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租赁合作经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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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成都有限公司商场租赁合作经营合同甲方:有限公司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真诚合作的宗旨,经充分协商,就双方在成都伊藤洋华堂有限公司经营场地内开展经营合作一事,达成共识,签订本合同。具体内容如下:第一条合作方式、经营范围经营场地:甲方同意将成都伊藤洋华堂的部分经营场地租用给乙方经营使用,乙方选择下列类型的店铺(类型区分详见附件四)在甲方商场经营(在所选项□划勾):I类型:一般店铺(非制作、加工类,用电3KW以内、简单给排水)□II类型:特殊店铺(制作、加工类,用电3KW以上,给排水、抽排、用气)□III类型:FF店铺(统一风格、面积小于35㎡)□经营场地之详细建筑位置、使用范围以附件一《合同条件书》以及附件三《经营场地平面图》中红线圈定部分为准。乙方根据需要租用(使用)甲方其它场地或设施的情况详见附件一《合同条件书》。甲方为乙方提供商场经营营销、管理支持,提供商场物业服务。乙方自行办理在上述经营场地内营业所需的工商登记执照,以及合法经营所必须办理的其它证照,并将所有证照向甲方提供复制件一份,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证照进行审查,认为不具备合法开业条件的,有权要求在开业前完善。不能完善的,甲方有权不准开业经营,且合同期限仍按本合同约定起租日开始计算,超出一个月不具备合法开业条件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甲方同意乙方将上述场地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用于附件一《合同条件书》中所确定的品牌及项目。乙方在合同有效期间内只能按上述用途使用上述场地,若乙方需要增加2经营项目或转换经营品牌,应事先向甲方提出申请,双方共同商定并签订补充协议后方可进行。本合同附件一《合同条件书》所载明的乙方经营的商品(服务)品牌或商标,是甲方接受乙方合作的条件,除非经过甲方书面同意并另行签订合同,当乙方因被解除特许经营权、加盟经营权或者依法被撤消商标权等任何原因丧失上述品牌或商标,本合同即行终止。第二条租赁期限及租赁经营场地的交付1、本合同约定的[经营场地]的租赁期限以附件一《合同条件书》中所约定的经营期限为准,自本合同约定经营期限的起始日(以下简称“起租日”)起算。2、根据乙方经营要求,乙方对经营场地的用电设备、给排水、天然气、空调、排风系统以及消防系统等基础设施有特殊要求的(详见附件四中:[根据乙方要求甲方统一施工部分])应当在签订合同后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要求与详细设计;由甲方委托专业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建设。乙方没有特殊要求的,甲方将依据甲方商场的规范标准(详见附件四中:[甲方完成的基础设施工程])进行基础设施施工建设完成交付条件。乙方对上述基础设施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甲方完成基础设施施工建设,满足交付条件后,向乙方发出进场通知书,乙方收到进场通知书后应于24小时内进场。3、乙方进场后,需以自己的费用对[经营场地]按照预先向甲方提供并经甲方同意的装饰、装修及设备设施安装位置图纸(或方案,详见附件五)进行装修和设备的安装。乙方可以在双方商定的位置设置商标招牌和标志(位置、面积和形状详见附件五),并自行、自费取得招牌和标志等广告设置的有关政府行政许可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许可发布等)。乙方应于收到进场通知书后次日起日内(免租期)完成装饰装修及设备设施的安装工程并通过消防安全的检查及开业法定条件审查等活动,满足开业条件。乙方未能在免租期完成装修或者任何原因不能如期开业,租赁期限仍然自起租日开始计算,超过七日,自租赁期限第八日起,仍然未能开业的,按照延误时间按每日租金双倍承担违约金;超过30日仍未开业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按月租金的3倍承担违约金。3第三条利益分配、财务结算及费用负担1、乙方每月定额向甲方交付合作经营固定收益(固定租金),具体金额以附件一《合同条件书》中所约定的金额为准,支付时间为每月日前支付本月固定租金。