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规定20160901执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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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江南大学校长办公室文件江大校办〔2016〕32号关于印发《江南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学院(单位)、各部门:《江南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已经学校2016年第8次校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校长办公室2016年8月28日—2—江南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的要求,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差旅费是指出差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因公出差所发生的国内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第三条学校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应按规定报经学院(单位)、部门有关领导或项目负责人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或业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第四条差旅费使用和管理职责如下:出差人对差旅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出差人应了解并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差旅费管理办法,依法、据实报销差旅费。各项目负责人对使用本项目经费的差旅费承担审批监管责任。各学院(单位)、部门承担其他事项的审批责任。—3—财务处负责差旅费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依据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及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实施差旅费报销管理和服务。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五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汽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第六条出差人员乘坐城市间交通工具应不超过以下标准:(一)符合第一类差旅费标准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二)同时在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两类岗位上任职的人员,可以按照“就高”原则选择差旅费标准。(三)各类人员级别以学校人事处认定为准。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同意后报人事处、财务处备案执行。标准对应人员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轮船(不包括旅游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一类1.院士、其他相当于院士的学者;2.三级及以上管理岗位人员;3.55周岁(含)二级及以上教授。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一等舱头等舱公务舱凭据报销二类1.高级职称人员(含副高);2.五级及以上管理岗位人员。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二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三类其余人员(含学生)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三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4—(四)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原则上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对于乘坐高于规定等级的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实际购买票价和自身对应等级全价票“孰低”的原则报销。由于任务紧急、保密要求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出差人员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的,提交书面说明,经所在学院(单位)、部门领导签字同意,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可实报实销。(五)出差人员乘坐全列软席列车时,原则上乘坐软座,但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乘坐软卧,按照软卧车票报销。第七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工作、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第八条因发生城市间交通费用而产生的订票费、签转或退票费、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等相关费用可以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第三章住宿费第九条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入住宾馆、饭店、招待所等发生的房租费用。第十条学校参照国家有关文件制定《江南大学国内差旅住—5—宿费标准》,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定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住宿标准见附件)第十一条住宿费须根据职级按江南大学差旅费住宿费标准限额内执行,实行凭票据限额报销的办法,原则上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因特殊原因,出差人员超标准住宿的,提交书面说明,经所在学院(单位)、部门领导签字同意,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可实报实销。第十二条对于参加其他单位举办的会议和培训,举办方统一安排住宿且费用自理的,凭举办方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住宿费。第十三条对没有住宿费发票的,以下情况可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一)受邀参加学术会议、其他单位举办的培训,会议通知或培训通知上写明由主办方承担住宿的。(二)由接待单位提供住宿,接待方提供有效住宿证明。(三)其他实际发生住宿未能取得住宿费发票或住宿证明的,出差人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填写《江南大学出差其他事项审批表》,经项目负责人及学院(单位)、部门审批同意。第四章伙食补助费第十四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出差人员在临时出差期间给予—6—的伙食补助费用。第十五条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包干使用,按自然天数(日历)包干发放。发放标准除西藏、青海、新疆为120元/人·天外,其余地区均为100元/人·天。对于参加会议和培训,通知上注明举办方承担伙食费用的,发放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通知上未注明举办方承担伙食费用的,按照出差自然天数发放伙食补助费。第十六条接待单位协助安排就餐的,出差人员应当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应的伙食费。