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公路管理局差旅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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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公路管理局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我局工作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参照《烟台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暂时离开烟台市区到外地办理公务所必需的费用,其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第三条烟台市区是指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牟平区、开发区、高新区。第四条差旅费管理实行凭据报销和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第五条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无特殊情况一般不自带交通工具;要严肃财经纪律,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负担。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交通工具级别等级火车轮船(不包括旅游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副厅级及以上(含相当职务)人员软席(软卧、软座)一等舱头等舱凭据报销市直单位正、副处级以及相当职务人员;事业单位中被聘到五级、六级职员岗位的管理人员以及被聘到七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软席(软卧、软座)二等舱普通舱(经济舱)凭据报销其余人员硬席(硬座、硬卧)三等舱普通舱(经济舱)凭据报销(二)工作人员出差可以乘坐全列软席列车。其中设有一、二等软座的,符合乘坐软席条件的人员可乘一等软座,符合乘坐硬席条件的人员可乘二等软座。第七条出差人员乘坐火车,自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坐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按规定等级购买火车硬、软卧铺票。其中符合乘坐硬席条件的人员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的,可购软卧票。出差人员符合乘坐硬、软卧规定而改乘坐硬座的,按照本人实际乘坐火车硬座票价的80%计发补助费。符合乘坐软卧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照本人实际乘坐火车软座票价的40%计发补助费。其他情况不予补助。第八条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第三章住宿费第九条工作人员出差应尽量到定点饭店住宿。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为:副厅级及以上(含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600元,处级(含副处)每人每天300元,其余人员每人每天烟台市境外200元,烟台市境内150元。“其余人员”如果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其单个人员住宿费可在每天300元标准内凭据报销。第十条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第四章伙食补助费第十一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凭住宿费发票按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市境内20元、市境外50元,无住宿费发票的,单位不得发给伙食补助费。第十二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回单位后应如实申报,单位不再发给伙食补助费。经局有关领导同意,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宴请有关业务单位的,凭据按规定报销(列入科室经费考核)。凡报销餐饮费(含高速公路服务区餐饮费)的,单位也不再发给伙食补助费。第五章公杂费第十三条出差人员的公杂费凭住宿费发票按出差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标准为:市境内10元、市境外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含出租车)、通讯等支出。第十四条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出差人员报销出差所在地出租车及其他交通工具的,及报销凭证中没有提供乘坐汽车、火车、轮船、飞机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证明的,视同接待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公杂费均减半发放。单位不提供交通工具的情况下,出差人员自家中直接到达车站、机场或港口或由上述地点返回,原则上应乘坐公共汽车,但在携带贵重物品或机密资料时,以及7时前及19时后可以乘坐出租汽车,凭据报销。机关车队所属驾驶员,按规定依照车辆行驶里程领取出车补贴,不再领取公杂费。第六章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第十五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按差旅费规定执行。(一)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所在单位不再报销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注1[1])。(二)会议规定食宿自理又不交纳会务费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差旅费规定执行(注2[2])。(三)会议规定交纳会务费的,不发给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和公杂费按差旅费规定执行(注3)。第十六条凡经单位批准脱产带薪参加市境外各类非学历培训(进修)人员,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按差旅费规定执行。在培训、进修期间,培训、进修单位不给予伙食补助的,按实际培训、进修天数,每人每天发给伙食补助费10元。培训、进修单位给予伙食补助的,不再发给伙食补助费。向培训、进修单位交纳培训、进修费的,也不再发给伙食补助费。培训、进修期间不发给公杂费。第十七条到烟台市外或到烟台市区外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的人员(不包括援藏、援疆人员),在途期同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到烟台市外或到烟台市区外单位工作期间按实际在外工作天数,每人每天发给伙食补助费10元。工作单位免费安排伙食的,不再发给伙食补助费。工作期间,不报销住宿费,不发给公杂费。在当地工作期间的差旅费执行驻地规定,费用由驻地单位承担。第七章调动、搬迁的差旅费第十八条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第十九条与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l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工作人员调动同行的,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以及行李、家具等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调动工作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同住家属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同意,其以后迁移时的费用,仍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报销。被调动人员的非同住家属,经批准,迁至被调动人员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其费用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报销。第二十条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第二十一条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安置回原籍或其他地点居住的差旅费,比照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探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不发给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第二十三条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礼品、游览。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二十四条工作人员经批准到外地就医的,只报销往返交通费、住宿费,不发给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第二十五条报销的基本程序及注意事项1、出差归来后,有关人员应及时到财务科结算。2、凡出差报销,出差人员需填写《旅差费报销单》,所列项目应填写清楚。其中,大小写金额不得涂改、刮擦。报销单上填写清楚出差人数、姓名和出差事由、起讫时间及地点。如实填报伙食费及公杂费补助。经局有关领导同意,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用于有关业务单位的费用,须按规定程序签字后同时报销。3、外出参加会议,报销时须将会议通知附于报销单后,电话通知的须在出差事由中注明。按市局《机关压缩公务经费实施方案》的要求,需列入由市局承担的综合费用的,须由办公室负责人签字确认。4、一事一清,不得将数次出差费用合并一次报销。5、办理报销业务时,一般情况下请携带本人工行银联卡,由财务科通过银行POS机进行结算。第二十六条局属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并报市局备案。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局财务科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烟台市公路管理局办公室2009年7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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