若本合同续租延期,自双方首次签订合同第年起,乙方应当附件一《合同条件书》约定的递增比例向甲方增加缴交的合作经营固定收益(固定租金)。续租时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2、乙方每月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向甲方交付合作经营浮动收益(浮动租金)的计算比例在附件一《合同条件书》中约定。浮动租金支付时间为每月日前支付。3、乙方向甲方支付商场营运管理及服务的费用(费用金额及支付方式根据乙方商品、服务类型详见附件一《合同条件书》中约定)。4、乙方承担商场物业公共费用(公用部分电费、水费、空调费等),各项费用具体金额以实际发生并按乙方租赁面积分摊的金额为准,支付时间为每月日前支付上月费用。5、乙方自行承担经营场地内经营所发生的水、电、气、通讯、光纤等费用。乙方自行承担部分所产生的水、电、气费按以下原则处理:乙方每月按实际用量向甲方交纳乙方自用设备所产生的水、电、气费。甲方可为乙方营业场所安装水表、电表、气表,但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乙方未安装水表、电表、气表,则每月电、水、气费由双方商定,定额收取。乙方每月交费电、水、气价为当月甲方向国家供电、供水、供气部门缴费时适用的电、水、气价。通讯、光纤等费用根据乙方实际使用结算。每月日前,乙方向甲方交纳上月电、水、气、通讯、光纤等费用。甲方于实际收款后向乙方出具收费凭证。6、乙方向甲方缴交的上述各项费用其支付方式按下列第种方式进行:①乙方向甲方缴交的上述费用由甲方在每月结返销售款给乙方时一并扣付;②乙方向甲方缴交的上述费用由乙方每月以现金或转帐方式向甲方支付。7、乙方销售款的收取按下列第种方式进行:4①乙方自行安排收银人员,自行收取销售款;②乙方销售款统一由甲方收款员收取,甲方按时返还销售款。8、如双方商定乙方销售款的收取以甲方统一收银方式进行,则销售款的返还按下列方式进行:帐目核对:甲乙双方每日核对前一日销售款项,如有差异,双方共同查找原因。甲方于每月日和每月日发行两次付款通知书,作为甲方付款依据。支付时间:甲方每月两次以银行转帐方式向乙方返还销售款,支付时间为每月日和每月日,若遇节假日,支付日顺延至节假日结束后第一日。支付方式:按本合同附件二《合作双方明细书》中载明的乙方开户银行、账户名称和账号以转帐方式支付。乙方因故变更开户银行、帐户名称、账号,应以签订合同的相同印鉴签发通知,告知甲方,并重新签订本合同附件《合作双方明细书》。如因乙方逾期未通知或者通知有误而影响结算或者造成乙方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乙方应于每次结算前日,按甲方要求提交请款手续。如乙方不能按时提交齐全的请款手续,甲方将处理为下月(次)支付,乙方不能以此要求追究甲方延迟支付的责任。每次结算时,甲方将乙方本期实际销售额,扣除本期甲方应收取的合作经营收益及其它各项费用后的净额,返还给乙方。甲方在返还乙方的销售额时,可以依据双方在本合同或者其他合同、协议中的约定,扣除应当由乙方支付给甲方的款项、费用。如当月不足抵扣,可顺延下一个月补扣,如果仍然不足补扣,乙方必须以现金或转帐方式补交。9、如乙方销售款统一由甲方收款员收取,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借口私自赊销或收取销售款。10、甲乙双方各自按国家税收法规独立纳税,各自负担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各项税金及附加费。乙方的销售额由乙方自行向顾客出具发票,乙方不得拒绝为顾客出具发票。第四条履约保证金1、乙方在本合同签订时,须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具体金额以附件一《合同条5件书》中所约定的金额为准。2、履约保证金由甲方在乙方拒绝或者不能按时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时,冲抵应当由乙方支付给甲方的各项费用以及违约金。乙方应在合同签订的同时将履约保证金交纳给甲方,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3、甲方冲抵扣减履约保证金后,乙方应于日内以现金或转帐方式补足履约保证金或者书面同意在营业款中抵扣,营业款不足或者未予补足的,甲方有权按未补足金额的三倍要求乙方承担违约金。4、经营期满不再续签合同或双方协议解除合同时,甲方在相关终止解除事宜处理完毕后两个月后通过转帐方式向乙方退还剩余的履约保证金。