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接收凭证(不作报销依据),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接待单位的招待费支出。第五章市内交通费第十七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临时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第十八条出差期间的市内交通费采取包干使用和实报实销两种方式,出差人员同一次出差只能两者选其一。采取包干方式的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不再报销票据。选择市内交通费凭票实报实销的,不再发放包干补助。对于参加会议和培训,通知上注明举办方承担市内交通的,发放或凭票报销在途期间的市内交通费;通知上未注明举办方承担市内交通的,按照出差自然天数发放或凭票报销市内交通费。—7—第十九条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接收凭证(不作报销依据),收取的市内交通费用于抵顶接待单位的车辆运行支出。第六章报销管理第二十条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原则上应在6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须提供《江南大学差旅费报销单》,差旅费报销单上负责人签字视同出差审批。并附机票、车船票、住宿发票、市内交通费票据等报销凭证,住宿费、机票等支出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银行卡或对公转账方式结算,报销时应提供刷卡凭条或网银支付记录。各项差旅补助必须打到出差人员本人银行卡上,不得代领代发。购买机票应优先购买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我国航空公司航班优惠机票。不在同一时间段出差,需分别填写不同的差旅费报销单。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缴纳的会议费和培训费),应连同当次差旅费同时报销,事后不予补报。第二十一条教职工出差,校级领导由党办、校办主任代为签批;学院及直属单位的党、政互签审批,副职由正职审批;机关处级干部正、副职互签审批;其他人员由正职审批;项目组成—8—员出差,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本人出差,由所在学院(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批。第二十二条学校在职人员、在校研究生和参与科研项目的本科生、离退休人员等因工作需要出差,均可按本办法规定的相应标准报销。教职工单趟出差累计天数超过15(含15)天、本科生因参与科研活动出差,须填写《江南大学出差其他事项审批表》,经项目负责人及本人所在学院(单位)、部门审批同意;研究生单趟出差3天以上的,登录研究生管理系统,填写相关表格,由研究生院审批盖章。第二十三条教职工借调、借派、外出(境内)进修、各种学历、学位教育及考试等,按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后的规定报销差旅费、发放补助。第二十四条教职工国内探亲差旅费报销按以下规定执行:(一)探亲差旅费由所在学院(单位)、部门审核确认后报人事处核准办理。(二)探亲乘坐交通工具仅限长途汽车、火车硬座和高铁/动车二等座。(三)探亲途中市内交通费可按起点站至终点站的直线公交车费报销,出租车费自理。(四)因限于交通条件必须在中途转乘车、船并在中转地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按“其他人员”出差住宿标准凭据报销一天住—9—宿费。(五)已婚职工每四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含车船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在本人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的30%以内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校承担。职工每年一次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每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含车船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由学校承担。(六)探亲期间的伙食补助费、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等,均由本人自理。第二十五条出差途中各段行程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应保持连续、完整。如不完整,原则上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如因特殊情况导致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不连续或不完整,且申请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的,分以下情况处理:(一)对方负担城市间交通费用且能提供相关会议通知、培训通知、邀请函或对方出具有效证明的,可按规定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二)其他情况,须填写《江南大学出差其他事项审批表》,经经项目负责人及学院(单位)、部门审批同意后,可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第二十六条对参加校外其他单位举办的会议、培训,凭会议、培训通知和确定的收费标准据实报销会议费、培训费。第二十七条确因工作需要自备交通工具出差,须填写《江南大学出差其他事项审批表》,经项目负责人及学院(单位)、部—10—门审批同意。出差期间不发放市内交通补助,不报销市内交通费票据。确因横向科研活动的需要自备交通工具出差,须填写《江南大学出差其他事项审批表》,经项目负责人及学院(单位)、部门审批同意后,可在相应的横向科研经费中据实报销此期间的加油费(含出差前一天)、过路过桥费,出差期间不发放市内交通补助,不报销市内交通费票据。租车出差,可凭学院(单位)、部门盖章的协议、租车发票及费用清单据实报销,租车期间不发放市内交通补助。学校派车出差,可凭派车单据实报销,派车期间不发放市内交通补助。由于自备交通工具或者租车所引起的安全等问题,由出差人员承担。第二十八条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私前往其他城市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发放天数扣除因私前往其他城市的天数。第二十九条确因工作业务需要邀请学者、专家或有关校外人员来校开会、交流、访问及业务指导或赴外地参加调研,可按以下情况对照学校相应标准报销差旅费,均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一)邀请来校开会的,可按《江南大学国内会议费管理办—11—法》的相关规定执行。(二)邀请来校交流、访问及业务指导或赴外地参加调研的,可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除科研经费外,报销时须附学院(单位)、部门盖章的邀请函或《江南大学出差其他事项审批表》。第七章监督问责第三十条学校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自觉接受学校有关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第三十一条学校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应对各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一)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第三十二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12—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一)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的;(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五)转嫁差旅费的;(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有前款所列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