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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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申请书申请人:被申请人:彭贤虹、女、汉族、1992年8月22日出生,户籍: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顺城北路40号1栋1单元401室,现羁押于上海市青浦区看守所。申请事项一:恳请贵局对犯罪嫌疑人彭贤虹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事实和理由:犯罪嫌疑人彭贤虹因涉嫌寻衅滋事被上海市青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上海市青浦区看守所。申请人系犯罪嫌疑人女儿,现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具体理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邢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申请人认为,对本案犯罪嫌疑人可以变更为取保候审。一:被申请人(犯罪嫌疑人)彭贤虹寻衅滋事被贵局予以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上海市青浦区看守所。因当时,被申请人被人辱骂后,由于受害方言语上的侮辱,致使被申请人非常生气,未考虑到其他因素,一时失去理智,与对方发生口角,导致受害人轻微伤,犯下严重错误。二、被申请人的行为虽较严重,但社会危害不大,担在案后有悔过表现,且投案自首。现在受害人已收到申请人的赔偿,也出具了相关谅解书。表示对彭贤虹行为予以充分谅解。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家庭情况困难。被申请人的收入为家庭生活的唯一来源,又无其他收入,如今犯下如此错误,实属不该,望从轻处理此事。鉴于以上情况,申请人认为对被申请人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不会发生社会危害性。为此,申请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局为犯罪嫌疑人彭贤虹申请取保候审,申请人愿提供担保,保证犯罪嫌疑人随传随到。此致上海市青浦区公安局申请人:(签字)身份证号码:申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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