乙方应在该月15日前,凭交纳履约保证金时甲方开具的收据原件申请办理退款手续,甲方应当在乙方提出申请的次月25日无息退款(如遇节假日顺延)。第五条装修1、甲方有偿提供[经营场地]所在商场范围内的公共装修,包括室外装修和室内的天花、灯具、消防系统、电梯、供电供水系统以及地面公共走道、墙面、柱面、观赏大厅的装修,一次性向乙方收取部分公共设施配套费。乙方须于合同签订前向甲方支付该笔费用,费用金额以附件一《合同条件书》中所约定的金额为准。(此项费用按面积计算,在每次签订合同时缴纳)2、若因甲方违约,以致合作期限未届满,(因情势变更、不可抗力造成终止合同外)甲方则扣除乙方已实际执行的合作期应分摊的公共设施配套费,按照本合同实际履行期的比例向乙方返还合同未履行期间的费用;若因乙方违约,或自动不经营,以致合作期限不足本合同约定期限,甲方则不退还乙方公共设施配套费。3、乙方自行承担费用对[经营场地]进行装修、改建和设置经营所需的设备设施,以及在合同期限的进行重新改装改建(造),乙方应事先书面提交装修方案并经甲方书面同意,但装修方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⑴必须符合房屋的安全要求,不得损害房屋结构;⑵装修施工以及装配的设备设施的负载必须在甲方商场电力、供排水、天然气、垃圾处理等总体负荷及分配给乙方使用的承载范围之内;6⑶装修施工、大型设备材料的搬运、噪音设备的使用必须依据甲方指定的时间与方式下进行,不得妨碍其他商户的经营,影响顾客消费;特殊情况下根据甲方要求避开电力、供水高峰期;⑷文明施工,及时处理障碍物、垃圾。施工人员不得与顾客或者其他商户发生冲突,不得妨碍顾客消费活动,不得妨碍其他商户的经营,对甲方管理人员的制止与要求必须遵守;⑸装修施工以及设备运转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⑹除乙方商品或服务所必须的商标、标志以及与该商品与服务密切相关的装修风格、装饰物等,乙方的装修应当保持与甲方商场整体风格的协调,对于过于简陋、低劣的装修甲方有权要求改进,对装修装饰长期不予维护发生破败,可能影响商场声誉的,甲方有权要求改善或者重新装修;⑺不得设置可能占用公共区域或者其他商户的地面与空间的广告位、装饰物、商品架构等物件或设施,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⑻装修装饰不得包含与乙方商品或服务无关的文化内容,不得有对自己的商品进行低俗、色情或者其他有违社会风尚的文化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乙方向甲方提交装修方案或者根据甲方意见改进装修方案,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应当视为符合上述条件,但是政府有关部门认定有违法行为的除外。乙方装修方案取得甲方书面同意的,在缴纳装修保证金后,方可开始装修。4、装修保证金为装修中可能给甲方或者第三者造成损害的担保。装修保证金金额在本合同附件一《合同条件书中》确定,在每次装修或者改装前缴纳。装修改装工程完成后满二个月,没有发生因装修改装的赔付事宜,甲方通过转帐方式向乙方退还剩余的装修保证金,乙方应在该月15日前,凭交纳装修保证金时甲方开具的收据原件申请办理退款手续,甲方应当在乙方提出申请的次月25日无息退款(如遇节假日顺延)。5、乙方应按照[经营场地]的物业功能合理使用,对于租赁经营场地的物业正常使用的维护维修按照谁安装装修谁维护的原则区分维护维修界面。因为乙方的装修或设备运转的过度不当使用,造成公用设施的损害,乙方应当赔偿,包括不限于维修恢复以及给甲方或者其他商户造成的损失。76、对于甲方安装装修的物业部分因正常使用出现故障,乙方应当向房屋所有权人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报修,也可以向甲方报修。甲方接到报修通知后应于24小时内修复。对于乙方原因造成的故障,甲方修复后,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物管公司未及时处理维修事宜,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向物管公司交涉或者配合索赔事宜。第六条场地管理、保安服务1、正常情况下,甲方必须提供良好的[经营场地],完整的供电照明和中央空调系统,并由甲方负责保养和维修。2、乙方营业的[经营场地]范围内天花板上的内藏照明灯具或广告灯箱以及乙方自用设备的更换、维修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没有及时更换、维修的,甲方有权限定时间更换及维修。甲方代为更换、维修的,乙方负责承担维修更换费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