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公社制度与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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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的合作社和人民公社实践1、解放初的合作社(1)互助组的问题经过土地改革,贫苦农民获得了土地,破天荒地成为土地的主人。但是,多数农户处于极其贫困的状态,首先是生产资料普遍不足,其次是单干的生产力太低,常常因此误了农时。并且,身单力薄家底穷的个体农民也难以经得起旱涝天灾。与贫下中农的艰难境况相反,一些富裕中农,靠手里的车辆、牲畜,卖套、跑运输、揽买卖,有的开始雇工、买地,争先恐后向富农阶层迈进。在此背景下,许多贫下中农在共产党干部的带领下,走上了互助合作的道路,逐渐摆脱了困境。但是,互助组不能克服集体劳动和个体经营的矛盾。首先,互助组种植什么作物,种多大面积,种在哪个地块,都是由各户自己决定的。而各户为保障自给、倒茬轮作和防备歉收,往往在一块地里种植多种作物,土质不能完全适宜,土地也得不到合理利用。因此,增产受到限制。而且互助组内集体副业规模不大,甚至没有副业,因此,由集体劳动提高劳动效率而节省出来的劳力,也得不到充分利用。此外,由于互助组没有改变一家一户的基本经营方式,本身生产规模小、资金缺,根本不可能采用新技术,使用新农具,也无力添置较多的生产资料,仍是按老办法种地,无法实现更大幅度的增产增收。如遇较大的自然灾害,也无力抗御。只有把土地合并到一起,集体劳动,成立合作社,才有可能走上共同富裕的道路。(2)初级合作社初级合作社是在互助组的基础上,以个体农民自愿组织起来的经济组织,实行土地入股,耕畜、农具作价入社,由社实行统一经营;社员参加集体劳动,劳动产品在扣除农业税、生产费、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用之后,按照社员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及入社的土地等生产资料的多少进行分配。1953年初级合作社发展到15053个,参加的农户27.2万户;最多时(1956年1月),达到139.4万个,参加的农户5903.4万户。后来,初级合作社大量转变为高级合作社。1956年底,全国75.6万个农业合作社中,还有初级合作社21.6万个,到1957年仅存3.6万个。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主要特点是土地入股,统一经营,统一分配。社员入股土地主要包括:①耕地;②经过户主同意入社的特殊土地(如藕池、鱼塘、菜地等);③社员同意交社开垦的私有荒地。为了照顾社员种植蔬菜等生活消费品的需要,合作社划出不超过总土地量5%的土地分给社员使用。入股土地折股办法:①按照土地在平常年景可能达到的产量(根据土地实际产量和土地好坏、耕作难易、位置远近等条件评定)折合成标准亩数计股;②按照当年的实际产量折合为标准亩数计股;③按照查田定产的税收负担亩数计股;④按照土地自然亩数计股。入社土地中,已投入农业生产的,均可取得报酬;附属于土地的私有生产设施(如水利设施)亦可通过土地报酬形式得到补偿(或单独补偿);交合作社开垦的社员私有荒地,两三年后可取得土地报酬。土地报酬的数量一般由合作社议定固定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农业劳动的报酬。在土地产量不稳定,难于议定土地报酬的固定数量时,则采取分成报酬的办法或其他办法。社员的其他生产资料,如役畜(耕种用的马、牛、骡、驴等)、大型农具(犁、新式犁、马拉农具、水车、风车、抽水机等)、农业运输工具(车、船等)、成片林木、成群的牧畜等,一般都交由合作社统一使用或经营。对入社的耕畜采用三种办法:①私有、私养、公用,即社员私有,私养,由合作社租用;②私有、公养、公用,即社员私有,由合作社统一喂养、统一使用,给畜主以适当的报酬;③共有、公养、公用,即由合作社作价收买,转为公共所有。对社员私有的大型农具和运输工具,由合作社租用或折价归社。对社员成片林木,如果园、茶园、桑园、桐山、竹林等,交合作社统一经营,但仍保留私人所有权,由合作社付给合理报酬。对社员大型非农业工具和设备,合作社根据农业生产需要而租用的,付给所有者合理报酬。初级合作社劳动组织的基本形式是生产队。生产队之下多按生产需要再划分若干临时性生产组。有些规模很小的合作社不设生产队,只设生产组。生产队在组织上多为常年固定性的,除了劳动力相对稳定外,牲畜、农具和土地一般也常年固定。社员除参加集体生产劳动外,还可经营家庭副业。家庭副业生产工具、零星树木、畜禽和生活资料等归社员私有。初级合作社每年的收入实行统一分配,扣除当年生产费用外,还要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和公益金。社员消费部分主要实行按劳分配,并对社员入股的土地和尚未公有化的其他生产资料付给报酬。分配次序为:①交纳农业税;②扣除生产费;③提取公积金、公益金;④支付社员土地、林木、牧畜报酬和租种土地的租金;⑤扣除前四顶支出后的剩余部分,按劳动日分配给社员。初级合作社的最高管理机关是社员大会。《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规定:社员大会行使以下职权:①通过和修改合作社章程;②选举和罢免合作社主任、管理委员会委员、监察委员会主任和委员;③决定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入社的报酬、股份基金的征集、全年收入的分配;④决定生产计划和预算、各种工作定额和各种工作定额所应得的劳动日、对外签订的重要合同等;⑤审查和批准管理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⑥通过新社员入社;⑦决定对社员的重大奖励和处分,决定开除社员;⑧决定合作社的其他重大事务。社员大会选出的管理委员会管理社务,并选出社主任负责日常工作。(3)高级合作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在一些较早进行土地改革和互助合作运动开展比较广泛的华北、东北地区,在初级合作社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少量高级合作社。1955年发展到500个,参加农户为4万户。1956年底猛增到54万个,参加农户11945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96%以上。在高级合作社数量迅速增加的同时,合作社的规模通过合并也明显扩大,1957年全国平均每社为158.6户。高级合作社对农民私有化的土地实行无偿转为集体所有。社员土地上附属的塘、井等水利设施,亦随土地转为集体所有。如果这些水利设施是新修的,本主还没有得到利益,由高级合作社适当偿付本主所费工本。为了满足社员日常生活需要,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抽出一部分土地(称“自留地”)分给社员个人种植蔬菜,其数量根据合作社土地资源多少,按家庭人口规定,一般不能超过当地每人平均土地数的5%。入社的大牲畜、大农具和非农业工具有偿转归集体所有。其办法是按当时当地正常价格定价,分期偿还。社员私有的成群牲畜,一般也按当地当时的正常价格作价转为集体所有。