社区、农村开设连锁直营网点,社区网点营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农村网点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按5000元/店标准补助。5、加快商品交易市场建设。(1)鼓励同类专业市场整-8-合归并。营业一年后,通过招租经营入驻率达70%~90%的,给予市场管理机构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2)鼓励城乡集贸市场或小商品市场改造提升。对总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最高不超过5万元。(3)鼓励国际、国内知名品牌专业市场的投资建设。对符合市商业网点规划和业态要求的国际、国内知名品牌专业市场,总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且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三、发展现代服务业,培育新增长点1、培育扶持会展业。鼓励组织举办商贸会展活动和节庆活动。会展活动标准展位在50个以上的,按展位给予承办方500元/个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节庆活动节期在3天及以上的,给予组织者1-3万元补助。2、大力发展物流业。(1)扶持发展物流企业。对符合市物流业规划在辖区投资设立的第三方物流企业,投资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40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2)支持现有物流企业改造提升。对新取得国家认定标准2A及以上的物流企业,给予每家5万元奖励;对物流企业信息系统改造项目且实际投入在150万元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助。3、努力推进电子商务发展。对实行电子化管理、电子交易且运行正常的商贸企业,其软件及配套硬件实际投资在50万元(含)-100万元的,每家最高补助3万元;实际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最高补助不超过5万元。4、完善中介服务业。新办或新引进的中介服务业企业(包括法律咨询、会计审计、工程咨询、认证认可、创意设-9-计、信用评估等),年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5、培育壮大金融业。鼓励新设金融机构。新设外资银行分支机构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新设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属于支行(一级支行)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属于异地支行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属于分行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四、培育商贸服务业骨干企业,提升服务业竞争力。1、评选商贸服务明星企业。区政府每年开展“商贸服务明星企业”评选活动,对商贸物流、餐饮住宿、休闲服务、等行业,就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税收、就业人数等方面进行综合评比,排名前列的企业将被认定为“商贸服务明星企业”,由区政府通报表彰,并给予5万元奖励。2、培育规模商贸服务企业发展。当年新增规模商贸服务企业,给予每家3万元奖励。(认定标准另行制定)3、鼓励成长型商贸服务企业发展。批发、零售企业年营业额在1亿元-2亿元(含)、2亿元以上,且环比增幅在10%以上的,分别奖励3万元、5万元;市场类企业年交易额在3亿元(含)、5亿元以上,且环比增幅在10%以上的,分别奖励3万元、5万元;餐饮企业年营业额在2000万元(含)、4000万元以上,且环比增幅在10%以上的,每家分别奖励1万元、3万元;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含)以上且环比增幅达到10%以上的其他服务企业,每家奖励3万元。五、实施商贸品牌战略,提升商贸服务发展层次。1、培育和引进商贸服务业品牌。从2010年起,凡引进总部授权的国际著名品牌(连锁)店(著名品牌目录由区商-10-务局公布)在相山辖区落户,在开业后给予引进者2万元奖励。对总部授权的国际著名品牌(连锁)店在相山辖区落户自营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对辖区企业自行经营国际著名品牌(连锁)店,并有总部授权证明,给予5万元补助。2、鼓励企业创建品牌。商贸企业新取得中国驰名商标、安徽省著名商标,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3、鼓励企业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等级评定。商贸企业新取得ISO9000、ISO18000等系列认证的,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奖励;新取得国家、省级农副产品绿色批发市场,给予3万元、1万元奖励;新取得国家金鼎级的百货商店,给予5万元奖励;新取得国家、省级绿色饭店的,给予3万元、1万元奖励;新取得国家达标大型超市的,给予3万元奖励。六、发展公共服务业,满足居民多元化需求。自2010年起新设立的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物业管理、家政服务、医疗卫生、文化体育、托幼养老及残疾人福利机构等服务业,所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本区留成部分,三年内给予50%奖励。七、其它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可实行“一企一议”、“一事一议”,不重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其它扶持政策。-11-附件二:相山区服务业项目补助申请表申请单位(盖章):申报时间:20年月日单位:万元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联系人电话Email开户银行账号单位地址类型商贸、物流、金融、旅游、会展、中介、社区服务业、文化体育、卫生及其它服务业。工商登记时间税务登记时间申报补助项目申请补助额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批准单位及文号总投资额建设时间完工(或计划完工)时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