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石岩公学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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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石岩公学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单位的法定名称是深圳市石岩公学,英文名称是ShenzhenShiyanPublicSchool,以下所称之“公学”即为本单位。第三条公学是经国家有权机构批准,由政府和企业在原石岩中学基础上自愿合作创办的股份合作制民办教育机构,是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第四条公学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其目的是本着科学强国、教育兴国的思想,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以人为本,培养“有道德、有理想、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为各类教育机构和社会输送合格人才;通过良好的经营管理,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同步增长;发挥股份合作制优势,探索股份合作的契约型办学模式,推动中国办学体制改革的深化与发展。第五条公学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深圳市民政局;公学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深圳市教育局和宝安区教育局。公学自愿接受深圳市教育局和深圳市民政局、宝安区教育局和宝安区民政局的业务指2导与监督管理。第六条公学的地址是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育才路8号。第七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与原举办者各方达成的合同、原董事会决议有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八条公学的举办者是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办事处(原石岩镇人民政府)、深圳冠利达实业有限公司(原深圳冠利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森帝木业(深圳)有限公司(原光大木材工业〈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妈湾电力有限公司、依波精品(深圳)有限公司(原光大依波钟表〈深圳〉有限公司)。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董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四)董事会约定的其他权利。第九条公学开办资金(人民币):84,393,466.04元。出资者: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办事处,金额:51,674,104.14元;深圳冠利达实业有限公司,金额:25,967,861.90元;森帝木业(深圳)有限公司,金额:3,938,374.75元;深圳妈湾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金额:2,250,499.75元;依波精品(深圳)有限公司,金额:562,625.50元。各方出资比例为: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办事处61.23%;深3圳冠利达实业有限公司30.77%;森帝木业(深圳)有限公司4.665%;深圳妈湾电力有限公司2.665%;依波精品(深圳)有限公司0.67%。第十条公学的业务范围:(一)办学结构:幼儿教育、小学教育、初中教育、高中教育、职业教育、出国预科教育等。(二)办学规模:公学占地面积13.2万平方米,建筑面积8.3万平方米。核准规模5,000人。(三)办学形式:公学采用全日制教学形式,实行寄宿制和走读制管理。除依法必须承担的石岩户籍人口中学阶段的教育任务外,主要面向社会招收幼儿、小学生、初中生和高中生。学习期限为幼儿园3年;小学6年;初中3年;高中3年。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第十一条公学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学的最高决策机构,决定公学的一切重大事项,并向举办者负责。第十二条公学董事会由11名成员组成,其中10名由举办者各方委派及撤换,1名由公学校长兼任。董事的委派约定为: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办事处5名;深圳冠利达实业有限公司2名;森帝木业(深圳)有限公司1名;深圳妈湾电力股份有限公司1名;依波精品(深圳)有限公司1名。第十三条董事会成员必须热心教育事业,品性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第十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聘任和解聘校长、校监和财务总监,审定和批准校长提请任免的副校长、校长助理等;(二)修改公学章程和审定公学的规章制度;(三)审定公学的总方针、发展规划、经营方案和筹建(基建)实施计划,审批校务委员会或管理部门提出的重要报告,批准公学的年度工作计划;(四)审定和修改公学的组织机构和人事计划,决定教职员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五)筹集办学经费,审查学校经营状况,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审核年度决算(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等);(六)审定批准提取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学校领导班子奖励;(七)决定年度结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办法;(八)审查通过公学的劳动合同文本、重大交易合同等;(九)决定公学资本增加、转让、分立、合并、延期、停业、中止和解散;(十)负责公学终止或期满时的清算工作;(十一)其它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第十五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主持时,可由董事长委托其他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或经代表三分之一以上权益的董事提议,可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第十六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常务副董事长2名,副董事长3名。人选由举办者各方委派及撤换。5董事长、常务副董事长、副董事长的委派约定为: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办事处委派董事长1名、常务副董事长1名;深圳冠利达实业有限公司委派常务副董事长1名;森帝木业(深圳)有限公司委派副董事长1名;深圳妈湾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委派副董事长1名;依波精品(深圳)有限公司委派副董事长1名。第十七条董事和董事长每届任期三年,经继续委派可以连任。董事长、副董事长及董事人选的更换,委派机构应书面通知董事会。第十八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代表学校签署有关文件;(四)法律、法规和公学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九条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常务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董事长行使的职责,不得委托他人代行。