对林木的处理办法:①少量零星的树木,仍归社员私有;②幼林和苗圃偿付一定工本费后转归集体所有;③大量的成林的果树,茶树,竹林,桐树,漆树和其他经济林,根据入社后收益的大小,经营的难易和栽培工本费作价,转归集体所有;④成片的树林,根据材积分等作价,转归集体所有。高级合作社建立初期,生产资金的主要来源是社员入社交纳的股份基金,一般由社员按耕地或劳动力分摊,不记利息,不能随意抽回。资金的另一个重要来源是从每年收入中抽取的公积金和公益金。此外,合作社还鼓励社员向合作社投资,按信用社存款利率付给利息。高级合作社内部建立适应生产需要的劳动组织,其基本单位是生产队。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通常是把劳动力,土地,耕畜,农具固定给生产队使用;有的还对生产队实行包工、包产和超产奖励的责任制度。为了鼓励生产队节约生产费用,降低生产成本,有的还把包投资(或叫“包财务”,“包成本”)作为生产责任制的重要内容之一,形成了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时期实行的包工、包产、包成本和超产奖励制度,再加上劳动力、土地、耕畜、农具固定给生产队使用的制度,统称为“三包一奖四固定”制度。高级合作社大多设立大田生产队;有的还根据其生产经营情况设立专业性生产队,如畜牧队,林业队,副业队等。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用于分配的收入称为“总收入”,是生产过程完成后能够进入分配的产品部分(不包括尚未收获的越冬作物,正在饲养的幼畜,肥猪和正在培育生长的苗木和树木等)。总收入的分配办法是:首先扣除下一生产周期所需要的生产费用和管理费用,其余部分在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分配。交给国家的是税金,集体留用的是公积金、公益金,其余部分按工分分配给个人,作为社员个人的消费基金。高级合作社的公积金属扩大再生产的积累基金,用于兴修水利,改良土壤,购置农业机械,修建生产性用房等。公益金属集体消费基金,用于合作社卫生保健事业,文化教育事业以及扶助丧失劳动能力的社员等。《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农业生产合作社对于缺乏劳动力或者完全丧失劳动力,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寡、残疾的社员,在生产上和生活上给以适当的安排和照顾,保证他们吃、穿、柴火的供应,保证年幼的受到教育和老者死后安葬,使他们生养死葬都有依靠。”高级合作社实行按劳分配。合作社全年收入的实物和现金在缴纳国家税金、扣除本年度消耗的生产费用、公积金和公益金以后,按照“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在社员之间分配。高级合作社的最高管理机关是社员代表大会。由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选出管理委员会管理社务,选出监察委员会监察社务。并选出主任、副主任负责日常工作。2、人民公社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是中国共产党在1950年代后期全面开展社会主义建设中,为探索中国社会主义建设道路所作的一项重大决策。1957年冬和1958年春,全国农村大搞农田基本建设,一些地方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在修水库、造林、抗旱中搞起了大协作。1958年3月,中共中央政治局成都会议通过了《关于把小型的农业合作社适当地合并为大社的意见》,意见指出:“为了适应农业生产和文化革命的需要,在有条件的地方,把小型的农业合作社有计划地适当地合并为大型的合作社是必要的。”会后,河南省遂平等县和信阳专区出现了小社并大社热潮,有的地方办起了人民公社。8月2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在北戴河举行扩大会议,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会后,全国开始了人民公社化运动。到10月底,有74万个农业合作社改组成2.6万多个农村人民公社,参加人民公社的农户有12000多万个,占总农户的99%以上,全国农村基本上实现了人民公社化。1958年12月10日,中共中央在《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中,提出人民公社应当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制度。公社的管理机构,一般可以分为公社管理委员会、管理区(或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1959年3月3日,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人民公社管理体制的若干规定》(草案),提出以相当于原来的高级社(即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管理区(或生产大队)或生产队作为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1960年11月3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规定以生产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是人民公社的根本制度。1962年2月13日,中共中央又发出《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指出人民公社宜于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实行以生产队为基础的三级集体所有制。1962年9月27日,在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上通过的《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再一次肯定了人民公社这种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的组织。人民公社既是生产组织,也是基层政权。国家每年都为每个公社下达生产任务指标,公社将指标遂层下达。社员参加集体生产劳动,除了分得口粮之外,按照各人所得劳动工分取得劳动报酬。社员可种植少量自留地和经营少量家庭副业。1978年中国开始“改革开放”。1984年底,人民公社全部被乡或镇取代。而商业性质的供销合作社,随着人民公社的取消而衰落,后来基本被个体或者私营的商业所代替。3、当代的合作社中国人大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并于2007年7月1日施行。为配合该法的实施,国务院于2007年5月28日公布《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这些法律法规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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