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管理制度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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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固定资产的保管及使用管理,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范围本规则所称固定资产包括土地、房屋及建筑物、机械设备、运输设备、马达仪表、工具、什项设备(各公司自分事务性什项设备及机电性什项设备)等。第三条会计科目列帐原则前项固定资产,耐用年数在二年以下,不具生产性,未超过一定金额者(各公司自订)应以费用科目列帐,而不得以固定资产科目列帐。第四条管理部门固定资产按下列类别,由各公司指定部门负责管理,其管理及保养细则由各公司管理部门会同使用部门自行制定之。(一)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事务性什项设备由总部门负责管理。(二)机械设备、马达、仪表、机电性什项设备由工务部门负责管理,但得视实际需要归由性质相关部门管理。(三)工具由资材仓库负责管理。第五条编号固定资产取得後,即归管理部门管理,并会同会计部门依其类别及会计科目统驭关系,予以分类编号并贴粘样签。第六条移交人员移交时,对於固定资产应依人事管理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定详列清册办理移交。第七条增减报告会计部门应于次月15日前就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机械设备、机电性什项设备等专案编制固定资产增置表一式三联送管理部门核对,并填列异常或更正内容後,第一联管理部门留存,第二联送返会计部门自存,第三联送使用部门留存,采用电脑处理报表代替之。第八条盘点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会同会计部门每年盘点一次(不含工具、马达、仪表、事务性什项设备)。另应于每季就固定资产的专案中根据登记卡册,每一类别至少抽点十项,盘点後应填造盘存单一式三份注明盈亏原因,一份自存,二份呈报(总)经理核决後一份送会计部门,一份送总管理处总经理室备查。管理部门对於盘盈或盘亏除应专案叙明原因呈核外,并应依增置或减损的规定办理手续。第九条增置、营造、修缮处理固定资产的增置、营造、修缮应分别依照材料管理办法、工程修造发包事务处理规则及营建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增置及登记第十条增置手续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机械设备、机电性什项设备等固定资产於增置验收後,使用部门(土地、房屋及建筑物由总务部门)应即填写固定资产增加单一式三联经会管理部门签章後,送会计部门填注购置金额、耐用年限、月折旧额,第一联送管理部门转记入固定资产登记卡,第二联由会计部门自存转记入固定资产登记卡,第三联送使用部门留存。会计部门应每月与管理部门核对固定资产登记卡的记载事项,如有缺漏事项应即通知补正。第十一条受赠处理固定资产因其他公司拨入,捐赠而取得者,应填明价格,如原价无法查得或根本无原价者,得由管理部门会同会计部门予以估列,并按第十条固定资产增置手续办理。第十二条登记土地、房屋及建筑物等不动产取得所有权後,由总务部门统一办理产权登记後,转记入房屋、土地登记卡,变更时亦同。第十三条保险固定资产应依关系企业财物保险事务处理程式的规定办理保险。□移转、闲置及减损的处理第十四条资产移转处理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机械设备、机电性什项设备等固定资产在公司内相互拨转时应由移出部门填写固定资产移转单一式四联会管理部门签章後,送移入部门签认(管理部门不同时,要加印一联会移入管理部门同时签认),第一联送管理部门(管理部门不同者,影印联送移入管理部门转记入固定资产登记卡),第二联送会计部门,第三联送移入部门,第四联送移出部门。其出入厂区应另填移转交运单,一式六联。第一联托运部门自存,第二联托运部门转送会计部门暂存凭以核对第三联,第三联至六联出厂时经守卫签注时间、车重後,第三联由守卫暂存,於翌晨转送托运部门的会计部门,经与第二联核对无误,於一日内转送收料部门的会计单位凭以核对收料;第四、五、六联由承运商随同物品出厂、入厂时经守卫签注入厂时间、车重後入厂,经点收後第四联由收料部门存查,第五、六联经守卫签注出厂时间、车重後,第五联由承运商暂存凭以申请运费,第六联由守卫暂存,於翌晨转送收料部门的会计部门与第三联核对。第十五条资产送修处理固定资产固故须送厂商修复时,应依照工程修造发包事务处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于送修时由工务部门或管理部门开具料品交运单一式六联,第一联经办部门自存,第二联送会计部门,第三联由守卫室暂存于次日转送会计部门,第四、五、六联交承运商运同物品出厂,第四联交收料厂商暂存供做物品回厂交货的凭证,经办部门於验收後转交会计部门核销,第五联供申请运什费,第六联由收料厂商签收并送回经办部门。第十六条出租或外借处理固定资产出租或外借,管理部门应先会同会计部门後按序呈(总)经理核准後始得办理,并应制定契约,副本送会计部门以备核对,契约内容应包括修缮保养及税捐负担、租金、运什费、归还期限、保持原状、附属设备明细等,其出入厂区应另填料品交运单一式六联,并依第十五条流程的规定办理。第十七条减损处理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机械设备、机电性什项设备因减损拟报废者,应由使用部门填具固定资产减损单一式四联,注明减损原因,送管理部门及会计部门签注处理意见後呈报(总)经理,经核准後,第一联送管理部门转记入固定资产登记卡,第二、三联依处理意见办理後连同该废品送资材仓库签收(盘亏部分免办缴库),第二联连同有关资料送会计部门据以向主管机关办理报备,抵押权变更及解除保险等手续,第三联自存。该减损资产因体积巨大必须就地处理或拆除时,则第四联送委托部门凭以办理,惟减损资产於拆移前,或拆移後无法缴库时,管理部门或使用部门应妥为保管,上项减损资产已缴库者由资材仓库保管处理,其无法缴库而决定标售时,其处理流程依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第十八条本规则经呈决策会通过颁布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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