第二十条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其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聘任、解聘校长;(二)公学章程的修改;(三)制定发展规划;(四)审核预算、决算;6(五)公学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六)公学的分立、合并、中止、解散等其他重要变更事项;(七)公学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分支机构的设立或撤销,或组织形式的变更。第二十一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提前十天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董事会会议一般应在公学的法定地址所在地举行。第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签字(代理人出席的,由代理人签字)。董事对董事会议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公学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会议纪要经与会者签字后,连同会议期间收到的委托书一并存档,由董事会办公室专人保管,在公学存续期限内任何人不得涂改或销毁。董事会休会期间需经董事会决定的事宜,也可通过电讯及书面表决方式做出决议。按董事书面表决方式做出的决议,与董事会会议做出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董事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董事会日常事务的协调处理,董事会办公室职责由公学办公室代为履行。董事会办公室主任由公学推荐,经董事会确认。第二十三条公学设校长一人,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校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7(一)主持公学日常工作,执行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学的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报董事会同意;(三)组织和领导公学的日常建设及经营管理;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四)聘任和解聘公学工作人员,实施奖惩;(五)提请任免公学副校长、校长助理;(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七)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四条校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第二十五条校长每届任期三年,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第二十六条经董事会聘请,董事长、董事可兼任校长或学校其他高级职务。第二十七条校长必须是常驻公学住所的专职人员,未经公学董事会同意,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教育机构的中高层职务,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其他教育机构对公学的商业和教育上的竞争行为。此规定同样适用于公学的其他中高层管理人员。第二十八条公学设校监和财务总监各1名,由董事会聘任,对公学的教育教学和经营活动行使监察权,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校监和财务总监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二十九条公学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在其住所设立日常管理机构----校务委员会,负责公学日常管理。第三十条公学所有工作人员如有营私舞弊、严重失职行为8或其他严重不当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或依照公学的管理规章,可随时解聘;造成公学经济损失或触犯刑律的,追究经济责任或其他法律责任。公学中高层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聘任的其他人员,对公学负有忠诚尽责及不竞业的义务。第三十一条董事会依法应与校长、校监、财务总监签订聘任合同。校长、校监及财务总监请求辞职的,应提前90天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经董事会决议批准后,方可离任。董事会要解聘校长、校监、财务总监,也应提前9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解聘者。第三十二条董事会每年根据校长及高层管理人员贡献大小给予绩效奖励。第三十三条公学工作人员有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所述之行为的,董事会和学校可以对其给予解聘、另行安排工作岗位、调整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以及其他形式的相应处罚。第四章公学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四条公学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学的法定代表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9(五)担任因违反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七)法律、法规法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第五章学校资产、财务管理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三十六条公学资产来源:(一)举办者出资。各方出资情况如下: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办事处出资额为人民币77,641,966.04元,其中以实物形式出资45,619,300.04,无形资产32,022,666.00元,于1995年9月1日前到位,出资比例为92%;森帝木业(深圳)有限公司出资额为人民币3,938,374.75元,其中以货币形式出资3,500,000.00元,无形资产438,374.75元,于1995年9月28日前到位,出资比例为4.665%;深圳妈湾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出资额为人民币2,250,499.75元,其中以货币形式出资2,000,000.00元,无形资产250,499.75元,于1996年7月5日前到位,出资比例为2.665%;依波精品(深圳)有限公司出资额为人民币562,625.50元,其中以货币形式出资45.84112元,以实物形式出资4.15888元,无形资产62,625.50元,于1995年9月4日前到位,出资比例为0.67%。上述各方作为公学的创始人,已经依照1994年11月19日共同签署的《联合创办深圳市石岩公学合同书》之规定,投入各自的合作条件,并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定确认,出具了验资报告。深圳冠利达实业有限公司根据《联合创办深圳市石岩公学合10同书》的规定,经公学董事会1999年9月21日决议同意,该公司于1999年12月8日与原深圳市宝安区石岩镇人民政府签署《关于石岩镇政府公学股份转让协议书》,受让部分合作权益,取得公学30.77%的股权,成为公学的加入合作者。深圳市石岩街道办事处股权由92%调减为61.23%。由于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办事处已经调减合作权益,深圳冠利达实业有限公司的合作条件视为已经投入。(二)政府资助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