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校企合作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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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企合作管理制度校企合作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校企合作是职业学校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重要方式,是提高学校办学实力的重要途径。为践行科学发展观、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充分发挥学校办学优势,密切关注企业需求,找准与企业的合作切入点,与企业开展全方位、深层次、多形式的合作,形成校企资源互补,按需组合,相互支持,共同发展,实现“双赢”的发展模式,推动校企合作取得实效,特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合作原则(一)服务企业原则。为企业服务是学校的宗旨,也是打开校企合作大门的前提和基础,决定着合作成败和成功率的高低。学校要主动深入企业调研,了解企业人才需要状况、用人标准、参与企业技术研发,积极为企业开展培训,急企业之所急。(二)校企互利原则。校企合作双方互利是校企合作的基础。企业有权优先选拔留用学生,有权根据学生能力对学生就业进行部分淘汰。(三)统一管理原则。校企合作是双项活动,校企双方的利益与责任必须高度统一,实施统一规划、统一实施、统一管理、统一检查考评。(四)校企互动原则。“以教学为中心,以企业为重点”,以服务换服务,双方共赢。企业参与学校人才需求调研、专业开发和培养目标设计、培养方案设计、专业课与实践课教学。第三条组织机构一、学校成立校企合作领导组,其主要职责是:(一)研究、确立校企合作的指导思想、方式及步骤;(二)领导、组织校企合作的实施工作,审批重大校企合作项目;(三)建立、完善校企合作的相关制度、机制,加大宣传力度。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导处,其主要职责是:(一)加强学校与企业、社会的联系,拓宽和企业的合作渠道与途径,巩固、拓展、提升校企合作、工学交替项目内涵并组织开展校企合作与生产性基地建设项目的调查与研究;(二)根据国家科技、教育、经济发展方向和学校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培养培训需要,负责制定中长期校企合作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协调和管理学校产教结合、校企合作工作;(三)建立健全校企合作、产教结合的各项管理制度;(四)策划并提出各种开展校企合作与交流的意见、建议,推动、协调教学各系与企事业单位的合作,形成校级、省级、国家级校企合作项目,推进校企合作项目向深度和广度发展,负责对各工作小组校企合作项目的指导、协调和考核;(五)每年定期举办校企合作工作洽谈会,组织学校各系与企事业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和实训基地共建协议;(六)负责校外实训基地总体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七)做好校企合作项目质量信息反馈,定期形成简报,做好校企合作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三、各专业部成立校企合作工作小组,确定专人具体负责校企合作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一)充分发挥广大教职员工积极性,努力挖掘人力资源优势,联系更多更好的企业来学校开展校企合作。原则上要求每个专业要有1—2个实质性工学结合项目,学生较集中的专业可开设多个项目。(二)对合作企业的信誉与实力做详细的调研并将调研报告送交教务处和实训处审核,必要时赴企业进行实地考察论证,提出立项申请,提交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通过后,由分管校长代表学校签署后方有效。(三)明确约定校企合作协议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承诺超过学校规定的条件。(四)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利用学校资源开展技术服务和社会培训工作。第四条技术管理(一)学校与企业开展校企合作是学校的一项长期工作,合作方式由各工作小组商定,并报学校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同意备案后实施。技术研发项目也可以是以学校名师工作室名义参与企业或其它科研项目,也可以由工作小组单独或综合参与,凡是参与的项目成果作为教师个人工作实绩,记入个人业务档案。(二)对于各种参与科研和校企共同开发的产品,学校有能力批量生产的,学校将由专业部组织生产。不具备生产的由研发方指定第三方生产(要经需方认定的第三方),学校享有产品利益回报,或者将收取一次性技术转让费,归还学校。(三)对于科学研发过程性资料,学校和个人为了保证校企双方合作利益,一般不能脱离科研合作双方,单独向不相关的第三方提供研发信息和资料,否则将作为违约记录,并将附带违约经济责任。(四)学校对个人非职务成果资源料享有成果宣传引用的权力,学校对个人职务成果资源料享有处置推广的权力,并将科技资源共享料归学校档案室保存(根据材料重要性决定),一般资料将作每年的成果汇总(按专业部和学校级别)存档。第五条资产管理校企合作项目实施期间,合作双方应明确合同(协议)所涉及的固定资产的权属,并明列仪器设备清单。属合作企业承诺或书面约定赠予学校的仪器设备,应办理入帐手续。第六条日常管理校内合作单位每学期向校企合作领导小组上报校企合作工作总结,及时反映校企合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问题。在校企合作工作中签订的协议应及时交学校档案室备案登记。第七条年度效益评价和周期评估工作校企合作项目应坚持年度效益评价和周期性评估工作制度。(一)校企合作项目的年度效益评价校内合作单位应对合作项目的利弊考量、人才培养、服务收入、功能利用等情况进行年度效益评价,并按照合同(协议)规定检查合同履行情况,于当年12月30前报校企合作领导小组。(二)校企合作项目的周期性评估制度合同期限在3年(含3年)以上的合作项目,合作中期应由校内合作单位申请,校企合作领导小组组织周期评估工作,全面审查合同履行情况。第八条奖励及惩罚(一)奖励校企合作领导小组每年召开总结会,对当年的校企合作工作进行总结,对做出突出成绩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二)惩罚任何个人不得擅自以学校名义私下与企业进行合作,否则学校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责任人自行承担。对在校企合作工作中不按章办事,部门或个人,由学校通报批评;对由于工作不负责任,以权谋私,给学校造成损失的部门或个人,学校给予相应处分或进行经济处罚。第九条附则。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各专业部、处室与国(境)内的企业在人才培养、实践教学、就业、招生、科研、技术服务、培训、专业文化建设等环节或领域开展的合作。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最终解释权在校长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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