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区域并网安评中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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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区域并网安全性评价中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北监管局二〇〇八年一月1华北区域并网安全性评价中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华北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和华北电监局《华北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实施细则》,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华北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第三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北监管局、太原电监办、济南电监办(以下统称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对参与所辖区域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的中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并对中介机构的并网安全性评价活动进行监督。第四条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审查和公布所在辖区符合要求的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中介机构名单。太原电监办、济南电监办应当将各自辖区符合要求的中介机构名单抄送华北电监局。第五条并网安全性评价中介机构按照自愿申请加入的原则,填报《华北区域并网安全性评价中介机构申报表》,并提供有关资料的复印件,书面向电力监管机构提出申请,经所在辖区2电力监管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在该辖区内开展并网安全性评价活动。未经相关电力监管机构审查同意,中介机构不得在该辖区内开展并网安全性评价活动。第六条参与华北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的中介机构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遵守《华北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实施细则》规定,自觉接受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要求,具备并网安全性评价经验和能力,熟悉本区域电网安全运行情况和技术特点,能够独立开展并网安全性评价活动;(三)能够严格遵守和履行与发电厂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按照委托工作范围从事并网安全性评价活动;(四)能够按规定出具并网安全性评价报告,评价结论做到公正、客观、真实、完整、准确;(五)服务周到,收费合理。第七条电力监管机构对在辖区内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活动的中介机构进行动态管理,定期对中介机构的资质情况和工作情况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或者存在严重问题的的中介机构终止其在辖区内开展并网安全性评价活动的资格,对工作优质高效、成绩突出的中介机构予以表扬。3第八条中介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华北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实施细则》的各项规定和要求,逐条对照辖区电力监管机构颁布的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进行现场评价工作。第九条中介机构应当积极协助电力监管机构和有关电力调度机构,配合做好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的辅助工作。第十条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华北区域并网安全性评价专家库,并将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名单及基本情况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中介机构应当对并网安全性评价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每3年对安全性评价专家进行一次全面审核,并做必要的调整和更新。专家库调整情况应当及时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第十一条入选并网安全性评价专家库的专家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相关电力专业技术职称;(二)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专业经验,熟悉并网安全性评价程序、标准及电力行业相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三)工作认真,责任心强,做到独立、公平、公正;(四)有较好的文字和语言表达能力;(五)身体健康,适应现场查评工作。第十二条中介机构根据需要从并网安全性评价专家库中选取专家组成评价组,开展并网安全性评价现场查评工作。中介机构对参与现场查评的人员做好组织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4中介机构确定的并网安全性现场评价组专家名单,应当提前报电力监管机构审核。第十三条中介机构进行现场评价前,应当制定详细的评价方案,评价后撰写评价报告,按规定及时完成《华北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评价报告审批表》,报电力监管机构审核批复。中介机构要对评价报告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并妥善保管有关资料,以备查验。第十四条中介机构提交的评价报告如果存在严重问题,电力监管机构将给予通报批评,一年内评价报告出现2次严重问题的,电力监管机构将暂停该中介机构在辖区内的评价资格。第十五条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中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电力监管机构将取消其在辖区内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活动的资格,影响恶劣的,报请国家电监会在全国范围予以相应处罚。第十六条对于在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中成绩表现突出或作出突出贡献的中介机构、评价人员等,将给予表彰。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5华北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中介机构申报表编号:机构名称机构办公地址机构单位性质注册法人通信地址邮政编码机构资质等级主要业务范围资质发证机关资质证编号主要负责人联系电话及手机工作联系人联系电话及手机电子信箱传真并网安全性评价专家库是否建立专家库是否已完成备案并网安全性评价专家库专家人数从事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年数从事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的专业技术能力和人员组织情况:(可另页):从事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业绩(可另页):本单位申请在本辖区内开展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符合《华北区域并网安全性评价中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并网安评中介机构的基本条件,提供的各项资质、执照等(见复印件)真实可靠,具备在进行华北区域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的能力,执行《华北区域并网安全性评价中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各项规定,在本辖区内的并网安全性评价活动接受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法人代表签字:单位公章:年月日备注:注:企业单位执照、资质材料等复印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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